山西省政府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實施辦法

《山西省政府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實施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實施辦法
  • 地區:山西省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1-20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實施辦法
(1988年1月20日晉政發〔1988〕5號)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7〕111號)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電力建設資金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徵收,作為地方電力建設的專項資金。
二、對所有企業(包括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用電以及向省外輸送的電力均徵收電力建設資金。
三、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標準為每度用電量二分錢,由用戶隨電費繳納。外省用電由省電力主管部門統一與有關省市電力管理部門結算,其徵收標準另行確定。
對農灌用電暫時免徵,化肥生產用電暫實行減半徵收。
四、電力建設資金由省統一組織徵收,各地、市、縣和部門不得重複徵收。
五、電力建設資金由省電力主管部門負責向用戶隨電費收取,按月匯總繳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單立帳戶,專款專用。由省計畫委員會按照國家計畫和地方情況統一管理安排。
六、使用電力建設資金建設的項目,按國家集資辦電的有關規定,地方投資的部分,產權歸地方所有,並按此比例分電分利。
地方按比例分得的電量,用於全省地方企業、市政、生活和農業用電以及中央在我省現有企業新增用電需要。
七、電力建設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其利率、還貸期限按國家“撥改貸”辦法執行。收取的本、息、利作為建設資金周轉使用。
八、企業繳納電力建設資金後,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企業自備電廠的自給電量,免徵電力建設資金。
九、按照國務院規定,對電力建設資金免徵各項稅收。
十、本辦法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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