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基本農田建設基金徵收標準和減免的規定

山西省政府關於基本農田建設基金徵收標準和減免的規定,是山西省政府於1992年6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該規定於發布之日起生效。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第33號令
【發布日期】1992-06-22
【生效日期】1992-06-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基本農田建設基金徵收標準和減免的規定
(1992年6月22日晉政第33號令)
根據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的《山西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和減免作出以下規定如下:
一、基本農田建設基金徵收標準:
(一)一級保護田每667平方米為七千元至一萬元;
(二)二級保護田每667平方米為五千元至七千元;
(三)三級保護田每667平方米為二千元至五千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徵收標準。
二、下列建設項目征(占)用基本農田,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山西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用地審批許可權核准,減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一)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工程用地,免徵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二)外商、港澳台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用地,免徵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三)未改變原土地用途的農業試驗田用地,免徵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四)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水庫庫區、淹沒區、引洪排洪工程、蓄水池、渠道、大口井、堤壩及水利專用變電站、專用高壓線用地(不包括以發電、旅遊為主的水利工程),免徵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五)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開發區用地,減征基本農田建設基金應繳部分的70%(外商、港澳台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除外);
(六)直接用於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方面的公共福利設施用地,減征基本農田建設基金應繳部分的50%。
申請減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的建設項目,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發給基本農田建設基金減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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