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細則(1988年5月21日吉政發〔1988〕41號)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7〕111號),切實做好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工作,加強對電力建設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8]41號
- 發布日期:1988-05-21
- 生效日期:1988-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8]41號
【發布日期】1988-05-21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8]41號
【發布日期】1988-05-21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省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細則
(1988年5月21日吉政發〔1988〕41號)
一、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7〕111號),切實做好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工作,加強對電力建設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吉林省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由省統一組織,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作為吉林省電力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不得重複徵收。
三、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原則和範圍。
(一)除本細則特許免繳電力建設資金的用電戶外,在吉林省電網供電範圍內所有的用電戶(包括中直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均應繳納電力建設資金。
(二)下列用電免徵電力建設資金:
1、企業自備電廠和地方水、火電廠的自發自有電量,通過購買用電權和電力債券所獲得的用電量,地方集資電廠以及與華能發電公司合資電廠的發電量,省組織的帶料加工電量、退役機組發電等差價電量;
2、由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部門、學校(不包括所辦的工廠、商店、服務行業)的用電量。
(三)下列用電暫時免徵電力建設資金:
1、農業排灌、城鄉居民生活用電;
2、經批准的關停企業的用電;
3、小氮肥、小磷肥和長山化肥廠在改造期間的用電,以及地方軍工、製糖企業的用電;
4、城市公共、公用企業中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公共汽車、電車公司(不包括為安置子弟所辦工廠、商店及服務行業)的用電。
(四)聯網的企業自備電廠和地方水、火電廠,按月結算返供電量,按互抵後受電網電量數量徵收電力建設資金,不另計算內部用電構成。
(五)對農電片收電力建設資金,可扣除農電躉售單位高壓線路購售損失電量。
(六)需經國家批准免徵電力建設資金的單位,在批准之前,不得拒交。
(一)除本細則特許免繳電力建設資金的用電戶外,在吉林省電網供電範圍內所有的用電戶(包括中直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均應繳納電力建設資金。
(二)下列用電免徵電力建設資金:
1、企業自備電廠和地方水、火電廠的自發自有電量,通過購買用電權和電力債券所獲得的用電量,地方集資電廠以及與華能發電公司合資電廠的發電量,省組織的帶料加工電量、退役機組發電等差價電量;
2、由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部門、學校(不包括所辦的工廠、商店、服務行業)的用電量。
(三)下列用電暫時免徵電力建設資金:
1、農業排灌、城鄉居民生活用電;
2、經批准的關停企業的用電;
3、小氮肥、小磷肥和長山化肥廠在改造期間的用電,以及地方軍工、製糖企業的用電;
4、城市公共、公用企業中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公共汽車、電車公司(不包括為安置子弟所辦工廠、商店及服務行業)的用電。
(四)聯網的企業自備電廠和地方水、火電廠,按月結算返供電量,按互抵後受電網電量數量徵收電力建設資金,不另計算內部用電構成。
(五)對農電片收電力建設資金,可扣除農電躉售單位高壓線路購售損失電量。
(六)需經國家批准免徵電力建設資金的單位,在批准之前,不得拒交。
四、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標準及管理。
(一)電力建設資金徵收標準為每度(千瓦時)用電量二分錢,統由各地電業部門(各供電局、縣農電局營業部門)在每月收取電費時同時收繳。不按期繳納的,比照電費欠交辦法計收滯納金。
(二)各供電局、縣農電局營業部門在發行電費時,電費賬、電費收據、計算票、發行表均增列“電力建設資金”科目,不列入銷售收入。
(三)各供電局、縣農電局營業部門必須於次月六日前將徵收款上交電業局,各電業局於十日前上交省電力局專項賬戶。省電力局按時轉交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
(四)對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準截留和挪用。
(一)電力建設資金徵收標準為每度(千瓦時)用電量二分錢,統由各地電業部門(各供電局、縣農電局營業部門)在每月收取電費時同時收繳。不按期繳納的,比照電費欠交辦法計收滯納金。
(二)各供電局、縣農電局營業部門在發行電費時,電費賬、電費收據、計算票、發行表均增列“電力建設資金”科目,不列入銷售收入。
(三)各供電局、縣農電局營業部門必須於次月六日前將徵收款上交電業局,各電業局於十日前上交省電力局專項賬戶。省電力局按時轉交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
(四)對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準截留和挪用。
五、電力建設資金的使用。
(一)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作為吉林省地方電力基本建設的專項資金,單列賬戶、專款專用,由省計經委會同省電力局、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批准的電力建設計畫統一安排,由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管理,集中用於我省電力建設。
(二)使用電力建設資金建設的項目,按國務院批准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關集資辦電政策辦理。按我省投資占電廠(含配套送出工程)總投資的比例擁有的產權分電分利。
(三)省按投資比例分得的電量,按省重點企業、省內中直企業和各市、地、州實際完成電力建設資金的額度分配使用。
(四)電力建設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其利率、還貸期限按國家“撥改貸”辦法執行。收回的本、息、利,應再投資於電力建設。
(一)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作為吉林省地方電力基本建設的專項資金,單列賬戶、專款專用,由省計經委會同省電力局、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批准的電力建設計畫統一安排,由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管理,集中用於我省電力建設。
(二)使用電力建設資金建設的項目,按國務院批准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關集資辦電政策辦理。按我省投資占電廠(含配套送出工程)總投資的比例擁有的產權分電分利。
(三)省按投資比例分得的電量,按省重點企業、省內中直企業和各市、地、州實際完成電力建設資金的額度分配使用。
(四)電力建設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其利率、還貸期限按國家“撥改貸”辦法執行。收回的本、息、利,應再投資於電力建設。
六、企業繳納電力建設資金後,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七、對電力建設資金免徵各項稅收。
八、電力建設資金的使用必須執行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電部制定的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和使用的監督辦法,並納入審計範圍。使用電力建設資金的單位應按季度向電力投資開發公司報送電力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和財務報告,由省電力投開發公司匯總報省計經委、財政廳、電力局審批。
九、本實施細則自1988年1月1日起執行,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6年以後是否繼續執行,屆時根據具體情況再定。省政府1987年3月19日下發的《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計經委、電力局、財政廳關於貫徹國務院國發〔1987〕18號檔案的報告的通告》(吉政發〔1987〕31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