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集資辦電的若干政策措施

《吉林省政府關於集資辦電的若干政策措施》是1990年吉林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集資辦電的若干政策措施
  • 實施時間:1990年3月13日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日期:1990-03-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集資辦電的若干政策措施
(1990年3月13日吉政發〔1990〕19號)
為加快電力建設,解決電力資金不足問題,根據國家“誰投資、誰用電,誰得利”的政策,在已實施的政策措施的基礎上,制定我省集資辦電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凡被列入省、市(地、州)、縣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除電力工程外),需要省里提供新增電力的用電企業,均按擴初設計核准的用電容量,從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每千瓦徵收一千五百元電力建設資金作為電源及其送出工程配套建設費用參加全省集資辦電,並按繳納的費用享受全省集資辦電用電權(具體辦法見附屬檔案一)。
二、國家新規定徵收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用於能源部分,重點作為電力建設基金,撥給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
三、從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職工退休費統籌金和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金中每年滾動借貸二千萬元,作為電力建設工程儲備款,由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負責借貸並及時償還本息。
四、從地方辦電分成電量中拿出部分電量作為集資電量銷售,所得資金用於全省電力建設(具體辦法見附屬檔案二)。
五、凡經省批准建設有上網電量的熱電廠及企業自備電廠擴建和新建項目,每千瓦分別按二百五十元和五百元作為省投資入股,並按投資比例享有用電權,這部分資金按撥改貸款還本付息。
六、對已投產的琿春、吉林兩電廠從一九九0年起按十年還本付息要求,實行新電新價,還本付息的資金再用於電力投資。今後陸續建成投產的電廠均按此規定執行。
七、有條件的企業,可為電廠建設提供設備、材料和勞務,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折成資金,作為集資辦電資金參加全省集資辦電(有改、擴建項目單位可以抵沖電源配套費),並按投資比例享有用電權。
八、集資辦電電量兌現辦法見附屬檔案三。
附屬檔案一: 用電企業增加用電電源配套建設費徵收辦法
一、除城鄉居民生活、事業單位及農業排灌用電和用購買用電權方式增容或單獨參與全省集資辦電自行解決增加用電的企業之外,凡被列入省、市(地)、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要省里提供新增電力的企業用電,都要徵收電源配套建設費。
二、對被列入省、市(地)、縣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建設的項目,均按批准的擴初設計的用電容量,每千瓦徵收一千五百元。老企業擴、改建項目按扣減本企業已繳納二分錢電力建設資金的兌現電量後不足部分進行徵收。
三、繳納電源配套建設費的用電企業,享有全省集資辦電電量用電權。按所繳納的資金每元錢三度電計算,繳納資金後二十四個月開始供電。若需要提前供電,可在出售集資電量中給予照顧。
繳納電源配套建設實行不繳不供電和實際用電後多退少補的辦法。
四、用電企業(或建設單位)在固定資產計畫項目審批立項過程中。在工程投資概算內,應列出新增用電的電源配套建設投資,工程正式開工前,與所在地區電業局簽定供電協定,並按規定繳納電源配套投資建設費。如資金額度較大,一次交付有困難的,可先繳納百分之六十,剩餘部分在工程投產用電前一年全部繳齊。各地區電業局將簽定的供電協定副本報省電力局備案並抄送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
五、實行躉售供電的農電系統,由農電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徵收資金統一上交各供電地區電業局。
六、徵收的電源配套建設費,由各地區電業局統一收繳,並於當月轉入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專用戶,由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統一管理。
七、電源配套建設資金,作為省地方電力建設的專項資金,單列帳戶,專款專用,由省計經委會同省電力局根據國家和省批准的電力建設計畫統一安排,用於全省集資辦電。
八、企業繳納的電源配套建設資金,不返本付息,由用電工程項目自行消化。
九、電源配套建設費免徵各項稅收。代征電源配套建設費的電力部門,可按年徵收總額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續費。
十、本辦法授權省計經委解釋並制定施行細則。
附屬檔案二: 集資辦電電量出售辦法
一、集資辦電的分成電量,在兌現二分錢電量和其他集資電量之後,剩餘電量拿出一定比例,用於集資出售。
二、出售對象為省內經濟效益好,而電力供應不足,又有承受能力的自願認購的企業。
三、認購企業與當地電業部門及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簽辦具體協定,一年一辦。
四、出售集資辦電電量的價格,由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提報計算依據,經省計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附屬檔案三: 集資辦電電量兌現辦法
根據國家關於“誰投資,誰用電,誰得利”的集資辦電政策,為分配和使用好地方分得的電量,特制定此辦法。
一、集資辦電電量包括的範圍
(一)使用地方電力建設資金和國家合建項目中,地方按投資比例分得的電量(包括試生產、提前投產的電量);
(二)地方集資自建電源的全部供出電量;
(三)地方組織引進外資及與華能合資建設電源的全部供出電量;
(四)地方投資購置電網的用電權電量;
(五)地方集資購置的一九八七年電力建設債券用電權電量。
二、集資辦電電量的兌現原則和標準
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重點保證投資者的用電權。
(一)對參股辦電和購置地方用電權的電量,按參股協定條款進行電量分配兌現;
(二)對繳納“電源建設配套費”的用電單位,以人民幣一元年供給三度電量,五千度電占用一千瓦電力的標準按期兌現。供電時間為交款二十四個月後開始。
(三)各地按國家規定徵收每度電二分錢交付的電力建設資金,從交款的第二年起二十四個月後,以人民幣一元供給二度電量的標準砍塊分給各地區和重點企業;
(四)對本條(一)、(二)、(三)項分配後結餘的電量全省統籌使用,根據條件出售部分集資電量。
三、集資辦電電量的分配和實施
集資辦電電量由省三電辦和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共同組織分配。
(一)分配計畫的編制。
年度電量分配計畫由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本著維護投資者權益原則,通過核實分電量,按地區和各投資大戶編制全省集資辦電電量年度(分季)兌現計畫,報省三電辦,由省三電辦按兌現計畫負責下達到各地區及投資大戶。
(二)計畫實施和監督執行。
通過月份計畫完成年度計畫,有困難時由省三電辦牽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處理,計畫執行中的日常監督和隨時調整等事宜,均由省三電辦具體負責
四、集資辦電電量的電價和電費
(一)地方電量執行新電新價,由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會同有關部門逐項核算,報經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二)集資辦電電量電費收繳辦法,根據各項合資辦電項目的具體情況,由省電力投資開發公司同省電力局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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