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辦法

北京市實施《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辦法在1988.05.1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實施《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5.14
  • 實施時間:1988.01.01
一、為貫徹實施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除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者外,均按《行政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和本辦法徵收電力建設資金。
三、電力建設資金徵收標準為每千瓦時用電量2分錢。平價電和議價電標準相同。
四、企業繳納電力建設資金可以攤入成本,但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五、企業的下列用電免徵電力建設資金:
(一) 已購買電力建設債券和用電權,在相應兌現的用電量指標內的用電;
(二) 企業自備電廠(站)的自給電量;
(三)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電廠及輸變電設施的建設施工用電。
六、下列企業免徵電力建設資金:
(一) 由國家和市財政給予虧損補貼的政策性虧損,並經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免徵的企業;
(二)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為安置殘疾人就業開辦的社會福利企業;
(三) 少數民族鄉的鄉鎮企業和經市政府批准的山區貧困鄉的鄉鎮企業;
(四) 農村經營種植業或養殖業的企業。
七、生產黃磷、電石、鐵合金、合成氨等高電耗產品的企業,因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引起經營虧損或使生產受到嚴重影響的,經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經委和北京供電局核定,報請能源部批准後,可以減征或免徵電力建設資金。
八、本市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工作,由北京電力工業局負責組織實施,並委託北京供電局代收,企業應隨電費按月繳納。對拒不繳納的,由北京供電局通知企業的開戶銀行劃撥。
北京供電局代收電力建設資金所需業務經費,由市財政局核定。
九、本市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單列帳戶,作為本市地方電力基本建設的專項資金。
十、用本市電力建設資金建設的電廠、發電機組及相應的配套設施,產權歸本市地方所有,所發電量由本市統一分配使用。
十一、本市電力建設資金的使用,根據國家和市計委批准的電力規劃建設項目及北京電力工業局編報的年度用款計畫,由市政府審定安排,首先保證“七五”計畫後三年已列入國家計畫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型電力建設項目的建設。
十二、電力建設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其利率、還貸期限按國家“撥改貸”辦法執行。電力建設資金的本、息、利收回後存入電力建設資金的銀行帳戶,作為本市的電力建設資金,投資於本市的電力建設。
十三、對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免徵各項稅收和能源交通建設基金,並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十四、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受市財政局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監督,並納入審計範圍。北京電力工業局每季度向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報送一次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結存情況。
十五、市計委、市財政局和北京電力工業局每年分別向其國家主管部委報送本市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和使用計畫,每半年報送一次本市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結存情況。
十六、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至1995年12月31日止。
北京市計畫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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