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 外文名:Implementation methods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funds in Henan
  • 發布日期:1988-01-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1-24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1988年1月24日)
一、為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作為河南省地方電力基本建設的專項資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委託河南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負責徵收和投放事宜。
三、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範圍、開始時間和標準。
(一)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對所有企業(含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用電,包括購買的儀價電量,均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每度用電量徵收二分錢,由用戶隨電費繳納。
(二)地方電廠所發電量和企業自備電廠的自給電量免徵電力建設資金。購買電力建設債券和省能源債券分得的用電指標,不再徵收電力建設資金。
(三)省網躉售給各地的電量,按徵收範圍核定的比例進行徵收。躉售完成核定比例超收部分列作地方電力專項資金,由當地電業局(電力公司)管理,用於當地電力建設。各地的比例由河南省電力工業局測算後另行通知。
四、企業交納電力建設資金後,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我省電力供應十分緊張,辦電資金缺口很大,對於生產大耗電產品和電費占總成本比例大的產品的企業、一些政策性虧損企業申請減免徵收電力建設資金要從嚴掌握,並需按國務院規定,由省上報水電部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批准。未經批准前一律徵收。
五、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和解繳辦法。
(一)電力建設資金由各地供電部門按月收取電費的同時一併收取,在電費收據中單列。
(二)電力建設資金按供電區電費解繳途徑解繳。解繳時,需另外填寫《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解繳通知書》(格式由省統一印刷下發),作為各地供電部門從電費收入中分割電力建設資金的證明檔案。各地銀行見此證明檔案,應予辦理解匯手續。
(三)丹江水電站供電的縣電業局(電力公司)在解繳電費的同時,將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和填好的《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解繳通知書》一式四份,解繳南陽地區電業局。
(四)各供電局、南陽地區電業局每月將各市、地、縣解繳的電力建設資金和《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解繳通知書》(一式二份)匯集齊,連同本局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和《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解繳通知書》(一式二份),在解繳電費的同時,解繳河南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
(五)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各級供電部門必須足額上繳,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和挪作他用,違者要追究經濟責任。
(六)對不按期繳納電力建設資金的用戶,由供電部門徵收滯納金。滯納金收取辦法按電費有關規定執行,列作電力建設資金。對拒絕繳納電力建設資金的用戶,視同拒絕繳納電費,由供電部門執行國家供用電規則,停止供電。
六、電力建設資金只能用於河南省電網的電力建設項目,按省計經委安排的電力基本建設計畫投放。
七、電力建設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其利率、還貸年限按國家撥改貸辦法執行。收回的本、息和用電力建設資金建設的項目稅後分得的利潤,列作河南省電力發展基金,由河南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管理,再投資於河南的電力建設。
八、使用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與國家合資建設的電力項目,建成投產後,按國務院國發〔1985〕72號檔案規定,產權按該項資金所占總投資的比例歸河南省所有,並按此比例分電分利,長期不變。
九、使用電力建設資金建設的電力項目,投產後獲得的用電量,其中30%按各市地徵收電力建設資金金額所占的比例分配給各市地,70由省統一分配。
十、電力建設資金免徵各項稅收。
十一、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和投放工作,應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十二、本實施辦法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執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九九六年後是否繼續執行,屆時根據具體情況再定。
十三、河南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本實施辦法的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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