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 外文名:Implementation methods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funds in Henan
- 發布日期:1988-01-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1-24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對所有企業(含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用電,包括購買的儀價電量,均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每度用電量徵收二分錢,由用戶隨電費繳納。
(二)地方電廠所發電量和企業自備電廠的自給電量免徵電力建設資金。購買電力建設債券和省能源債券分得的用電指標,不再徵收電力建設資金。
(三)省網躉售給各地的電量,按徵收範圍核定的比例進行徵收。躉售完成核定比例超收部分列作地方電力專項資金,由當地電業局(電力公司)管理,用於當地電力建設。各地的比例由河南省電力工業局測算後另行通知。
(一)電力建設資金由各地供電部門按月收取電費的同時一併收取,在電費收據中單列。
(二)電力建設資金按供電區電費解繳途徑解繳。解繳時,需另外填寫《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解繳通知書》(格式由省統一印刷下發),作為各地供電部門從電費收入中分割電力建設資金的證明檔案。各地銀行見此證明檔案,應予辦理解匯手續。
(三)丹江水電站供電的縣電業局(電力公司)在解繳電費的同時,將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和填好的《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解繳通知書》一式四份,解繳南陽地區電業局。
(四)各供電局、南陽地區電業局每月將各市、地、縣解繳的電力建設資金和《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解繳通知書》(一式二份)匯集齊,連同本局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和《河南省地方電力建設資金解繳通知書》(一式二份),在解繳電費的同時,解繳河南省地方電力開發公司。
(五)徵收的電力建設資金,各級供電部門必須足額上繳,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和挪作他用,違者要追究經濟責任。
(六)對不按期繳納電力建設資金的用戶,由供電部門徵收滯納金。滯納金收取辦法按電費有關規定執行,列作電力建設資金。對拒絕繳納電力建設資金的用戶,視同拒絕繳納電費,由供電部門執行國家供用電規則,停止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