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6]106號
【發布日期】1996-05-3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雲南省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政發〔1996〕106號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全省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打好扶貧攻堅戰確保“九五”基本脫貧的決定》(雲發〔1996〕2號)以及省政府關於電力扶貧省長辦公會議精神,參照國家計委和我省以往的做法,經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特制定《雲南省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打好扶貧攻堅戰確保“九五”基本脫貧的決定》(雲發〔1996〕2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取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的通知》(雲政發〔1996〕4號)要求,參考國家計委《關於在“九五”期間繼續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通知》(計交能〔1996〕583號)的精神,結合我省扶貧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一、從1996年1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徵收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徵收標準為每千瓦時用電量一分錢。
二、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的收取是動員全社會參與扶貧的具體措施,除農業排灌用電和化肥生產用電免徵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外,其他所有用電量都要徵收。省級各部門及全社會都要顧全大局,克服困難,切實做好征繳工作。
三、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由省財政廳委託省電力局(公司)和省水利水電廳統一徵收,匯繳省財政廳預算處資金專戶,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專項管理,專款使用。
四、凡是省電力公司供的電量(含地方電網上省電網的電量)由用戶隨電費繳納,省電力公司統一徵收;地州市縣電力公司供的電量由地州市縣電力公司徵收,其中自發供電量(不含上省網電量)徵收後交省水利水電廳,由省電網躉售給地州市縣電力公司的電量,徵收後交省電力局(公司)。企業自備電廠和其他部門(包括農墾、冶金、有色、煤炭、化工、鄉鎮企業等)辦電電源的自發供電量(含自用電量)凡與省電網直接聯網的,由省電力公司徵收,未與省電網聯網的由所在地方的電力公司代收後交省水利水電廳。凡電源上電網、地方電網上省電網的電量不得重複徵收。
五、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主要用於我省73個貧困縣和省定的506個扶貧攻堅鄉的電力建設。現有省、地電網能延伸到達的,主要用於35千伏以下的輸配電線路建設。電網延伸不到的地方或水力資源豐富,有較好調節性能、開發條件優越的地方可用於小水電站和配套電網的建設。
六、資金的使用可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方式。鑒於我省尚未通電的面還很大,為了確保省委、省政府《關於打好扶貧攻堅戰確保“九五”基本脫貧的決定》中辦電工程目標的實現,要充分調動各地(州、市)、縣和民眾的積極性,對尚未通電地區延伸電網所需資金,主要由地方和民眾籌集及貸款解決,省電力扶貧資金按項目給予一定無償補助,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無償資金也可用於貸款貼息。對貧困地區中小電站建設確需支持的,原則上採取有償方式,可參照財政周轉金的使用辦法管理。
七、電力扶貧項目的申報。項目的申報由各縣按照統一規劃的實施要求列項上報到地(州、市)業務主管部門和扶貧辦,審查通過後由地、州、市政府(行署)統一上報省扶貧辦,並抄報省財政廳、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和省電力公司。
八、項目的立項和審查、審批工作由省扶貧辦牽頭,省財政廳、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和省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參加。
九、企業繳納的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可列入成本。
十、加強對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徵收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要保證該項資金的徵收到位和使用效益,對無故拖欠、拒不繳納貧困地區電力建設資金的企業、單位、用戶和城市居民,視同逾期不交電費,按《電力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要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益,對貪污、挪用的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法律責任。資金使用單位要定期(一年至少兩次)向省扶貧辦以及省財政、計畫、審計、電力、水電部門報送資金的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十一、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暫執行至2000年,2000年後是否繼續執行,屆時視具體情況再定。
十二、本通知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