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三章 補償範圍和標準,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電力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確保電力建設過程中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 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電力建設工程涉及的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電力工程建設沿線的市(區)、鎮(街道)政府應積極支持電力工程建設,負責協助所轄區域內的電力建設單位實施征地工作,落實拆遷及青苗補償工作。
第三章 補償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電力建設發展規劃確定的發電站(場)、變電站(所)用地涉及地上農作物、建築(構築)物,架空線路建設及安全運行需要在架空線路保護區內砍伐原有植物、清拆為農、林、牧、漁服務的建築(構築)物或其他有辦理合法手續的建築(構築)物,給予補償;不是為農、林、牧、漁服務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建築(構築)物,原則上不予補償,並要求無條 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況或歷史遺留問題而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可適當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商確定,鎮(街道)政府組織協調。
第五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在電力建設單位確定發電站(場)、變電站(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並取得預征地、規劃等合法手續之後即發布電網建設通告。自發出通告之日起,在發電站(場)、變電站(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用地範圍內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為防止搶種、搶建爭議事件,必要時由法務部門協助電力建設部門做好地上附著物的公證工作,所需公證費由電力建設部門負責。
第六條 發電站(場)、變電站(所)征地範圍按規劃部門出具的征地圖確定;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和拉線坑占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拉線桿、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3平方米計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按實際占用水面面積計算,其擋土牆以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第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實行征地,不影響工程施工和今後線路安全運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以及牛舍、豬舍等臨時構築物不予補償,確因施工原因損壞的按以下原則給予補償:
(一)在施工過程中,線行下損壞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根據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按標準給予補償,確需成片砍伐或實際造成成片損壞的,按作物規範的種植標準計算補償費;
(二)因桿、塔基礎,桿、塔組立等施工時余泥、材料堆放而臨時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實行徵收,須辦理手續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式辦理,用地者應當保證上述臨時用地的生產條 件不被破壞;在使用過程中,因挖土、壓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壞的,應負責恢復土地原狀或達到約定條 件。如確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損失,根據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按標準給予補償。確需成片砍伐或實際造成成片損壞的,按果木規範的種植標準計算補償費;
(三)在施工過程中,如對牛舍、豬舍、雞舍、鴨舍、工棚等臨時構築物造成損毀的,根據實際損毀程度按標準給予補償;如果發生牛舍、豬舍、雞舍、鴨舍、魚塘內的牛、豬、雞、鴨、魚等死亡的,經畜牧或水產部門組織鑑定並確認是由工程施工造成的,給予補償;經畜牧或水產部門組織鑑定並確認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補償;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層無法恢復或耕地質量明顯下降的,則須按照國家規定負責復墾或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八條 已建成運行的電力線路及利用舊線行改造的電力線路工程,按下列方法計算補償:
(一)在已經建成運行的電力線行保護區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電力線行安全運行限制高度的樹種,要求無條 件清拆或砍剪,以確保電力線路安全運行,且不予補償,須辦理手續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式辦理;
(二)利用舊線行改造的工程,新建桿、塔利用原桿、塔地址範圍建設的,占地不另行補償;超出原桿、塔地址範圍建設的桿、塔基礎用地,及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因施工原因造成損失,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三)利用舊線行改造的工程,新建線行超出舊線路線行寬度範圍,超出部分需要拆遷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電力建設與城市道路、公路,供水、燃氣、通信、電視等公共性質的管線(道)發生互相妨礙的,按照規劃建設在先的原則協商解決,須辦理手續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式辦理。造成損失的,由工程提出方按已發生的直接損失補償,或者由雙方協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涉及拆遷、復建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對不需拆遷、復建的,應當採取防護措施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條 新建電力線路用地為建設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證的國有劃撥、出讓和集體建設用地,應徵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準予通過的可以不作補償。由於線路通過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補償的,應對線路保護區控制範圍的用地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商確定。規劃退縮範圍以內的用地原則上不作補償。
第十一條 臨時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和未利用地原則上不予補償;永久占用(如桿塔基礎)荒山、荒地、荒灘和未利用地按照未利用地的標準,與所有人協商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新建電力設施用地為林地,在電力設施用地範圍內能繼續種植林(竹)木等的,只對損壞林木、竹木等按本辦法標準作青苗補償;如果因電力線路的通過而規定不能造林種樹(竹)的,應對線路控制範圍內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辦法標準作青苗補償。
第十三條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補償標準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核定的《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附屬檔案1)執行,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地區類別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保護補償標準地區分類表(江門地區)》(附屬檔案2)的劃分,各地區類別的保護補償標準如下:
(一)耕地補償費:四類地區4.68萬元/畝;五類地區3.9萬元/畝;六類地區3.51萬元/畝;七類地區3.16萬元/畝;
(二)園地補償費:四類地區3.6萬元/畝;五類地區3萬元/畝;六類地區2.7萬元/畝;七類地區2.43萬元/畝;
(三)養殖水面補償費:四類地區4.86萬元/畝;五類地區4.05萬元/畝;六類地區3.65萬元/畝;七類地區3.29萬元/畝;
(四)林地補償費:四類地區1.67萬元/畝;五類地區1.37萬元/畝;六類地區1.24萬元/畝;七類地區1.08萬元/畝;
(五)未利用地:四類地區1.44萬元/畝;五類地區1.2萬元/畝;六類地區1.08萬元/畝;七類地區0.9733萬元/畝;
(六)架空線路的桿、塔基礎用地占用農村集體土地,不實施征地、不辦理土地證。除需支付用地補償外,還需參照《印發江門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江府辦〔2011〕5號)規定,支付留用地折算為貨幣的補償費用給土地所屬農村集體。
第十四條 水稻青苗補償費標準:1200-1400元/畝。
第十五條 魚塘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四大家魚及其親魚、飼料魚:2500元/畝;
(二)優質魚類、親魚、蝦類:5000元/畝;
(三)四大家魚與優質魚類混養:4000元/畝。
第十六條 一般耕地及農作物地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蔬菜類、瓜類和經濟作物,已覆蓋種植的:1800-2200元/畝;已開墾但未投種的:800元/畝;
(二)人工種植的飼料草地:600元/畝。
第十七條 果樹及經濟作物補償標準如下:
(一)龍眼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於300元/株;
2. 樹冠2-4米:300-5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於350元/株;
2. 樹冠2-4米:400-7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補償費
1. 有收益(樹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樹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補償費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補償費
1. 有收益(已掛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類木本果樹補償費按品種進行實地評估。
(七)葵樹補償費
1. 樹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樹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補償費
1. 每叢10支以下:3-15元/叢;
2. 每叢10支以上:15-40元/叢。
(九)落羽杉、水松、苦練樹等人工種植的樹木補償費
1. 胸徑10厘米以上: 60-100元/株;
2. 胸徑10厘米以下:不多於 60元/株。
第十八條 林木補償標準如下:
(一)商品林補償費
1. 近熟林、成熟林或過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 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至3倍補償;
3. 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3至4倍補償;
4. 未成林:按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商確定具體補償金額;
6. 經濟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3倍補償;
7. 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過熟林的劃分標準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齡組劃分標準》(附屬檔案3)執行;
8. 以生產小苗木(如營養袋苗)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園林苗圃、果樹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3倍補償;3年及3年以內新建的苗圃:按當年投資額的3倍補償;
9. 以生產大的觀賞苗木為主的周期較長的綠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較易成活的,付給移植補償費;不能移植或移植較難成活的,按苗木的實際價值補償;
10. 參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資成本及木材市場價格,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的林木補償具體標準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準》(附屬檔案4)執行;成熟林(過熟林)的林木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商確定。
(二)生態公益林補償費
1. 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補償標準加倍補償;
2. 生態公益林齡組劃分標準按《生態公益林齡組劃分標準》(附屬檔案5)執行;
3. 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的生態公益林具體補償標準按《生態公益林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準》(附屬檔案6)執行;成熟林(過熟林)的生態公益林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商確定。
(三)雙方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電力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補償標準如下:
(一)遷移墳墓補償費
1. 一般土墳: 500元/穴;
2. 骨罈: 350元/個;
3. 磚砌或水泥的墳墓: 1000元/穴。
(二)建(構)築物補償費
1. 框架結構房屋(新舊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2. 混合結構房屋(新舊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
3. 磚木結構房屋(新舊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
4. 簡易結構(水泥地面,牆磚結構的牛欄、豬舍及滴水檐蓬低於3米的所有磚木結構房屋)(新舊程度):250-350元/平方米;
5. 圍牆:80元/平方米;
6. 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內)、曬場、糞池:60元/平方米;
7. 擋土牆:150元/平方米;
8. 水井:1300-2000元/口;
9. 竹木搭建的簡易棚屋,雞、鵝、鴨舍:30-60元/平方米;
10.魚塘保溫膜、農作物、苗圃遮光棚: 4-8元/平方米;
11.簡易溫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
12.其他類別的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根據實際建築成本協商補償。雙方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電力建設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因臨時施工致使溝、塘、壩堤、公路、人行道、橋涵受損的,由雙方協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須辦理手續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式辦理,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撓施工。
第二十一條 電力設施占地、拆遷和青苗按以上標準只作一次性補償,在架空電力線保護區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再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電力企業有權進行修剪,以確保電力線路安全運行,並不予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青苗所有權人獲得補償後必須在雙方協商的期限內自行清場,超過期限未清場的作為棄物由電力建設單位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電力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接受審計部門審計。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補償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如果上級相關政策檔案、補償標準發生調整,本辦法涉及事項按上級最新條 款執行。
各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具體制定或執行不低於《辦法》補償標準的本地區補償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發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的通知》(江府辦〔2009〕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