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5]104號
【發布日期】1995-09-15
【生效日期】1995-09-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引進投資獎勵辦法的通知
(晉政發〔1995〕104號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
現將《山西省引進投資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引進投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招商引資,鼓勵本省各界人士的引資積極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直接引進投資使用期限為三年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
(一)國外金融部門融資優惠利率貸款,項目融資貸款;
(二)不需要政府和銀行擔保的國外投資;
(三)港、澳、台及華僑投資;
(四)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組成引進資金獎勵審定委員會,並委託有關部門辦理具體事宜。
第五條獎勵金額按引進資金分檔計算,具體公式為:得獎金額=(10至100)萬美元×5‰+(101至500)萬美元×4‰+(501至1000)萬美元×3‰+(1001至5000)萬美元×2‰+(5001萬美元至1億美元)×1‰+1億美元以上×0.5‰。
前款所列101、1001、5001為分檔區數。
發放獎金以當日美元和人民幣的比價用人民幣支付。
第六條引進資金為人民幣時,按照當日同美元比價折合美元依照第五條第一款所列公式計算。
第七條領取獎金的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和領取獎金應同時辦理。
第八條凡引進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和項目管理部門及資方簽訂引資協定,併到引進資金獎勵審定委員會填報引進資金申報單。引進資金按出資方和用資方簽訂的契約規定到位,用資方的開戶銀行出證認可後,按下列規定領取獎金:
(一)資金全額到位:按引資總額的比例領取;
(二)資金分批到位:以總額計、按分批到位資金比例領取。
第九條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人引進的同一筆資金在未滿足原定協定項目需要前,不得用於第二個項目。引進資金數額較大,可滿足多個項目的除外。
第十條獎金的來源:屬於合資、合作企業項目時,由用資企業從自有資金中支付,可進入經營或生產成本;屬於獨資企業項目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支出,各級財政部門可列出專項資金用於獎勵。
第十一條直接從事本項目的部門工作人員,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在引進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