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 2014年8月23日
  • 適用範圍:文化產業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支持文化產業
  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山西省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3日
山西省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支持我省文化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提高文化產業整體實力和競爭力,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加快轉型跨越發展步伐,提出以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措施。
一、放寬文化企業工商登記條件。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經營項目,均支持文化企業設立和經營。凡依法申辦的文化企業,可自行選擇規範的企業名稱、字號, 支持規模較大的文化企業依法申請使用無行政區劃、無行業限制的企業名稱。放寬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允許將改造後的舊廠房、倉庫等作為文化企業的註冊經營場所。
二、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政策允許的文化產業領域。允許非公有資本投資參股新聞出版單位廣告、印刷、發行,廣播電視專題、專欄、綜藝等節目製作和發行(不包括新聞和新聞類專題欄目節目、新聞訪談節目及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廣播電台和電視台音樂、科技、體育、娛樂方面的節目製作,電影製作發行放映,縣級以下(不含縣級)新建的有線電視分配網,有線電視接收端數位化改造等國有資本控股的文化領域。支持非公有資本控股參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等國有文化單位公司制改造。鼓勵藝術名家和其他演職人員以個人持股的方式參與轉制院團股份制改造。非公有資本可以控股從事有線電視接入網社區部分業務的企業,可以開辦戶外、樓宇內、交通工具內、店堂等場所設立的顯示屏播放廣告,經許可可以在符合條件的賓館飯店內提供廣播電視節目視頻點播服務。
三、鼓勵非公有資本興辦公益性或準公益性文化項目。在政府的巨觀調控下,支持非公有資本通過合資、合作、參股、聯營、特許經營等形式,興建民間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電影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傳習所等文化基礎設施,興辦讀書社、書畫社、鄉村文藝俱樂部、文化大院、民眾文藝團隊、社區文化服務組織、民間文藝協會、民間文化社團等。非公有資本興辦的公益性或準公益性文化項目,在政府購買等方面享有與國有文化單位同等待遇。
四、鼓勵資源型和投資型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投資發展文化產業,有關部門要做好政策解讀、項目對接、規劃引導等服務工作。
五、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地方各級政府安排年度財政預算時,要逐步增加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以貸款貼息、項目補助、保費交納、獎勵等方式,用於培育壯大各類有發展潛力的文化企業。在申報國家扶持資金、安排地方預算內投資以及省級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智慧財產權、科研專項、文化科技融合、中小微企業等資金時,加大對文化產業的支持力度。
六、鼓勵設立文化產業發展投資基金。由政府注資引導,以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通過股權投資等市場化運作方式投資文化產業,推動文化產業兼併重組。鼓勵設立文化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
七、支持文化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辦理減免稅手續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對從事文化創意、數字廣播影視、網路傳輸、數字出版、數字印刷、動漫遊戲、博物館衍生品等業務的文化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各項行政性收費地方留成部分按有關規定實行免徵。對電影製片、發行、放映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包括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著作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 
八、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加強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裝備製造業、消費品工業對接,注重文化建設與人居環境相協調,加快文化與科技雙向深度融合,促進文化旅遊融合發展,推動文化與特色農業有機結合,促進文化與體育產業融合發展。
九、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建設山西文化保稅區。頒布《山西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指導目錄》,對入選的省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給予獎勵或補助。對列入國家文化出口的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按照國家獎勵標準給予配套獎勵。鼓勵文化企業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對文化企業境外商標註冊、國際資格認證、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給予支持。對參加境外國際知名藝術節、動漫遊戲展、影視展、演藝展、工藝美術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文物展、新聞出版(著作權)產業展會、廣告節等的文化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對發生的攤位費、差旅費、宣傳資料費給予一定比例資助。支持文化企業通過獨資、合資、合作、控股參股、收購兼併、技術轉讓等多種形式,在海外興辦文化實體和建立國際行銷渠道。認真落實國家鼓勵文化創意與設計服務出口及進口相關設備的免稅政策。 
十、深入推進文化金融合作。支持金融機構設立“文化金融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專業服務團隊。支持省內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類擔保機構服務文化產業,鼓勵設立文化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文化金融扶持計畫”,推動文化金融合作信貸項目庫建設,引導金融資本投向文化產業,逐步建立文化產業貸款風險分擔補償機制。加強文化產業融資對接服務,在金融服務平台建立為文化產業服務的常態化融資服務板塊。鼓勵整合文化產業智慧財產權評估與交易、金融、擔保、保險等資源,設立文化金融服務中心,通過項目對接、信息服務、業務培訓、信用增進等方式,為文化企業融資提供一站式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文化企業特點和文化產業需要的保險產品,支持其為文化產業制訂一攬子保險計畫,提供風險保障服務。
十一、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推動文化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通過發行企業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實現融資。
十二、落實相關土地政策。將文化企業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符合我省文化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的重大文化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凡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文化產業項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對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興辦文化產業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協定方式補辦出讓手續。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項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供地。鼓勵依據城鄉規劃在舊工業區、舊村、舊城區改造建設文化產業園區(基地)。非公有制文化企業收購、兼併國有文化企業的,被收購、兼併企業原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非公有制文化企業承包、租賃國有文化企業的,國有文化企業原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可以租賃方式使用。 
十三、完善文化產業人才培養機制。對各類文化產業人才,不分單位所有制,在文化企業從業人員資質認定、文化產品評優、各級各類專家選拔、表彰獎勵先進、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採取多種措施著力培養文化產業領軍人物和高層次專門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文化企業聯合建設文化產業人才培養基地。鼓勵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企業開展文化人才國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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