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8年7月5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
  • 外文名:The way to reduce the total amount of major pollutants in ShanXi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
環保氣象
晉政辦發64號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了準確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的批覆》(國函〔2006〕70號)、《山西省重點工業污染源監督條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07〕3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並為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採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採用自動監測技術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能力不足時,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測或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複監測。
對國控重點污染源的線上監測數據和手工監測數據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匯總,經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上報國家環境監測總站。對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線上監測數據和手工監測數據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審核匯總,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對其餘排污企業(包括形成事實排污一個月以上的項目)每月到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排污量。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季度向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匯總上報排污總量。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季度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匯報排污總量。
第四條 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採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好監督性監測工作,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每月進行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排污單位應每月初向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對於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對於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並由省級環境監測機構認可的監測單位出具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對於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
第五條 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實施檢查監督。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直接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此數據進行核定。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污染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其中國控、省控污染源的監測頻次每季度不少於一次,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第六條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必須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由排污單位和省、市地方財政負責,驗收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數據監測由企業負責,日常運行由有資質的運營單位負責。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需與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國控污染源直接傳輸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七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境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承擔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和排放量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採樣,監測頻次每季不少於一次。
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的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規定核算。
全省線上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及相關質量控制考核工作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組織實施。
承擔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的各級監測站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組織的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考核,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全省境內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資料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逐級報送上級環境監測機構,用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監測工作的各級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訂切實可行的計畫並予以落實,特別是要保證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要將其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機構採用的監測方法必須是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並按照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技術規定的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要準確核定,且計算出主要污染物的產生量、削減量,及與2005年總量申報結果相比較的削減量。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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