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辦法》是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於2022年5月頒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0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全文
山西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科學精準實施差異化管控,協同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重點行業範圍為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中明確的39個重點行業,並將根據生態環境部新增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進行動態調整。各市可根據本地工業污染特徵、相關行業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體情況,制定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行業的績效分級指標。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要主動加強對重點行業企業幫扶指導,加強績效分級政策宣傳解讀,積極解決企業績效分級中存在的問題,幫助企業提升績效等級,推動實現重點行業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雙贏。
第四條 績效分級結果作為重污染天氣或特殊時期實施差異化管控的重要依據,鼓勵環保績效好的企業多生產,讓環保績效差的企業多限產,不搞一刀切,充分發揮績效分級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五條 在企業環保設施建設運行、環保治理管理水平、環境守法等績效分級指標的基礎上,將高耗能重點行業能效指標作為一項績效分級指標,納入相應重點行業的績效分級標準,A級企業的能效應達到標桿水平,B級企業的能效應達到基準水平。高能耗行業及其能效基準水平、標桿水平參照《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1年版)》(發改產業〔2021〕1609號)執行。
第六條 優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處於環境敏感位置等環境影響突出的重點企業實施績效分級。對城市建成區及周邊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鋼鐵、焦化等重點行業企業,實施更為嚴格的差異化管控措施。
第七條 參與績效評級企業應為合法合規企業,申報企業應在申報之日前一年內無環境違法行為,評為B級及以上和引領性企業要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八條 績效分級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績效評級結果要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同行業和全社會的監督,對發現的不符合績效分級要求的企業及時進行降級處理,堅決杜絕企業借績效分級逃避應急減排責任。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績效分級工作流程、工作重點、時限要求等內容進行規範,對各市績效分級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各市申報A級、B(含B-)級及引領性的企業評級結果進行集中公示,並及時將A級企業績效評級結果上報生態環境部。
第十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績效分級的組織實施,組織企業績效評級申報,對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績效等級進行認定,將審核通過的A級、B(含B-)級和引領性企業評級結果上報省生態環境廳。根據日常環境執法、生態環保督察、監督幫扶等情況,對不符合要求的績效評級企業進行降級處理,並及時將降級處理結果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一條 企業應對照績效分級標準進行等級自評,各項績效分級指標都應達到申報的績效等級,實事求是向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績效評級申請和相應的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每年績效分級工作分9月底前、12月底前兩階段進行,績效評級結果與重污染天氣企業應急減排清單同步更新。企業可根據自評估情況,隨時向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績效評級申請。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根據轄區內企業申報情況,統籌安排申報企業核查,每年9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分兩批次將A級、B(含B-)級及引領性的企業評級結果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每年在9月底前、12月底前分兩批次對各市申報A級、B(含B-)級及引領性的企業評級結果進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條 績效評級結果實施動態調整,對績效申報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企業,直接評為最低等級,企業在一年內不能再次申報。對在後期抽查覆核、生態環保督察、日常環境執法、監督幫扶等過程中被發現達不到相應績效分級指標要求的企業,進行降級處理,企業在6個月內不能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相應經費,保障績效評級工作,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企業績效評級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