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2016年1月4日,山西大學正式發布實施《山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依據學校要求,研究生院起草了《山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並由校長辦公會議和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 發布日期:2016年1月4日 
  • 發布機構:山西大學 
發布,正文,

發布

《章程》規定山西大學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是學校管理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對學校重大學術事務統籌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包括校學術委員會和院級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設立科學研究委員會、師資隊伍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和學科學位委員會四個專門工作委員會。《章程》規定了各級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規則、職能權責和運行制度,各級學術委員會按《章程》開展工作並接受監督。
《山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出台,是學校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和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的具體體現;是完善學術管理體制、制度,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章程》的實施將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西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的組織和行為,推進區域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建設,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以及《山西大學章程》有關規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對學校重 大學術事務統籌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包括校學術委員會和院級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設立科學研究委員會、師資隊伍委員會、教 學指導委員會、學科學位委員會四個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 與行政適度分離、分工合作。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和學術平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推進學術創新,提高學術水平,促進學術發展,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發展。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五條 院級學術委員會由7至13人組成,原則上從基層單位具有副高級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中推選產生。院級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副主任委員1至2人,秘書1人,由院級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委員中擔任院級黨政領導職務的不超過委員總數的 1/4,副主任委員中擔任本單位黨政領導職務的不超過1人。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委員35人,由院級學術委員會推選委員、當然委員組成。分管學術工作的副校長是校學術 委員會當然委員。其中,40歲以下青年教師委員不少於5名; 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 數的 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校長根據學術工作需要可從國內外知名學者中提名校學術委員會特邀委員參與專門事項的投票表決,特邀委員不超過2名。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3人,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校長從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中提名, 經校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七條 校科學研究委員會、師資隊伍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科學位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委員名額,由校 學術委員會審議產生。
第八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具各以下條件:
(一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規定,具有高尚的師德師風,堅持原則,學風端正、治學嚴謹。
(二 )學術造詣高、為所在學科的學術帶頭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所在學科、專業的學術情況。
(三 )關心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
(四 )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除校長提名特邀委員外,在學校規定退休年齡前能夠完成 1 屆學術委員會工作。
第九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 4 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 2屆 ,連任委員不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2/3。根據工作需要,各級學術委員會主任、 副主任及委員可以進行屆中調整 。
第十條 院級學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基層單位負責;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日常事務,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級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不再擔任委員:
(一 )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 )不 能正常工作超過一年的;
(三 )工作變動、調離或退休的;
(四 )不能認真履行委員職責,經告誡仍不改正的;
(五 )違反保密規定的;
(六 )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
(七 )有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職務的。學術委員會出現委員空缺時,所空缺名額為推選委員的,從空缺委員所在學科中補選;所空缺名額為當然委員的, 根據工作需要予以調整。
第三章 職能權責
第十二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在本章程規定範圍內行使職權、承擔職責,並接受監督。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根據本章 程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三條 院級學術分委員會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 )承擔本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
(二 )審議本單位師資隊伍及人才引進、學科建設與專業調整、科學研究及實驗室建設、人才培養計畫等;
(三 )對初任教師和擬晉升職務的教師進行教學能力、學術道德、學術水平評價;
(四 )審議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評審確定本 單位中級教師崗位聘任人選,推薦副高級以上教師崗位擬聘 人選;
(五 )評審推薦本單位申報的各類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
(六 )負 責本單位學風維護和學術道德建設的有關工作;
(七 )負 責完成校學術委員會委託的其他學術工作。
第十四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本章程和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與委託履行下列工作職責,並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一)科學研究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中長期科學發展戰略規劃、智庫建設、對外交流等重大學術規劃;審議校科研機構的組建;推薦並審議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協同創新中心等科研平台以及科研 團隊等重大事項的 申報;審議各類科研成果、項目(基金)、 獎勵的認定、評價和標準;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審議學術道德規範、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對教師學術不端方面的問題組織專家調查認定並對其處罰作出裁決。學術水平評價的其他事項。
(二 )師資隊伍委員會:負責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的審議;師 資隊伍建設規劃審議;高 級專業技術職務 評審、專業技術教師崗位推薦;引 進高層次人才的學術水平評價,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人選聘任的審查;名譽 (客 座 )教授聘任的審查;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各種人才選拔計 劃人選的評議和推薦;教師績效考核、任期考核辦法的審議 通過;對教師師德方面的問題的調查認定和對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的處罰意見的認定。
(三 )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 教學計畫和培養方案、招生標準與辦法;審議教學研究成果、 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對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的調查研究和評估檢查,對教學全過程進行監督與指導, 為學校提高教學質量提出建議和決策諮詢;對培養方案的制訂與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督導;對招生 錄取、課堂教學、實踐教學、學位論文開題、評閱、答辯等重要環節進行全過程的指導督查;對教師的教學質量進行認 定,對其教學方面提出評價意見; 自主設立各類教學獎項, 評定學校教學成果、教改課題、創新項目和教學獎勵,對外 推薦教學成果獎。
(四 )學科學位委員會:承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 負責審議通過學校的學科建設規劃,重點學科和學位點的建設方案,學科帶頭人與學科團隊的管理辦法;審議交叉學科、 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審查學 位點合格評估和水平評估方案、審議學位點自主設定和調整;審議學位授予及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的標準和實施細則;審查通過學校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設定和調整;審定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和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核准通過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名單,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審核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檢查、評估學位授予質量, 學位論文定期抽檢;審批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研究生及導師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受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它問題等。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學校在下列事務決策前,需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 )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 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 )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 )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 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 )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 )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 )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 )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 )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 )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在實施以下事項時,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需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 )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 )自 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 )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在做出下列決策前,需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 )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 )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 )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 )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 )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知 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 )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諮詢或質詢;
(三 )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 )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 ) 《山西大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 )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 )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 ) 《山西大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如因工作需要可由主任委員決定召開,或 經 1/3以上 (含1/3)的學術委員會委員聯名提議召開。遇有緊急事項需要表決時,可進行網路通訊投票。根據工作需要,學科相近的院級學術委員會可以組織聯席會議開展學術工作。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 (含 2/3)委員出席才能舉行。
第二十條 需校學術委員會評議、審議學術事項時,一般情況下,職能部門須至少提前3天將議題按規定程式報送秘書處,並準各好會議的有關材料。除緊急情況外,學術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送達委員。會議材料要求準確齊全、規範完整,評議事項需以投票方式做出決定的,議題提交單位必須提前準各好選票。
第二十一條 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列席與會議議題相關的學術委員會會議,說明情況並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必要時,學術委員會可要求相關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詢問。 討論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學術委員會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會議,充分聽取意見,但受邀專家不參加表決。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要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需要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應事先確定投票規則。除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外,同 意票超過與會委員的1/2為通過。對重大事項表決同意票超過與會委員的2/3為通過。
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用實名投票方式。 各級學術委員會應當規範會議程式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委員公正投票。
第二十四條 同一事項在同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不進行第二次表決。學術委員會認為需要表決的事項存在異議, 經超過與會委員的1/2同意,可以對該事項暫緩表決。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圍繞重大學術事項所形成的決策方案,經校學術委員會研究並審議,形成意見後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
涉及學校重大學術問題時,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開展專項調查研究或專家諮詢活動,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 建議,並提出有關諮詢意見或決策方案,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並在會議記錄上載明。
學術委員會委員累計缺席達到年度會議次數1/3的 ,視為自動辭去學術委員會委員職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審議、討論或評定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結 果的情形時,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每次會議都應當做好詳細的會議記錄,並由會議主持人審核、簽字。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事項,表決結果應當場公布,所作決議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後並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公示。學術委員會的決議需要送達相關單位或個人的,應當在決定做出後5個工作日內送達。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在公示期內如有異議,須徵得1/3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院級學術委員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實施細則,由校學術委員會批准後實施。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工作委 員會的工作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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