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 性質:學術審議機構
- 內容:共12條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一條
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與專業的設定、教學與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與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應倡導學術自由,開展學術交流,恪守學術道德,提高學校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水平,促進學校發展。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組成應具有代表性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本學科領域有重要影響,具有全局觀念和履職能力。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校學術委員會可設定顧問。校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科研管理部門。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社會科學分委員會、人文科學分委員會、教育學分委員會、理學分委員會、生命科學分委員會、工學分委員會、農學分委員會等七個專業委員會。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可以連任,但連任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委員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或者連續兩年不能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自動退出學術委員會。經校長提名或3名以上委員聯名推薦,學術委員會通過,可增補人選。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作出表決,同意票超過應到委員二分之一即為表決通過。主任可根據需要召開主任委員會議,商討、決定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委員會議成員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第八條
討論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學術委員會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會議,充分聽取意見。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成立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或專題組。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科研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學科與專業的設定、教學與科學研究計畫等。
(二)評審學校科研基金項目,評議學科建設重大項目的立項申請、中期檢查和驗收報告,評定重大教學和學術成果,評議和監督教學質量。
(三)對外推薦優秀學術人才、科研項目、科研成果,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等。
(四)接受學校委託對有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等重大事宜提供諮詢意見。
(五)指導、組織全校性學術交流活動。
(六)指導、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道德和學風的教育,調查和評議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交由學校有關部門處理。
(七)校學術委員會對校學術委員會分委員會、學院(校管科研機構)學術委員會進行指導,根據需要可召集其主任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獲得有關學校建設與發展的信息。
(二)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三)就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就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或表決。
(五)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言論負有保密義務。
(六)對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七)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