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武漢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武漢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是武漢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的章程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我校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武漢科技大學章程》有關規定,設立武漢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武漢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是由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的學校學術決策組織,是學校學術評定、審議、論證和決策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
第三條 武漢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四條 武漢科技大學設校學術委員會和學院(含體育課部及科研、學術機構)學術分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學術委員會)。院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工作。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定額席位制,經推薦、選舉產生。有一級學科博士點的學院擁有兩個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席位,其他單位一般擁有一個委員席位。校領導班子成員中除推薦一名副校級領導擔任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外,其他校領導和機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均不作為校、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推薦人選。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人數為不少於21人的單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學院和其他科研機構推薦、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應當根據需要,在院(部)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定額席位制,經民主推薦產生。各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的定額席位結構由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所屬單位的學科設定情況,在徵詢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並確定。
第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所轄學科7人以上單數的教授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經院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所在系所、學科全體教師推薦或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校、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 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 原則上應具有教授職稱;
(四) 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原則上在退休前能夠完成一屆(四年)學術委員會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第十三條 校、院學術委員會組成要充分體現專家學者的廣泛參與性和學科結構、年齡結構的合理性。校學術委員會名單經學校審議批准,院學術委員會名單報校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學校辦公室,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 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 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 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 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 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諮詢或質詢;
(三) 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 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 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 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 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 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 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 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 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 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 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 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 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 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 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九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校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 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 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 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 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 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 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 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 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 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校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校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校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 負責對本單位人才引進計畫及推薦人選作出學術評價,提出意見後報校學術委員會審定;
(二) 評審推薦本單位申報的各類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
(三) 負責審議本單位學科建設規劃、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科研工作計畫等;
(四) 負責本單位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建設的有關工作;
(五) 負責完成校學術委員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二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會議組織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院學術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迴避制度。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列席旁聽席,允許學校相關單位、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列席旁聽者不參加表決。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院部)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校長(院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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