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4年9月2日,為保證大學章程的規範性、科學性、有效性,武漢科技大學辦公室面向全校廣泛徵求《武漢科技大學章程(草案)》的意見。
《武漢科技大學章程》在2014年9月29日經武漢科技大學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經
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評議,於2014年12月8日經湖北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5年3月2日由湖北省教育廳廳長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核准公告
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號(武漢科技大學)
武漢科技大學: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4年9月29日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武漢科技大學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評議,2014年12月8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湖北省教育廳
2015年3月2日
章程內容
序言
百餘年來,學校秉承“厚德博學、崇實去浮”的校訓,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了大批具有“堅韌不拔、勇承重載、崇實求精、表里如一”鋼鐵品質的高素質人才。
面向未來,學校遵循“育人為本、質量立校”的辦學理念和“質量求生存、學術上水平、特色顯優勢、創新求發展”的辦學思路,不斷提升辦學水平和核心競爭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
武漢科技大學,中文簡稱為“
武科大”,英文譯名為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名稱縮寫為
WUST。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
湖北省
武漢市
青山區和平大道947號。學校現有青山校區、黃家湖校區、洪山校區等校區,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督,完善學校的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和終止,須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教育部批准。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遵守法律、法規、本章程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基礎理論厚實、知識結構合理、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人才。
第七條 學校尊重和保障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學校崇尚學術自由,嚴格學術規範,保護智慧財產權,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完善創新機制,激勵廣大師生員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升科研質量和效益。
第八條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規律,致力於建設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特色鮮明,國際知名的國內高水平
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武漢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積極推進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教授治學。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視情形調整管理體制。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以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作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開展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三條 學校專業涵蓋自然科學、工程科學、生命醫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等主要領域。形成了以鋼鐵冶金為特色,以工為主,理工結合,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專業結構。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自主調整和設定學科、專業,規劃學科布局,加強學科交叉,培育新興學科,促進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持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法自主招收學生,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和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高層次人才,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對人才培養、教學條件及利用、教學過程及管理、教學效果等進行監測、督導與評估。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推動科學研究與技術進步,加快創新團隊培養,強化高水平科研基地建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學術創新與成果轉化,推動科技進步。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以及鋼鐵冶金等行業發展需要,發揮人才學科優勢和智庫作用,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一條 學校繼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創新,以鋼鐵文化建設為載體,系統構建特色校園文化育人環境,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
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武漢科技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支持校長開展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學校黨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學校黨委常委會的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並對校長負責。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
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校長辦公會議(以下簡稱“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武漢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校學術委員會一般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
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人數為不少於21人的單數。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學院和其他科研機構推薦、選舉產生,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
學位評定委員會。武漢科技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教學、研究人員組成,委員人數為不少於25人的單數。委員人選由各學院和其他科研機構推薦、選舉產生,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校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議案,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通過。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在學院或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武漢科技大學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25名左右委員組成,委員人選由校長辦公會審定,由校長聘任,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主任定期召集會議。對會議所議事項,須經全體委員以上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是學校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專門機構。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一般由27至3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3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定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條中國共產黨武漢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按照《
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確定的職責進行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一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
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按照《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三十三條共青團武漢科技大學委員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的青年民眾組織,按照《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引領、成長服務作用。
第三十四條 武漢科技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及有關規定行使職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民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民眾組織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武漢科技大學理事會(以下簡稱“校理事會”),校理事會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校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以及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組成。理事會一般不少於21人,理事會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校理事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理事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依法獨立自主設定、變更或撤銷管理、服務機構等,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機構的職責。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和規章,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八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學校與其他單位按照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的組織機構,按照協定內容依法開展合作辦學或研究、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學院可下設系、專業性研究所、研究中心及各種附屬的教學和學術機構。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逐步擴大學院辦學自主權。
第四十一條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對學院實行目標責任管理,根據學院的辦學目標、辦學成本和辦學績效配置資源,學校定期評估學院的運行情況和目標完成情況。
第四十二條 學院實行以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學術分委員會審議或審定重要學術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為基本內容的治理形式。
第四十三條 學院擁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向學校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二)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設定學院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四)崗位聘任、管理、考核及獎勵學院教職工,教育、管理及服務學生;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和學院籌措的教學、科研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委書記全面負責本學院黨委的工作,參與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決策。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院重要事項。支持本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做好本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領導本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五條 學院設院長1名,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學院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開展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
(三)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五)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制度,院長應當定期向全院教職員工或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依據其議事規則討論和決定學院的重要事項。
院黨政聯席會由院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根據需要學院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院黨政聯席會定期召開,原則上每兩周一次。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內容由院長或黨委書記主持。
第四十七條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中心、科研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參照本章程對學院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職員工、學生、校友
第四十八條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根據相關規定分別納入相應的崗位設定管理,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
(二)按時獲取工作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認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學校建立公正的分類考核評價制度,根據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備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受理教職員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學校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員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對離退休教職員工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關心、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逐步提高離退休教職員工的生活待遇。
第五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
(三)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獲得就業指導和服務;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三)誠信守則,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專業註冊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成才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和服務,不斷完善教育教學體系,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五十九條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支持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條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學員是指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十二條校友是指曾在學校登記註冊且學習過的學生或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的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六十三條 校友是學校的使者、聲譽代表和寶貴財富。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服務和條件。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對學校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或設志紀念。
第六十四條學校設立
武漢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依法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設立校友會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管理和服務。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溝通與合作,主動對接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推動協同創新,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學校重視、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和建設,通過校辦產業拓展社會服務領域。
第六十六條學校推進國際化戰略,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外高水平大學開展聯合辦學、學位互授、學分互認、教師互訪等形式的實質性國際合作與交流。學校與國外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合作關係,參與國際科研合作與交流。
第六十七條學校依法成立
武漢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爭取社會捐贈,籌措資金,拓展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八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六十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辦學信息。
第六章 經費、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七十條 學校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
財務管理體制,預算編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條 學校完善
財務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自覺接受國家、社會和民眾的監督,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三條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學校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範資產損失,提高資產配置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條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土地使用權、
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六條 學校科學規劃校園基本建設,按規劃內容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科學配置設施設備,最佳化校區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各校區協調發展。
第七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後勤保障服務平台建設,為學校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章 學校標識
學校徽志為圓形,圖案由外圓環、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內圓環、以字母“Y”為主體構成帆船的象形圖案構成。
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九條學校校旗旗面為長方形,長寬比例為1.5:1,旗面正中綴學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是學校制定內部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