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城市學院章程

《武漢城市學院章程》是武漢城市學院的管理制度,經2021年4月24日首屆董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城市學院章程
  • 通過時間:2021年4月24日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並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法定名稱:武漢城市學院;簡稱:武漢城院。
英文名稱: Wuhan Institute of City;簡稱:WIC。
第三條 法定地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黃家大灣特1號;郵政編碼430083。
辦學地址:
東湖校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黃家大灣特1號)
紅安校區(黃岡市紅安縣覓兒鎮金山大道18號)
第四條 學院性質:非營利性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五條 辦學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秉承“育人為本、質量立校、特色發展、爭創一流”的辦學理念,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法定代表人:由學院董事長擔任。
第七條 辦學形式、層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適當開展全日制普通專科教育,適度開展專業碩士教育、國際合作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承擔國家、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項目,為社會提供教育、科技、培訓等服務和支持。
第八條 辦學規模:根據國家和社會對套用型人才需求情況,以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為原則,全日制在校學生總數控制在15000人以內。
第九條 學科門類:以工學為主,理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醫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畢業生頒發本院畢業證書;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本院相應學位。
第二章 舉辦者
第十一條 學院舉辦者:武漢美華科教發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武漢市新華路293號怡美廣場)。
第十二條 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學院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監督和指導學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辦學;
(三)負責推選學院首屆董事會組成人員及其他人員,並依法依規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四)監督學院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資產;
(五)依法考核和評估學院辦學水平和質量;
(六)審查批准學院需要舉辦者決策的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舉辦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
(二)保障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
(三)維護法律賦予學院的各項權益,支持並幫助學院發展;
(四)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教育政策,為學院創造良好的辦學環境和發展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四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學院法定代表人、院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教學經驗。首屆董事會成員為6人,由舉辦者推舉,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董事由董事長提名,教代會選舉,董事會表決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學院院長、副院長;
(二)任免董事會董事;
(三)修改學院章程和董事會章程,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機制;
(三)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時,一般事項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決議下列重要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1、修改學院章程或董事會章程;
2、任免董事會董事;
3、決定學院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4、審核學院財務預算、決算;
5、審核學院發展規劃;
6、聘任或解聘學院院長;
7、其他重大事項。
(四)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提供表決意見。
(五)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出席會議董事在會議紀要上籤名,由董事會秘書整理並存檔保存。
第十七條 學院堅持黨的領導和依法治校有機統一,保障黨組織在學院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保障黨組織依法參與學院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等各環節並有效發揮作用。涉及學院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黨組織要參與研究,董事會做決定前,要徵得黨組織同意;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由黨組織研究決定。建立健全黨組織與學院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黨組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黨組織對學院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院長工作報告及學院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學院黨組織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式進入董事會,並擔任副院長。黨員院長、副院長等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黨內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班子。
第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經批准後行使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十九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黨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5-7人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於1/3。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院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成員不得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監事會負責人列席學院董事會會議。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重大事項實行黨委領導、董事會決策,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院長應具備同類公辦高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年齡可適當放寬,一般不超過70周歲。院長人選經董事會會議選定後履行聘任手續,任期4年,可以連任。
副院長人選由院長推薦提名,董事會審定通過後聘任或解聘,任期4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由院長提出,報董事會批准。內部組織機構責任人由院長提名,院長辦公會研究,予以聘任或解聘,事後報董事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主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
(三)召集院長辦公會決定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依規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召集並主持院長辦公會,處理教學、科研、安全穩定及行政管理工作事項;
(六)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五章 學術組織
第二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令第35號)負責學術管理和處理有關學術的工作,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正高職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院制訂的實施細則給畢業生評定、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院相關負責人、學部主任、教務部門負責人組成,學位委員會主任由院長擔任。
第六章 黨組織與群團組織
第二十七條 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於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發〔2016〕78號)規定,成立“中國共產黨武漢城市學院委員會”並建立相應的基層黨組織和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等職能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院黨組織是黨在學院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學院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負責領導學院的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主要體現在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發展、引領校園文化、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並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依照《中國工會章程》和上級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履行工會職責。
第三十條 學院共青團在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科技創新、社會實踐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三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院鼓勵和支持廣大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生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行使學生代表大會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院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高教職工主人翁意識,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及其常委會委員民主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院對黨組織和群團組織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活動經費予以充分保證。
第七章 教育教學與科學研究
第三十四條 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套用型辦學定位,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較強創新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專業人才。
第三十五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把培養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於學校教育全過程,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三十六條 學院工作堅持以教學為中心,把提高教學質量作為學院工作的核心,積極推進教學改革,健全和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建立教學質量評價體系,設立“教學質量工程”項目,加強教學建設,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七條 學院重視科學研究工作,設立相關科研機構,承接政府部門和社會機構研究課題,提供科技服務。學院制訂並實施相關措施,鼓勵教師積極開展科研工作、服務社會,同時提高學科專業建設水平及學術水平。
第三十八條 學院的招生工作嚴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進行,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經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後發布。
第三十九條 學院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規範辦學及教學質量的評估檢查。
第八章 資產來源、財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 學院設定獨立的財務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
第四十一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
武漢美華科教發展有限公司已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形式實際出資,包括校園土地1270畝、校舍建築面積446242㎡。依據武漢天意會計師事務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8月30日出具的《武漢科技大學城市學院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天意[2020]審字(Z004)號),截止2020年6月30日,學院總資產16.94億元,淨資產11.87億元;負債5.07億元;舉辦者累計投入辦學資金3.06億元。
後續辦學的經費來源:
(一)學院舉辦者的資金投入;
(二)學費及住宿費收入;
(三)社會融資;
(四)政府專項補貼;
(五)科研及社會服務收入;
(六)社會和個人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資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四十三條 學院在每一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報表,提交董事會審核,並隨時接受政府相關部門檢查審計。
第四十四條 學院按實際培養成本確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和審批後執行,同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十五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資產管理制度,管理資產。
第九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六條 學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人事管理規定,教職工實行全員聘任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簽訂聘用契約,按契約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院根據辦學實際需求,面向國內外自主招聘教職工。聘任的教師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 學院根據實際自主制定教職工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
第四十九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第五十條 學院教職員工除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崗位需求,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
(三)按合法渠道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務有異議可向學院提出申訴;對學院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五)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院教職員工除履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踐行“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理念;
(二)珍惜學院聲譽,自覺維護學院利益和形象;
(三)愛崗敬業,服從學院安排;
(四)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章 學生
第五十二條 學院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院的實施細則,根據學生的表現和成績,對達到要求者頒發學歷證書,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五十三條 學院貫徹實施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注重對學生進行法律規範、道德規範、學習規範、行為規範教育,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順利完成學業、成人成才。
第五十四條 學院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檔案精神,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學生的政治素養。
第五十五條 學生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院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學生對學院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第十一章 發展基金提取
第五十七條 學院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在保證正常運行所必需的費用,並彌補上年度虧損後,按有關政策法規提取學院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教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第十二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八條 學院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名稱、層次、類別變更,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九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舉辦者提出終止且學院董事會同意,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六十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終止後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還學生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六十一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後,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報登記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中有關內容若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調整時,以上級主管機關的檔案為準。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根據需要進行修訂。修訂由董事長提議,需經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通過,依法報主管部門核准。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設立時生效。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