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章程

華中科技大學章程

《華中科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9號公布。2022年8月11日,教育部對華中科技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進行了批覆。

《華中科技大學章程》包括序言與正文,正文部有總則等十章,共6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科技大學章程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9號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 月29 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華中科技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了《華中科技大學章程》,經華中科技大學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後,於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由教育部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9號(華中科技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華中科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華中科技大學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綜合性大學,由原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於2000年5月26日合併成立,是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和“985工程”建設高校之一,是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
華中理工大學前身為1952年國家籌辦、1953年10月開學的華中工學院。1988年1月,學校更名為華中理工大學。2000年2月,原科技部科技幹部管理學院併入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科大學前身為德中雙方1907年在上海創辦、埃里希·寶隆博士任首任校長的德文醫學堂,1951年起遷至武漢,更名為中南同濟醫學院,1955年更名為武漢醫學院,1985年更名為同濟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前身為1952年12月創建的中南建築工程學校,1960年更名為武漢城市建設學院,1971年與北京建築工業學院合併,1981年於東湖馬鞍山麓新址重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治校,保障辦學自主權,促進科學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華中科技大學,簡稱華中大、華科大,英文名稱為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簡稱HUST,由原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於2000年合併組建而成。學校法定註冊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037號。同濟校區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航空路13號;國際醫學中心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群英路66號。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在醫學的教育、醫療、科研和社會服務中接受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指導。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加強理想信念教育,紮根中國大地,以建設研究型、綜合性、開放式的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為目標,以培養拔尖創新人才、探索科學與人文前沿問題、滿足國家重大需求為己任,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能。
第六條 學校秉承“明德、厚學、求是、創新”的校訓,弘揚“敢於競爭、善於轉化”的傳統,倡導“科學教育與人文教育相融合”,堅持“育人為本、創新是魂、責任以行”。
第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依規自主招收國內外學生,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第八條 學校主要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度開展繼續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為實現辦學宗旨與教育目的,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並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提供一流的教學服務,開展高水平的學術活動;多渠道籌措辦學資源,保護學校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實行校務公開,提高和維護學校綜合聲譽。
第二章 治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實行中國共產黨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履行黨章等規定的職責,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優秀年輕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繫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加強對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校黨委自身建設;
(九)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
(十)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華中科技大學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常委會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制定常委會工作規程,保障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常委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學校黨委設立工作機構,保障工作落實。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健全學校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重要行政事項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校領導主持。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校長對會議各項議題具有最終決策權。校長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加強教材建設與管理,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健全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保障會議的科學、規範和高效;設立相關行政機構,保證工作落實。
第十四條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由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研究決定,並按照黨和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華中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高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十六條 國家監委駐華中科技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同學校紀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構名稱,集中決策、一體運行,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國家監察兩項職責。
第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設立的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遵守學術規律,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營造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的優良環境;以推動學術進步為宗旨,倡導師生不斷追求學術創新,堅守學術責任,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術聲譽。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基層學術組織民主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由校長聘任。委員會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專任教授應占多數。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通過相關會議履行職責,每學年應至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設立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保證工作落實。
第十九條 凡應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議題,通過審議後,方可提交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校學術委員會設定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授權其處理相關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術發展規劃和重要學術研究計畫,對學校整體戰略發展規劃提供諮詢意見;
(二)對院系的設立、調整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三)評議學校設立的科研項目,評定學術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科研成果獎項、學術人才人選和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
(四)決定學校設立的科研項目和獎項等的學術評價規則;
(五)審議或決定學術類重要校級制度;審議決定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等;
(六)調查認定學術不端、科研失信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七)對學校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工作提出諮詢建議;
(八)學校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條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人才培養和本科教育教學理論與實踐研究;開展本科專業設定評議與諮詢,指導開展一流本科專業建設,指導課堂教學改革;參與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的健全與完善。
第二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在校長領導下,決定學位事務方面的重大事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分委員會與學位論文審查、質量監督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制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
(二)審批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並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推薦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選名單;
(三)審定學校申請增列或撤銷的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
(四)審定學位授予標準、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相關規章制度和辦法,檢查、監督、評估各級學位授予質量;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它事項,包括做出撤銷已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六)審批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論文審查委員會、學位論文質量監督委員會名單;
(七)完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根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開展工作,履行相關職責。
學校教代會的職權包括:
(一) 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 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 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 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 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 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由基層單位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5年。教代會每學年召開一次,其工作機構是學校工會。
第二十三條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凡專門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議題必須經其討論、諮詢、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學校審批。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在教代會職權範圍內,可由學校工會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應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學校校務委員會是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的諮詢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行政負責人對學校工作情況的通報;
(二)對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方案等提供諮詢意見;
(三)就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提出建議;
(四)對關係學校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提出建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堅持黨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的政治領導,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通過多種形式發揮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堅持學校發展的重大決定或涉及面廣的重要舉措出台和調整,充分聽取黨外代表人士意見的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共青團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以引領凝聚、組織動員和聯繫服務青年為基本職責,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根據《團章》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華中科技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和紐帶,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教育學生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和組織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
第三章 教學科研組織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學科設定辦法和學校學科發展需要,考慮國家政策和社會需求,自主設定院(系)或學術研究機構,並賦予其相應的職責許可權。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或者支持院(系)教師、科研人員單獨或者聯合設立科研機構,落實國家有關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積極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科研自主權,不斷增強科研創新活力。
第二十八條 院(系)作為基層教學科研組織,是各學科發展目標的責任單位和主要辦學資源的支配單位,在學校領導下,具有以下主要職責與許可權:
(一)擬定本單位發展規劃;
(二)根據學校規定,設定內部教學、研究單位和各類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章制度;
(三)根據學校規定,遴選和管理本單位各類人員;
(四)考評本單位教職工的工作,負責各類人員的收入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負責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研究擬訂本單位人才培養計畫和學業標準;
(七)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並就學生獎懲提出意見;
(八)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對外交流等活動;
(九)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與許可權。
第二十九條 院(系)設院長(主任)1人,基層黨委書記1人,副職職數由學校相應制度規定,實行任期制。各院(系)應設立學術委員會,建立二級教代會(教職工大會)。
第三十條 院(系)院長(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負責人,對院(系)的教學、科研及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並定期向本單位教代會(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基層黨委全面負責院(系)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支持院長(系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院(系)黨政領導幹部由學校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選拔任用。
第三十二條 院(系)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三條 院(系)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由在職教師民主選舉產生,是院(系)辦學中重大學術事項的諮詢、審議、評定、決策機構。各院(系)自主制訂本單位學術委員會規程,報校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院(系)學術委員會為院(系)發展改革和學科建設提供決策諮詢,對重要學術政策的制定進行表決,評價擬進人員學術水平和在職人員學術貢獻,對院長(系主任)提出的學術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凡應經院(系)學術委員會審議的議題,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黨政聯席會討論。
第三十五條 院(系)教代會(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和學校教代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領導幹部行使評議、監督權。
第三十六條 為開展重大科學研究、交叉學科研究以及人才培養工作,學校可設定實體或虛體的直屬機構。其中實體機構負責人的遴選、內部機構設定及其職責許可權,參照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黨政職能部門,確定其職責。在校領導分管下,黨政職能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學術和信息服務,後勤保障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後勤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活動的開展。
第三十九條 同濟醫學院為學校統籌、協調、管理醫學教育的機構,以學術管理和服務保障為主要職責。
第四十條 直屬附屬醫院集醫療、教學、科研於一體,為學校醫學人才培養、學科建設提供支撐,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學校獨資的資產公司是學校的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承擔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能,促進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參與地方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
第四十二條管理與服務機構的負責人由學校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選拔任用,實行任期制。對於未能履行職責或出現嚴重失誤的,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學校依規依紀依法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學校管理人員應明確崗位職責,熟悉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服務於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四條 學校在職教職員工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分別納入相應的崗位設定管理。
第四十五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相應工作、學習、休假的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涉及個人合法權益的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七)法律及學校規則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指導學生學習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提高業務能力;
(三)接受考核與監督;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六)法律及學校規則規定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關心指導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學校成立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開展相關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把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的第一標準,嚴格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教職員工可以通過工會、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是指參加學校組織的進修培訓等活動、不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可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研究生會、學生申訴委員會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學校設立就業指導與服務中心,負責全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和培訓等相關工作。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集資金的經費籌措機制。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依法依規組織收入,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保障辦學活動正常開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實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經濟行為。結合發展規劃、辦學績效等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加強經濟核算,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堅持勤儉辦學,加強支出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指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其他國有資產。
第五十六條 學校負責對取得或者形成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規範財務決策程式,建立健全會計監督、財務信息公開等監督制度,加強內部審計,依法接受外部審計,防範財務風險。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五十八條 學校以服務為宗旨,在貢獻中發展,圍繞國家、地方、行業的重大需求,依託優勢和特色學科,構建科技創新鏈,堅持科技自立自強,力行學研產合作,促進政府科學決策;積極爭取政府和業界資源,最佳化人才培養環境,提高學校辦學水平。
第五十九條 學校大力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水平,積極推進學術交流,加強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合作。充分開發和利用國際優質教育和學術資源,積極參與國際有關規則及標準制定,加快學校國際化合作平台和國際化服務體系建設。
第六十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學校的非行政常設機構,與社會各界建立和發展穩定、密切的戰略合作關係,爭取多種形式社會資源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對學校發展戰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重大問題進行諮詢。
第六十一條 校友是在我校及其前身學習、任職、任教過的人員以及學校授予名譽學位者和外聘的各類專家、學者等。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總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校友總會作為獨立法人,其宗旨為:聯絡校友,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交流,共同為祖國的富強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學校依法依規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負責募集資金,接受社會捐助;資助學生,獎勵教師,服務學校建設。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四條 學校徽志內含中英文校名、英文簡稱、學校所在地及校訓,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五條校歌為《華中科技大學校歌》。
第六十六條 學校入口網站。
第六十七條 校慶紀念日為10月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九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基於本章程來制定、說明和實施。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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