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華學院章程

文華學院章程是文華學院的章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華學院章程
  • 學校名稱文華學院
  • 學校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
  • 學校舉辦者:武漢美聯地產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校名稱、地址及舉辦者,第三章 學校性質和辦學宗旨,第四章 董事會,第五章 管理體制,第六章 黨、團及工群組織,第七章 教育教學管理,第八章 財產與財務管理,第九章 教職工,第十章 學生,第十一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學校和學校舉辦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名稱、地址及舉辦者

學校名稱:文華學院
英文名稱:Wenhua College。
學校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文華園路8號,郵政編碼:430074。
學校舉辦者:武漢美聯地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武漢市新華路293號怡美廣場。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
學校登記機關:湖北省民政廳

第三章 學校性質和辦學宗旨

第五條學校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辦公益事業單位
第六條辦學宗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核心教育理念和“育人為本,質量第一”的辦學宗旨,秉承“博學篤志、本立道生”的校訓,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辦學形式、層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適度發展大學後繼續教育和國際合作教育。
學校“以區域經濟社會需求為導向,立足湖北、服務中部、輻射全國”,培養面向生產服務第一線、具有現代創新創業能力和高度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為社會提供科技、教育、培訓等服務支持。
第八條學科門類:以工學為主,工學、文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和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才需求狀況和學校實際,適時調整學科門類、專業設定,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
第九條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學生總數控制在1.5萬人左右。
第十條學校招生納入國家招生計畫。學校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後公布。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董事會由舉辦方及其代表、院長和教職工代表9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舉辦者代表出任)、副董事長1人,董事若干名。董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解聘學校院長,根據院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學校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董事會成員的變更;
(八)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會議,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書面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臨時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主持。
(三)董事會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制。
(四)董事會決議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沒有達到上述人數的董事會決議無效。
(五)董事會決議時,一般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長、副院長,修改學校章程,制定發展規劃,審核學校預算、決算,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董事會成員的變更,及其他重大事項決定,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六)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在表決時曾聲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七)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由學校董事會辦公室存檔。
第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經董事會同意對外簽署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院長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
第十六條院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並由具有十年以上高校管理經驗、身體健康的教育專家擔任,年齡不超過70歲。
院長人選由學校董事會按規定程式選聘,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院長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學校章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主持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四)制訂學校規章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學校設常務副院長、副院長若干名。常務副院長、副院長由院長提名,學校董事會審定通過並聘任或解聘,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學校設立院長辦公會議。有關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項,須院長辦公會議決定後施行。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或院長委託常務副院長主持。
第二十條學校中層及以下管理人員的任免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院長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制定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學科專業,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招生的標準與辦法以及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等方面享有決策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學校實行學校、學部兩級行政管理體制。
(一)學校採用大學部制,充分發揮學部在教學、科研、學生工作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學部主任主持學部日常行政工作,主持學部辦公會議。
(二)學校各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學校的決定,為教學、科研工作和師生員工服務。

第六章 黨、團及工群組織

第二十三條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文華學院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學校黨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學校建立黨組織與學校決策機構的協商溝通機制,與學校行政管理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符合條件的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中的黨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二十五條學校黨委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按有關規定設立工作部門,建立和健全基層黨組織。
第二十六條學校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德才兼備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廉政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堅持和完善發展黨員工作的標準和程式,做好黨員發展工作,確保黨員發展質量。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結合學校辦學特點和工作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學校黨建和思政政治工作,努力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到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過程,努力拓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教職工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在依法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推選教職工代表出任學校董事,等。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二十八條學校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立學生會組織以及其他學生社團組織,在黨委的領導、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學校對黨、團、工群組織工作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證其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機制,建立完善維護安全穩定的基層組織網路,嚴格落實維護學校安全穩定責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制度,構建全方位的安全穩定工作責任體系,確保學校安全穩定。

第七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專業人才。
第三十三條學校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大力發展經濟社會重點領域和湖北省戰略性新興(支柱)產業所需的學科專業,按照“特色、新型、優勢”的學科專業建設思路,凝鍊學科專業方向,構建課程體系。
第三十四條以學生為中心,深入推進個性化教育。
(一)學校實行潛能導師制,關注學生不同特點和個性差異,挖掘每一個學生的優勢潛能。
(二)學校開展立志教育,指導和幫助學生認識自我,結合自身優勢、潛能、專業和社會發展,確立自己未來發展的志願和方向,規劃大學學習和人生。
(三)學校為每個學生的成長提供廣闊的空間,實施因材施教,量身定做個性化培養計畫,加強實踐性教學,加強教學的針對性。
(四)學校實行“周日晚點評”制度,將學生的日常教育管理與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學業及生活指導緊密結合。
第三十五條學校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原則,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學校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教育教學的全過程;努力最佳化師生知識結構,著力提高學生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堅持文化知識學習與思想品德修養的統一、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的統一、全面發展與個性發展的統一。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教學顧問組和教學評估機構。學校實施教學質量評價制度和“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項目,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適應社會需要作為衡量教育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的根本標準。
第三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生管理隊伍。
第三十八條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檢查評估及其他專項檢查。

第八章 財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學校設定獨立的財務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學校舉辦方的資金投入;
(二)學生繳納的學費及住宿費等收入;
(三)國家設立的獎、助學金及其他專項基金;
(四)學校科研與社會服務收入;
(五)社會融資;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
學校經費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一條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資產總額為16.84億元,其中,舉辦者武漢美聯地產有限公司累計投入辦學資金3.94億元。學校對上述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學校資產中沒有華中科技大學及地方政府等實體投入的國有資產。
第四十二條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均屬於學校所有,受法律保護,不得出賣、轉讓或者提供擔保。學校舉辦者及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經費結餘用於增加辦學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條學校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財務審計。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提交董事會審核,並接受有關部門審計。
第四十四條學校按實際培養成本確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和審批後執行。
第四十五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備、物資的採購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學校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行所必須的費用後所剩餘部分,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
(二)按規定提取學校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發展基金的提取比例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的25%;
(三)償還學校負債。

第九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七條確立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戰略地位,建立最具活力的人事制度。學校通過營造有利於創新人才發展的環境和氛圍,吸引和培養優秀教師隊伍。
第四十八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學校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制度,面向國內外自主招聘教職工,並由院長代表學校與其簽訂聘任(勞動)契約或協定。
聘用外籍教師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學校教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聘任(勞動)契約或協定中確定。
第五十條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學校依法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學校按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學校建立年度或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流動和確定薪酬及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工專業發展規劃。學校設立教師教學發展中心,組織教師共同學習、建立交流平台。學校支持和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教學研討、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五十三條學校對全院教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支持和鼓勵教職工參加國家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認證。
第五十四條學校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決議時,應充分聽取、吸收教職工的合理建議。
學校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學校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員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執行重大獎勵和處分時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十章 學生

第五十五條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錄取或轉入學校的學生,可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按國家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並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七條學校根據學生類別、修業年限及學業成績,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的相關實施細則,頒發學歷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第五十八條學校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學校的相關管理制度,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第五十九條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學生依法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
第六十條學校的學生會及其他社團組織,在學校黨、團組織領導下,自主開展各項活動。
第六十一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生涯規劃、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六十二條學校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學生演練,提高學生防範各種風險的意識和技能,建設穩定和諧的校園環境。
第六十三條學校按照相關規定,按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配備輔導員,每個班配備1名班主任,建立一支素質過硬、責任心強、專兼結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隊伍。

第十一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四條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學校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六十五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等原因無法繼續辦學;
(二)董事會決議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核准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六條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七條學校終止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學校舉辦者或學校董事會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學校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學校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第六十九條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十條學校經審批機關核准終止,學校舉辦者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到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規定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規定為準。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合提議,並經學校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及修改後章程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文華學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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