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和《
武漢科技大學章程》的規定,特成立武漢科技大學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理事會是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服務社會的聯繫渠道與合作機制,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條理事會為公益性、互利性、
非營利性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條理事會的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學校的根本任務和相關制度。
第二章理事會的組成
第五條理事會由單位理事(職務理事)和個人理事組成,以理事單位(職務理事)為主,個人理事為輔,理事成員(單位和個人)不少於21個,並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逐步調整或擴大理事會規模。
第六條理事會由以下六個方面的代表組成:
(一) 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
(二) 共建單位的代表;
(三) 學校負責人,學術組織負責人;
(四) 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的代表;
(五) 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等;
(六) 學校特邀的其他代表。
理事會的組成酌情考慮理事成員的結構、行業與地區分布以及理事的代表性。
第七條涉及第六條(二)、(四)、(五)、(六)款的理事單位或個人理事入選條件。
(一) 有支持學校辦學與建設發展的意願,願意參加學校理事會;
(二) 承認並遵守理事會章程,認同並恪守理事會宗旨;
(三) 關心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形象,具有履行職責的願望和能力。
(四) 對學校辦學與建設發展具有戰略性支撐、積極性影響、實質性合作和卓越性貢獻,主要包括:
1、在國際國內相關行業、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對學校建設發展有重要支撐的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及個人;
2、已經或將要與學校簽署共建協定,全面戰略合作協定或重大、重要項目合作協定的企事業單位;
3、已經或將要為學校建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及個人;
4、捐資、捐物襄助學校辦學,為學校建設發展做出重大、重要貢獻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個人;
5、在師生、校友中具有良好認同感的其他單位或個人等。
第八條理事的產生程式
(一) 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由學校統籌考慮,經廣泛徵求意見後,學校提名推薦;
(二) 經理事會全體會議充分醞釀和協商後選舉產生;
(三) 涉及第六條(三)、(四)、(五)、(六)款的理事單位或個人理事,由學校事前徵求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意見;
(四) 職務理事由理事單位委派;
(五) 個人理事由學校或理事單位提名推薦;
(六) 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分管理事會工作的校領導和學術組織負責人為當然理事。
第九條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可以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名;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一) 理事長候選人由學校同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會協商提名,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二) 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由學校統籌考慮建議人選,經與現任或擬任理事長充分協商,並事前徵求理事單位、個人理事的意見,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視工作需要和具體情形,理事會可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若干名;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由學校或理事單位推薦,理事會全體會議確認。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
(一) 秘書長由學校分管聯繫理事會工作的校領導擔任;
(二) 副秘書長由學校推薦,理事會全體會議確認;
(三) 秘書處辦公室設在學校發展規劃處;
(四) 秘書處負責處理理事會日常工作事務,聯繫和服務理事會成員,籌備理事會會議,並做好會前、會中及會後的各項服務保障工作,發布理事會相關信息等。
第三章理事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 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選舉產生理事會領導機構組成人員,決定辦事機構人選;
(三) 對學校辦學與建設發展提供戰略性支撐,發揮積極性影響,開展全面戰略合作或項目合作,做出卓越性貢獻。
1、就學校辦學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以及重大改革舉措、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合作事項、學校章程擬定或修訂等方面的議題,進行決策諮詢、評估論證、社會協商和審議監督;
2、研究協商、評估論證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辦學資金、整合辦學資源的目標、方式與途徑等,並監督資金的使用和資源的利用;
3、研究協商、評估論證和審議監督學校國際國內合作交流事項,包括:審議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以及協同創新的重大方案、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
4、為學校引進高端人才,建設高水平學科專業平台,培植創新創業團隊,推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技成果孵化、轉化及其產業化等方面,提出諮詢建議;
5、為學校培養人才、學生實習、畢業生就業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諮詢建議;
6、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提出建設性的建議或意見等。
(四) 為學校辦學提供資源或協同學校整合社會資源,為學校建設發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理事會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理事會全體會議
(一)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原則上年初召開;經學校或理事長提議,也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會議方式進行;
(二) 理事會全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參加與可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議
(一) 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會議方式進行;
(二)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參加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專題會議
(一) 理事會也可根據學校或理事長提議的專項議題,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專項工作;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會議方式進行;
(二) 專題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理事會全體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專題會議
(一) 遵循民主協商的原則,就會議議題討論協商並事前徵求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意見,形成共識;
(二) 會議採取投票表決、舉手表決或通訊表決等方式決定重要議題及理事增補、退出,形成會議決議;
(三) 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理事單位和各位理事及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第十八條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及專題會議。
第十九條學校為理事會開展工作及活動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服務保障。
第五章理事單位及理事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理事及理事單位的基本權利。
(一) 對學校基本情況的知情權;對學校工作的評議權、建議權、監督權;
(二) 對本章程規定事項的諮詢、協商、審議、監督和決議的權利;
(三) 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合作共贏”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制度和條件許可的範圍內,對於與學校開展合作共建或捐贈襄助的理事單位或個人理事,學校根據合作共建或捐贈襄助協定的內容進行支持;
(四) 在互惠互利、共享共贏的基礎上,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基地,聯合辦學,聯合創辦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共同開展科技攻關,聯合爭取國家和省市區重大科研項目,聯合進行科技成果孵化、轉化和產業化,聯合申報各級科技獎項等;
(五) 享有聯合培養人才和人才服務、科技成果轉讓等優先權;
(六) 單位理事及個人理事提供經費資助的合作項目、襄助項目、獎勵基金、文化景觀、基礎設施、大型設備等享有冠名權;
(七) 共享學校資源和服務的優先權等;
(八) 其他雙方互惠互利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理事及理事單位的基本義務。
(一) 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二) 履行本章程規定的職責,關心、支持和指導學校的建設發展。
第二十二條學校為理事及理事單位履行職責,參與理事會工作及活動,提供必要的服務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的相關規定,理事會理事、名譽理事不得以參加理事會及相關活動,獲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質利益;不得借職務便利獲得不當利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和平大道947號武漢科技大學青山校區,郵編:430081。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理事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理事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