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是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 外文名: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 制定單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 檔案類型:學校規範
  • 規範宗旨:提高學術水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建設,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5號《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設立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校學術委員會以推進學術進步,提高學術水平為宗旨,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發揮作用。
各學院應結合實際,根據本章程,制定學院學術分委員會章程,成立學術分委員會,並保證在學院的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開展學術審議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的學術聲譽,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服務於學校發展戰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15人以上單數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4人。辦公室主任1人。
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遵紀守法、治學嚴謹的不同學科、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委員要關心學校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職責。
各院系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以公開公正遴選方式產生候選人,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根據各學院推薦情況,綜合考慮學校專業學科構成等因素,經校長辦公會批准學術委員會最終人選,保證學術委員會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連任委員原則上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根據工作需要,各級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可以進行屆中調整。
校長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增補、調整個別委員名單,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校長聘任。
第六條 各學院(直屬系、教學部)相應地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所在部門推薦,校長聘任。學術分委員會由5至9人組成,委員原則由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擔任,可以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由學術水平較高的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擔任,委員人選需報校長批准後由各院長(部門主任)聘任。學術分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主要負責審議本部門的學術相關問題,對校學術委員會提出建議,並完成校學術委員會委派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級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不再擔任委員: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也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每組成員5至7人,經學術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聘請非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擔任組員。各專業組代表校學術委員會行使部分權利。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或者聘請國內外知名專家擔任我校學術委員會名譽委員。特邀委員和名譽委員由校長聘任。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科技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以及學術委員會授權處理的事宜。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諮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審議立項項目和獎項;對外推薦各類限額申報的科研項目、科研成果獎勵;推薦高層次人才建設項目、拔尖人才培育計畫人選等;
(五)有關本科教學的相關專業設定、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教學成果獎等事項授權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十)受校長或相關部門特別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委託,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其它事項進行論證和諮詢,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十一)指導分學術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議事規程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學術委員會審議事項採取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2/3以上(含2/3)委員出席才能舉行。
對於需要表決的重大事項,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獲得與會委員2/3以上(含2/3)同意的事項方可通過。
評審推薦各類無限額申報的科研項目和教學、科技成果獎勵等事宜時,獲得與會委員1/2以上同意,即可申報、推薦。
在其它需要簽署學術委員會意見、不涉及重大事項的情況下,可採取其它表決、通過的方式,或直接由學術委員會主任簽署意見。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須向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託其他委員代為投票。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應迴避,迴避委員計入與會人數。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邀請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列席會議並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公示,在異議期內如有人提出複議,須徵得1/3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一條 遇有緊急事宜需要表決時,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決定進行通訊投票。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事項嚴格保密。
第二十三條 由學術委員會授權辦事機構處理的事宜,須在下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上,由被授權辦事機構負責人向學術委員會委員匯報處理結果,或在校園網上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並經學術委員會2/3委員通過,報校長辦公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執行,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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