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學術委員會一直是北京大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端可追溯至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學校長期間所頒布的《國立北京大學學科教授會組織法》。新中國成立後,北京大學在遵循國家制度檔案的框架下,一直在積極探索學術委員會制度,力求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作用,健全學校治理結構。
1978年,教育部出台的《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提出在高等學校中取消校務委員會,建立學術委員會。
1979年,北京大學正式頒布實施《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組織條例》,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北京大學第一部學術委員會章程。條例中規定了學術委員會“在校長或副校長領導和主持下,對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律、科學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審查、鑑定科學研究的成果,評議研究生的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參與提升教授、副教授工作的審議,主持校內學術討論會,組織參加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等。”
同時,為工作方便,學校學術委員會分設若干分會:數理分會,由數學、力學、物理、地球物理、技術物理、無線電、計算機科學技術七個系組成;化生地分會,由生物系、化學系、地質系、地理系、心理系、體育教研室六個單位組成;文史哲分會,由中文、歷史、哲學、圖書館系和外國哲學研究所五個單位組成;政經法分會,由法律系、國際政治系、經濟系、南亞研究所、亞非研究所、馬列教研室六個單位組成;外語分會,由西語(公共英語)、東語、俄語三個系組成。
199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存在和職權,其第四十二條規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1999年7月,學校正式發文成立人文學部、社會科學學部、理學部、信息與工程科學部4個學部學術委員會(校發[1999]86號),這也標誌著學部制在北大的正式建立。
2000年11月,在北京大學與原
北京醫科大學合併成立新的北京大學之後,學校調整學術委員會、各學部學術委員會和各學科評議組,原北京醫科大學成為
北京大學醫學部。
2004年,北京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章制定了《
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章程中規定了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建設與發展戰略、教學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和教學、重大科研計畫方案;評價教學、科研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聘任;審議學校、學部、院系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審議的事項,以及其他按國家或學校規章規定應當審議的事項。”
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規劃改革綱要》頒布,在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相關論述中,明確提出要完善大學治理結構,要“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中的作用”。
2014年1月,教育部正式頒布實施《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這是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第一部關於學術委員會的法規,第一次明確了高校學術委員會的定位、職權與組織運行規則。據此,我國高校學術委員會制度創新,不再簡單停留在理念和設計階段,而是真正邁入實踐與建設的新時代。在此背景下,北京大學啟動了學術委員會章程的修訂工作。學校成立了起草小組,配合《
北京大學章程》的研究制定,先後深入學校多個院系開展調查訪談,深入調研了解國內外20多所高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建設的情況,以及北大歷史上學術委員會制度建設的經驗,形成了新的《
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文號),並於2015年1月提交教育部備案。該版章程明確了學術委員會定位,明確了三級學術治理結構責權,納入了學生委員,同時通過專門委員會設定,納入更多老師、學者參與到學校治理中,理順學術委員會體系與學校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關係,使學術相關工作得以有效銜接,保障學術權力按照學術規律相對獨立行使。
2016年學校將社會科學學部中的經濟與管理學科及相關院系分離出來,增設經濟與管理學部,形成人文學部、社會科學學部、經濟與管理學部、理學部、信息與工程科學部、醫學部等六大學部。
隨著學校管理架構改革和學校治理體系改革的深入,為了更好的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術治理體系中的核心作用,更好的指導院系學術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工作,2016年學校對校學術委員會章程進行修訂,廣泛聽取各學部、院系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並提交校學術委員會2017年第2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4月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北京大學十三次黨代會精神,“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毫不動搖的堅持和完善黨對學校的領導”,將黨的全面領導融入到學校的各項工作中,學校於適時開展《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相關條款修訂工作,恢復院系黨委書記作為院系學術委員會的當然成員;未設黨委的學院、研究院、所、中心的委員構成,需有經所屬黨委提名的黨委班子成員作為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成員。經校學術委員會、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形成《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校發[2018]166號),並報教育部備案。
委員會構成
主任:郝平
副主任:詹啟敏、王博、龔旗煌、方精雲
委員:(按姓氏筆畫排序)
於鴻君、王子寒(學生)、申丹、田剛、朱蘇力、朱良志、劉玉村、劉國恩、湯超、楊河、吳雲東、張平文、張遠航、張宏權、張國有、趙輝、饒毅、俞可平、夏定國、高文、席振峰、黃曉軍、曹文軒、屠鵬飛、彭小瑜、彭練矛、韓猛(學生)、韓鴻賓、謝宇、詹思延
歷屆主任
許智宏(2000-2009)
周其鳳(2009-2013)
王恩哥(2013-2015)
林建華(2015-2018)
郝 平(2018 至今)
機構介紹
北京大學一項重視學術委員會的作用,對於老師的考核學術委員會是發揮很重要的作用,學術委員會的委員都是老師推選的,在教學、科研上都有一定的造詣,基本都是學科帶頭人。學生在裡邊來談對老師教學的評價,包括可能學生會挑老師的毛病,比如我們曾經也遇到過老師剽竊的情況,他抄別人的論文,是學生髮現的,所以這實際上是好事,多了一個監督。
原先的北大學術委員會在學術管理上,分
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兩部分,主要對老師的科研成果和業績、職稱等學術上的作為進行評價。每個學院一年一改選,大多在每年的3月份換屆。一般由老師提名推選委員會成員。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大學十二屆黨委第107次常委會、第859次校長辦公會正式審議通過新的《
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並提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備案,於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北大已按照《
北京大學章程》對各類規章制度進行了合章性審查,籌備成立章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並重組校務委員會;頒布實行新版《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推進學術委員會改革,確立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並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和獨立的辦事機構,健全學術治理體系和組織架構。同時,北大倡導“師生治學”理念,建立委員選舉制度和自動更替制度。
北大計畫將“學科規劃委員會”更名為“學科建設委員會”,作為校學術委員會與校行政共同設立的專門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北大將建立信息公開部門聯動機制,將重新製作北京大學信息公開網。
章程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大學各級學術委員會的組織和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部和院系的學術審議機構。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建設與發展戰略、教學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和教學、重大科研計畫方案;
(三)評價教學、科研成果;
(四)審議教師職務聘任;
(五)學校、學部、院系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審議的事項,以及其他按國家或學校規章規定應當審議的事項。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開展學術審議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北京大學學術聲譽,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服務於學校發展戰略。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組成人員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院系學術委員會、學部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三級組成。
院系學術委員會為院系或相關學科所涉及單位共同組成的學術審議機構。
學部學術委員會為所屬院系共同組成的學術審議機構。
校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的學術審議機構。
第六條 院系學術委員會由7-17人組成,成員包括:
(一)院長(系主任)、院(系)黨委書記;
(二)本院系有代表性的教授;
(三)校外或本院系之外同學科領域的知名學者。
院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院系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50歲以下的委員不少於二分之一;
(二)各院系黨政主要負責人不擔任主任職務。
第七條 學部學術委員會的組成不超過23人,成員包括:
(一)學部主任;
(二)本學部組成單位的學術委員會主任;
(三)本學部各學科領域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
學部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學部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50歲以下的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
(二)除學部主任、副主任外,院系主要負責人不擔任委員。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原則上不超過29人,成員包括:
(一)校長、校黨委書記、相關副校長;
(二)各學部學術委員會主任;
(三)校內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九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保持學科、專業方向的平衡和委員的代表性,組成人數應為奇數。
第十條 院系學術委員會應聘請校外專家擔任委員,但校外專家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有權聘請校內外專家組成專門委員會,就有關具體事項進行獨立調查、研究,為學術委員會決策提出建議。
院系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學部主任有權指定3-5位學術委員會委員組成工作組,就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事宜提出評估意見。
第三章 委員的資格與產生
第十二條 校長有權提議校內外知名學者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突出的教學和科研業績,工作在教學和科研第一線,在本學科領域有重要影響,原則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為教授(或研究員);
(二)新增委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身體健康;
(三)堅持原則,顧全大局,為人正派,辦事公道。
第十三條 院系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所在院系院長(系主任)牽頭,在廣泛徵求意見和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委員候選人名單,由院長(系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並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選人名單。
院系學術委員會委員、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長審核、聘任。
第十四條 學部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校長提名,經校長辦公會審核批准後,由校長聘任。
學部所屬院系學術委員會主任為學部學術委員會當然委員。學部學術委員會的其他委員由相關院系學術委員會推舉,校長審核聘任。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由校長提名和學部學術委員會推薦相結合,經校長辦公會審核批准後,由校長聘任。
第十六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屆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每屆中的新委員應不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屬院系、學部學術委員會的報校長批准;屬校學術委員會的報校長辦公會審核、批准):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工作調離且不方便繼續擔任工作的;
(三)以職務身份參加委員會工作的當然委員職務發生變動的;
(四)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會議,或連續兩年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
(五)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的。
因上述原因出現的委員會缺額,可經由相應的產生辦法補聘。
第四章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有關學校建設與發展的信息;
(二)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三)就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就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或表決。
第十九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恪盡職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對下列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一)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言論;
(二)學校、學部、院系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三)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有違反保密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委員資格。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與委員有直接利益關係時,該委員應迴避。
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所涉委員本人或討論的當事人與委員有配偶或親屬關係時,該委員在委員會討論過程中主動或被告知迴避,但仍可參加表決。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託其他委員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職責。
各級學術委員的定期會議每學年應至少舉行兩次。
第二十四條 根據校長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提議,可以召開校學術委員會會議。
根據學校安排,或者根據學部學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提議,可以召開學部學術委員會會議。
根據院系學術委員會主任、院長(系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院系學術委員會委員提議,可以召開院系學術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除特殊情況外,學術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前五天,將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送達委員。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副主任代為主持。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做出表決。
委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應到委員的基數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迴避的委員;
(二)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出差,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除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情況外,同意票超過應到委員(不記基數的除外)總數的二分之一即為表決通過。
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迴避的委員,無論其是否為當事人投同意票,在統計表決票時,將當事人獲得的同意票和統計基數均減少一票。
第二十九條 同一事項在同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不進行第二次表決。
學術委員會認為需表決的事項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可以決定對該事項暫緩表決。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如認為有必要,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或專家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詢問。
第三十一條 遇有緊急事宜需要表決時,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決定進行通訊投票。
第三十二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涉及具體個人和單位時,最終表決結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有關個人和單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適用於北京大學各級學術委員會及校學術委員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校、學部和院系學術委員會可分別根據本章程制定實施細則,由校長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有關教師申訴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2月24日523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校長辦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