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南開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南開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是南開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結合南開實際,制定的章程,於2007年5月8日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開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 制定單位:南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科學決策體制,促進學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南開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審議、評定、諮詢機構。主要負責審議與學校學科建設規劃、專業設定、師資隊伍建設、科研規劃、學術道德規範、教學和科研成果評定等有關的學術事項。
第三條校學術委員會堅持“育人為本,學術至上”的思想,充分發揮教師在學科建設、學術研究和教學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科研水平,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校學術委員會由我校學術水平高、學術思想活躍並具有較強社會影響力的優秀專家學者組成,設主任1人,常務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條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文科分委員會和理科分委員會。分委員會各設主任1人,由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兼任。
第六條校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各院(系、所)根據專業、學科布局和學科帶頭人分布情況進行推薦。校長根據學校教學與科研工作需要及推薦人員的結構情況,提出校學術委員會人選,經黨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學校聘任。
第七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委員在任期間退休或離開學校崗位連續一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擔任委員職務者,不再擔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替補人員申請,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同意後,可作為替補委員參加校學術委員會的活動。撤換委員需由主任會議提出並經多數委員通過,報黨委常委會議討論確定。新任委員由學校聘任。
第八條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秘書處由人事處、教務處、科技處、社科處、研究生院和學校辦公室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人事處負責人兼任秘書,具體負責處理校學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各院(系)應依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為其所在院(系)的當然委員。各院(系)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所在院(系)推薦,校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各院(系)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負責審議與本單位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師資隊伍建設、科研與教學成果評定、學術道德規範等有關事項,對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相關建議,完成校學術委員會委派的有關工作。各院(系)學術委員會可依據本章程制定相應規則,並將規則和人員組成情況報校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職責
第十條校學術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諮詢和審議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規劃、專業設定和撤銷、學術道德規範、教學改革與建設規劃、學校師資和學術隊伍建設計畫及學校其它有關學術事務的重大決策;
2.評議學校擬聘請的名譽教授,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
3.評定校內各類重大科研成果,評議和推薦申報獎勵的各類重大科研成果;
4.指導學校設定的科研基金工作;
5.對涉嫌違反學術道德的事件進行仲裁,並提出處理意見;
6.指導和組織全校性的學術活動,推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氛圍,弘揚科學精神;
7.指導各院(系)學術委員會的工作; 4
8.受校長委託,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其它事項進行論證和諮詢,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9.維護學校智慧財產權。
第十一條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恪盡職守,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學術委員會委員對下列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1.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言論;
2.學校、院(系、所)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3.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制度和議事制度
第十三條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在學術問題上,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意見)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討論重大問題並形成決定時,參加會議的委員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數的三分之二,應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達到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票數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臨時召集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學術事項。特殊情況下,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委託常務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校學術委員會會議。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主任會議,商討、決定學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任會議成員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
第十五條校學術委員會可成立若干常設或臨時性評議(評審)組,負責審議相關學術事項。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集院(系)學術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
第十六條討論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專家參加會議,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七條校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涉及委員本人或討論的當事人與委員有配偶或親屬關係時,該委員在討論過程中應主動或被告知迴避。
第十八條各位委員應按時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者,應向秘書處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亦不能委託其他委員代為投票。
第十九條校學術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可要求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當事人或專家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詢問。
第二十條遇有緊急事項需要表決時,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決定進行通訊投票。
第二十一條校學術委員會在學術審議工作中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學術聲譽,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服務於學校的發展戰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校學術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在學校年度財務預算中單列。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由主任會議同意並經校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後,報學校批准。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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