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暫行)》已經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原《華中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科技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 屬性:章程
- 單位:華中科技大學
目的依據,章程全文,
目的依據
為規範學術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作用,依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精神及其有關條文制定本章程。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學術審議和評定機構,凡應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議題必須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
第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開展學術審議和評定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營造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的優良環境;以推動學術進步為宗旨,倡導師生不斷追求學術創新,堅守學術責任,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術聲譽;服務於學校的發展大局。
第二章 組成與機構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不超過40人,校學術委員會中55歲以下的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保持學科、專業方向的均衡和委員的代表性。成員主要為:
(一)校內有關學科的在職教授代表,其中非學院(系、所)負責人應占多數;
(二)學校分管有關學術工作的負責人。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組成校學術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處理有關重要事務。根據實際需要,可設名譽主任1名。
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臨時工作組,包括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委員會。
各學院(系、所、國家級實驗室或工程中心)可建立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相關院(系、所、實驗室、中心)可建立學科群學術委員會。
第三章 學術委員會職責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
(一)審議有關規範學校學術道德與加強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二)審議學科建設與發展戰略規劃,審議教學、科研以及有關的社會服務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三)審議學科、專業設定方案,審議學術機構、院(系)設定與調整方案以及重要的教學、科研計畫方案;
(四)評價教學、科研以及有關社會服務的重要成果;
(五)審議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的有關學術評定標準;
(六)指導院(系、所、實驗室、中心)或學科群學術委員會的學術評定工作;
(七)決定或審議學校授權認為應當提交決定或審議的事項,以及其他按國家或學校規章規定應當決定或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有權聘請校內外專家組成專門委員會或專家組,就有關具體事項進行獨立調查、研究,為學術委員會決策提出建議。
第四章 委員的資格與產生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突出教學和科研業績、工作在教學和科研第一線、在本學科領域有重要影響的教授或研究員;
(二)新增委員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身體健康;
(三)堅持原則,顧全大局,為人正派,辦事公正。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院(系、所、實驗室、中心)或學科群學術委員會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校長可以直接聘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但直接聘任的人數不超過總數的十分之一。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從委員會全體委員中民主推薦、校長提名並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從委員會全體委員中民主推薦、主任提名並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屆期五年,委員可以連任;每屆的新委員應不少於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校長解除對其之聘任: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工作調離且不方便繼續履行職責的;
(三)以職務身份參加委員會工作的當然委員但職務發生變動的;
(四)累計三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會議,或連續兩年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的。
對違背學術道德規範、危害學校學術聲譽者,報請校長撤消其委員資格。
因上述原因出現的委員會缺額,由相應的產生辦法補聘。
第十一條 校長提議並獲得校學術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投票通過,可對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提前解聘。新的主任、副主任人選由第八條規定的辦法產生。
第五章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學校有關建設與發展的信息;
(二)出席校學術委員會會議;
(三)對校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對校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或表決。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高度關心教學工作,重視教學質量,通過多種方式了解教學情況,以適當方式參與教學活動。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模範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維護學術尊嚴,公正、公平地履行職責。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對下列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一)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他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言論;
(二)學校的涉密事項;
(三)校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有違反保密規定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委員資格。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與委員本人或其親屬有直接利害關係時,該委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託其他委員表決。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通過相關會議履行職責,每學年應至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校學術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送達參會委員。
第十七條 根據校長提議或主任會議提議,或十名以上校學術委員會委員聯名提議,可以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到會人員不少於學術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贊成票不少於實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即為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專門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活動經費統一由學校行政經費列支。校學術委員會主辦《學術交流》刊物,發布信息,交流經驗,凝聚共識,推動工作。有關資料均應立卷歸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黨委常委會審核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校學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