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本章程的制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三十五號)和《中山大學章程》。最終解釋權歸中山大學所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 外文名: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academic committee of Zhongshan University
  • 相關單位:中山大學
  • 性質: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校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5號)和《中山大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山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諮詢、審議、評定和決策等職權。

第二章組成

第三條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教授及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應為不低於15人(含15人),不超過25人(含25人)的單數。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及實體辦學院、系(醫院)黨政正職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2/3。在換屆時適當考慮年齡與性別結構,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第四條校學術委員會下設人文社科、理工科、醫科學術分委員會(以下簡稱文理工醫分委員會)。各分委員會由相應領域專家組成,原則上學校、職能部門及實體辦學院、系(醫院)黨政正職不擔任主任委員。各學術分委員會人數不超過25人(含25人),且應為單數。在換屆時適當考慮年齡與性別結構,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人文社科分委員會下設人文工作組和社會科學工作組。
第五條各實體辦學院、系(醫院)設立院系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系(醫院)學術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各單位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原則上學校、職能部門及實體辦學院、系(醫院)黨政正職不擔任主任委員。各院系學術委員會人數不超過15人(含15人),且應為單數。在換屆時適當考慮年齡與性別結構,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第六條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學校人才培養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根據各委員會章程承擔學科專業設定、教學指導、學位評定、教師聘任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人文社科分委員會可授權其下設的人文工作組和社會科學工作組按照領域代為審議有關事項。
第七條校學術委員會、文理工醫分委員會、院系(醫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
(四)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八條學校根據學科發展情況,按照人文、社會科學、理學、醫學和工學五大領域合理確定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按照實體辦學院、系(醫院)民主推薦,學校組織公開公正的遴選候選人,民主評議表決等程式,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第九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十條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以由校長或者主管副校長兼任,也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表決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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