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是長江大學學術委員會編撰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 編者:長江大學學術委員會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術管理,促進學術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長江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審議、諮詢、監督機構。
第三條校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倡導“教授治學,學術自由”的精神,鼓勵學術創新,維護學術聲譽,奉行學術規範,促進學校學術事業發展。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學校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院(系、部)學術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五條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校學術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四)學校認為需聽取校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六條監督學校學術道德行為規範。受有關部門委託,調查和審議學術糾紛、學術不端行為,提出處理建議,調查結果交由學校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