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清華大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章程,經2014~2015學年度第1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華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 外文名: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Academic Committee of Tsinghua University
—經2014~2015學年度第1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十四屆黨委第一百四十八次常委會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校學術委員會建設,保障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以及《清華大學章程》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致力於促進學校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追求學術理想,堅持學術自由,發揚學術民主,推動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推進學術共同體建設。
第二章 組成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組成綜合考慮學科領域、學科規模和學科發展情況合理確定,確保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授等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教師(以下統稱教授)擔任。委員任職條件如下:
(一)遵守憲法法律及學校規章制度,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具有公認的學術成果和良好的學術聲譽;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分為推選委員、直聘委員和職務委員。
推選委員由教學研究機構按照教授比例民主推薦。教學研究機構教授人數不超過三十人的,可推薦一人;教授人數超過三十人的,每超出二十人可增加推薦一人。直聘委員由校長直接推選,人數不超過學術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職務委員由主管科研工作副校長或科研院負責人擔任,人數不超過兩名。
校長不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
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同時擔任學校教學委員會委員或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
學術委員會委員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確定後由校長聘任。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可連任,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連任委員人數不超過當屆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常設或臨時性的工作組和專項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相關職責由科研院承擔。學術委員會設秘書長,由科研院負責人擔任,全面負責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的,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後及時進行調整: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健康、工作(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委員職責的;
(四)有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違背科研倫理的行為、學術不端行為或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的。
委員增補具體程式按照本章程第六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教學研究機構提出諮詢和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對履行委員職責過程中知悉的信息嚴格按規定保密。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術發展規劃和重要學術研究計畫,對學校整體戰略發展規劃提供諮詢意見。
(二)對院系的設立、調整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三)評議學校設立的科研項目,評定學術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科研成果獎項、學術人才人選和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
(四)決定學校設立的科研項目和獎項等的學術評價規則。
(五)審議或決定學術類重要校級制度;審議決定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等。
(六)調查認定學術不端、科研失信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七)對學校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工作提出諮詢建議。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原則上每學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決定學術工作重要事項。
經主任委員、校長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會議。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代為主持。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全體會議的,應當向主任委員請假。
根據議題,全體會議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充分聽取意見。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經超過半數的與會委員同意方可通過;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配偶和親屬等存在可能影響公平公正決策或評定的利害關係的,相關委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議定事項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任委員審定簽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院系等教學研究機構設立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相關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