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學章程

山西大學章程

《山西大學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山西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2015年,第17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2015年11月12日,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通過並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2014年12月5日上午,山西大學校長賈鎖堂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在文科樓12層會議室,就《山西大學章程》修訂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2016年3月2日山西省教育廳廳務會審議通過《山西大學章程》並予以核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由山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審議,經2022年10月17日山西省教育廳第1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山西省教育廳關於山西大學等22所高校章程的核准書》(晉教審批〔2022〕8號)予以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大學章程 
  • 制訂單位:山西大學
  • 核准單位:山西省教育廳 
  • 制定時間:2015年11月12日
  • 通過時間:2022年10月17日 
  • 適用單位:山西大學
發布,目錄,正文,

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山西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2015年第17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2015年11月12日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山西大學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4次會議評議,2016年3月2日省教育廳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修訂後的《山西大學章程》由山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審議,經2022年10月17日省教育廳第1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三章 治理體系
第四章 學校職能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六章 學生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十章 附則

正文

  • 序 言
山西大學創立於1902年,初名山西大學堂,是中國近代創辦最早的三所國立大學之一。1912年1月,改稱山西大學校。1931年7月,改稱山西大學。1943年4月,改稱國立山西大學。新中國成立後,全國高校院系調整時,山西大學部分院系併入兄弟院校,後主體部分在太原重組為山西師範學院、太原工學院、山西醫學院等若干院校。1959年1月,經高教部批准,山西大學恢復重建。1961年,山西大學與山西師範學院合併,仍稱山西大學。改革開放以後,山西大學進入了蓬勃發展的新階段。1998年11月,被列為山西省重點建設大學。2005年5月,入選省部共建大學。2012年11月,入選“中西部高校綜合實力提升工程”。2018年2月,入選部省合建高校。2022年2月,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山西大學創立之初就肩負“昌明正學、救弊扶顛”的民族夢想,較早引進和傳播了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知識和學術思想。從傳統學堂到現代大學,山西大學始終根植於華夏文明的沃土,積澱了歷久彌新的文化底蘊,形成中西會通、求真至善、登崇俊良、自強報國的優良傳統。歷經不同的歷史階段,山西大學始終與祖國共命運,與時代同進步,培養碩學閎才,探索前沿科技,服務國家與社會,培養和造就了一大批卓越人才。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學校以章程為依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山西大學;英文名稱為 Shanxi University,英文縮寫SXU;學校中文域名:山西大學.中國。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路92號,學校辦學地點為塢城校區、東山校區和大東關校區,塢城校區位於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路92號,東山校區位於太原市小店區南中環東街63號,大東關校區位於太原市杏花嶺區紅溝南街36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舉辦、教育部與山西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山西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五條 學校為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為主要職能,依法面向社會自主辦學。
第七條 學校堅持立足三晉、面向全國、輻射世界,以建設高水平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為目標,構築高峰凸顯、協調發展、特色鮮明的一流學科體系,匯聚政治素質過硬、業務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一流師資隊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具有家國情懷、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一流人才。
第八條 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本科生和研究生階段的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求,適當開展其他類型和層次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境)內外合作教育和留學生教育。學校執行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數。
第九條 學校為綜合性大學,設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學校統籌規劃學科建設,促進文理工醫多學科協調發展,根據人才培養、知識創新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學科布局,最佳化學科結構。
第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山西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一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經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管理學校;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部省合建協定對學校辦學進行指導、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享有以下權利:(一)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二)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訂人才培養計畫,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四)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五)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單位等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六)根據實際需要,以精簡高效為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制定、調整收入分配方案;(八)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核發相應學業證書,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自主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以及國際交流合作等各項職能,完善教育質量保障和監控體系,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五)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師生和社會的監督;(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三章 治理體系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7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學校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學校紀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和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是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進行集體決策的主要形式,嚴格按照議事規則議事和決策。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做好乾部隊伍建設規劃,統籌幹部素質培養、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體系建設,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山西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學校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紀委合署辦公,學校紀委書記由山西省紀委監委任命為監察專員。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校內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第二十三條 經學校黨委批准,學校二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學校二級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應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教師黨支部一般按照學院內設的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學生黨支部一般按照年級班級或者學科專業設定。管理、後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照部門設定。將離退休教職工黨員編入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教職工黨支部圍繞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等開展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師生員工的作用。學生黨支部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導學生刻苦學習、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分管部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對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統戰團體、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校長、副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經校長同意,可邀請其他人員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依照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依據學校舉辦者核定的機構編制數,按照黨的建設、行政管理、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研創新等需求,設定黨政機構、群團機構、教學機構、教輔機構、研究機構、附屬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支持學院根據實際探索教授治學的途徑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學院學術管理創新,促進學院學術發展。
第三十條 學院黨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院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本學院黨的建設、幹部隊伍建設、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安全穩定和師德師風建設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學院黨委會議由其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學院黨委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
第三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院長在民主推薦或校內外招聘的基礎上,由學校聘任。院長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本學院改革發展穩定、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學院黨政辦公室、工會、團組織負責人等可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會議內容由學院黨政正職商定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黨政聯席會議須有黨政班子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方可召開。黨政正職有一人不能參會或達不到規定人數時,原則上不能召開正式會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就重大問題形成決議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可採取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委會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要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同時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委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學術研究需要設立研究機構,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及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職能。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符合學校自身特點的管理體制,明確各黨政機構的職責、許可權與分工,健全權力監督與制約機制。黨政機構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能,建立健全組織規則、議事規則和辦事程式等,形成健全、規範、統一的制度體系,開展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共青團山西大學委員會,各學院設立分團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學校團委、分團委按照共青團組織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學校設立山西大學工會,二級單位可按照規定設立分工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學校工會、分工會按照工會組織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教輔機構和附屬機構根據學校規定,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對學校重大學術事務統籌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依其章程經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連任委員不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要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需要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進行差額投票的以超過與會委員二分之一為通過,進行無差額投票的以達到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為通過。遇有緊急事項需要表決時,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決定進行通訊投票。學術委員會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議、決策、諮詢,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履行學位評定與授予、學科調整等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主要從具有豐富教學科研經驗、熱心教育事業、學術造詣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教授及相當職稱教師中遴選,且應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是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全體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由主席決定召開臨時會議。學位評定委員會在研究做出學位授予、撤銷決定及學科調整決議時,應通過會議方式進行,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為有效,決議以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贊成票方為通過,委員須本人投票,委託投票無效。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審議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其他問題時,除有特殊要求外,應通過會議方式進行,並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按學科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相關議事規則參照學位評定委員會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履行職稱評審職權,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根據需要,可按學科組成若干評議組。職稱評審委員會由正高級職稱人員組成,人數為單數,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學校按照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要求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評審會專家從學校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職稱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少於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即為評審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託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審議、評價,提供指導、諮詢,推動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全面提高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各學院成立教學指導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學的副校長擔任,秘書長由教務處處長擔任,委員以教學單位推薦為主,由教務處遴選和審定,學校聘任,每屆聘期四年,可連聘連任。教學指導委員會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受學校委託,開展專題調研、檢查,討論、審議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材建設與審核工作委員會。教材建設與審核工作委員會負責學校教材的政治審核把關,審批教材選用計畫。各學院設立教材建設與審核工作分委員會。教材建設與審核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若干名組成,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主任由校黨委書記、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宣傳思想、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由黨委宣傳部、教師工作部、教務處、研究生院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及校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校研究生教育督查與指導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教代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行使以下職權:(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學術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五)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七)討論學校委託的其他需要學校教代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事項。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學院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常設機構為教代會選舉產生的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執委會主持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會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全校同學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和監督。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行使以下職權:(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和主席團成員;(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五)選舉產生出席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組織代表大會的代表;(六)徵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及時反饋提案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參與學校治理;(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學生代表大會的代表經所在團支部推薦、學院團委審核黨委批准後,由學院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一般不低於所聯繫學生人數的1%,名額分配要覆蓋各個學院、年級、主要學生組織及社團。其中非校、院級學生會骨幹的學生代表一般不低於60%,女代表一般不低於25%。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學生代表大會職權,決定學校學生工作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 第四章 學校職能
第四十七條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著眼學生成長成才,打造高水平師資隊伍,構建高質量育人平台,培育一流拔尖創新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努力培養堪當民族復興重任、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八條 學校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堅持面向經濟主戰場、堅持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堅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強化有組織的科研,打造一流科研創新平台,培育一流科研創新團隊,承接重大科研任務,產出一流科研成果,不斷提升科學研究水平。
第四十九條 學校深度融入國家創新驅動發展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主動應對區域重點產業科技需求,大力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有針對性地開展高端智庫研究,不斷提升社會服務能力。
第五十條 學校堅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宗旨,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充分挖掘厚重的三晉文化,助推三晉文化產業化,促進區域文化繁榮發展。
第五十一條 學校堅持面向國際、開放辦學,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交流,深化與國際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的實質性合作,通過開展高水平合作辦學、國際科研合作和教育文化交流等,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提升學校辦學水平。
  •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設定各類教職工崗位。學校建設師德高尚、潛心育人、業務精湛、結構合理的高水平師資隊伍。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及需要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獎勵和榮譽稱號;(三)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五)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七)聘用契約約定的權利;(八)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良好師德師風;(二)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所應承擔的工作任務;(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四)維護學校利益,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熱心學校公益活動,積極參與校園文化建設;(五)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六)聘用契約約定的義務;(七)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精簡效能原則,合理設定崗位。學校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五十六條 學校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方針,公開招聘、競聘上崗,實行下列制度:(一)教師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和崗位聘任制度;(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和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按照規定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續聘或者轉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績效工資制度,教職工的工資分配應當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師工作部和教師教育發展中心,編制教師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通過支持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制定教師職業生涯規劃等多種形式促進教師職業發展。
第六十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獎懲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懲處。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受理教職工對學校給予的行政處分或者處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六十三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活動的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以及其他人員,依據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 第六章學生
第六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依規享有下列權利:(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二)獲得學業、品德等方面的公正評價,達到學校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參加學術文化交流和學習深造的機會;(四)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五)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以及其他資助項目;(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八)就學校給予的處理、處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九)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十)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及學校有關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資源和生活設施;(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及學校有關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的學分,德智體美勞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學生,授予學位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六十八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強化思想引領,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第六十九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學生參加科學研究、學科競賽、創新創業、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以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七十條 學校關懷學生成長,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以及職業規劃與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成績突出或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或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障體系,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受理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七十四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和團體按照各自章程規定推選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黨委將學生會、研究生會納入學校黨建工作整體格局中進行統籌謀劃。學生可基於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組織學生社團。社團需經過學校相關部門批准或授權成立,在法律許可與學校規定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七十五條 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教育的其他人員,依據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七十七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用於辦學活動;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投資收益等渠道增加辦學經費;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用於辦學。
第七十八條 學校收入支出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預算,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第七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十條 學校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各級經濟責任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與監察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條 學校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強化財務運行管理,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十二條 學校資產為國家所有,由學校依法依規占有、使用和處置,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採取“歸口負責”的原則,對學校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合理配置資源,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建立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推動國有資產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努力實現保值和增值,確保學校的投資收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八十四條 由學校舉辦、投資或與學校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
第八十五條 學校全額出資設立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在學校領導下,依法自主經營,實現學校對外投資的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促進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八十六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建設節約型校園。
  •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八條 學校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地加強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國際組織等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大力推進協同創新,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提供服務。
第八十九條 學校依法開展信息公開,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切實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九十條 學校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傳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
第九十一條 學校設立山西大學理事會。理事會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諮詢、籌措辦學資金、開展外部聯繫,是學校與社會合作的紐帶。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十二條 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積極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和其他方面的服務。
第九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山西大學校友會。校友會的宗旨是弘揚學校優良傳統,加強學校和海內外各界校友的聯繫,促進校友和學校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發展。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增加辦學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五條 學校的校徽是圓形徽標。校徽分為內外兩環。內環是山西大學堂舊址的教學大樓,下方有“1902”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山西大學章程
山西大學校徽
第九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左上方以校徽為基本構成元素,右方為簡潔曲線圖形組合的輔助圖形。
山西大學章程
山西大學校旗
第九十七條 學校的校歌為《山西大學校歌》,由廣生作詞,茵苑作曲。
山西大學章程
《山西大學校歌》
第九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8日。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備案。
第一百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式,對章程進行修訂:(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訂後的法律、法規不符的;(二)學校發生分立、合併、變更、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三)應當修訂章程的其他情形。本章程需要修訂時,由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提議或者校長提議,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後,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