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校企合作辦學管理辦法

《山東省高等學校校企合作辦學管理辦法》是2022年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學校校企合作辦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校企合作辦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教高發〔2022〕1號
各高等學校,有關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95號)、《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18〕1號)、《教育部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整省推進提質培優建設職業教育創新發展高地的意見》(魯政發〔2020〕3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推動山東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辦發〔2022〕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高等學校校企合作辦學,健全多元化辦學體制,深入推進產教融合,不斷提升校企合作質量、協同育人水平,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山東省高等學校校企合作辦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高等學校校企合作辦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高等學校校企合作辦學,健全多元化辦學體制,深入推進產教融合,不斷提升校企合作質量、協同育人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95號)、《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18〕1號)、《教育部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整省推進提質培優建設職業教育創新發展高地的意見》(魯政發〔2020〕3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推動山東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辦發〔2022〕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企合作辦學,是指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與優質企業合作開展的、執行校企合作辦學全省統一指導收費標準的、以學歷教育在籍學生為主要對象的具有實質性內容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條 校企合作辦學實行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開展校企合作辦學應當堅持育人為本,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致力培養套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堅持依法實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合作協定,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堅持平等自願,調動校企雙方積極性,實現共同發展。
第二章 合作主體
第五條 高校是校企合作辦學的責任主體,高校二級單位不得擅自開展校企合作辦學。在開展校企合作辦學前,高校須加強風險排查研判,做好教學質量、經費、就業、安全等多方面的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風險應急預案,切實保障學生、教師、企業員工等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企業也是校企合作辦學的責任主體,參與校企合作辦學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作企業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行管理規範的優質企業;
(二)合作企業應為技術先進的實體企業,具有較先進的管理體系、較高的技術水平、良好的社會信譽、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較高的合作誠信度;
(三)合作企業自身的主營產業領域,應與校企合作辦學專業所屬學科或專業大類基本一致;
(四)合作企業應具有承擔合作辦學任務的教學能力,有足夠指導學生實習實訓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充分接納、容納學生實習實訓的條件;
(五)合作企業與高校開展的合作內容不得含有國家或行業明令禁止的事項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合作形式
第七條 鼓勵高校根據自身特點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具有合作意願、具備相關條件的企業開展校企合作辦學。高校充分發揮人才、科研、實驗、培訓等優勢,多方探索與企業合作的結合點,吸引優質企業積極參與合作辦學。企業結合自身技術研發、人力資源開發等需求,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管理、信息和人力等要素,積極參與校企合作辦學。
第八條 高校與企業開展校企合作辦學,可以採取以下合作形式:
(一)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合作制定專業規劃,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共同實施教學設計、實習實訓等。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方案,實現人員互相兼職,相互為學生實習實訓、就業創業、教師實踐、員工培訓、企業技術和產品研發、成果轉移轉化等提供支持。
(三)合作創建並共同管理教學和科研機構,建設產業學院和企業工作室、技術轉移學院、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實驗實訓室(研發中心)、實踐(實訓)基地、中試和工程化基地、傳承創新平台以及學生創新創業、員工培訓、技能鑑定等機構。
(四)圍繞產業關鍵技術、核心工藝和共性問題開展協同創新,加快基礎研究成果向產業技術轉化,合作研發崗位規範、質量標準、產品標準等,參與或牽頭制定行業標準。
(五)企業將生產一線實際需求提供高校,作為師生工程技術研究選題的重要來源;高校為合作企業提供人力資源開發和技術升級服務,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六)合作組織開展創新創業大賽、技能競賽等各類大賽,共同實施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試點、優秀企業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等。
(七)合作實施中國特色學徒制,學生學徒雙重身份,校企雙主體育人。
(八)以項目形式合作開展招生與培養工作,並通過合作協定明確學費分成比例。
(九)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章 合作協定
第九條 高校面向國家重大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合理設定校企合作辦學專業,特別注重服務全省“十強”產業、戰略新興產業和區域主導產業,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合作辦學專業應為學校重點建設專業,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行業企業人才需求。
第十條 高校黨委會應對校企合作辦學情況進行認真研究,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合作企業的資質,對學校辦學帶來的積極影響,校企合作的內容、招生專業、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學費分成比例、合作期限、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黨委會研究的上述內容應當形成詳實的會議紀要。
第十一條 高校與企業應簽訂完整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辦學協定。合作協定應當明確規定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學費分成比例、合作期限、違約責任、解除條件等必要事項,保障合作雙方以及學生的合法權益。協定中要特別明確,如果因故需要中途解除合作協定,雙方應如何共同保障相關在校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後續人才培養工作順利完成。
第五章 招生收費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招生計畫限額內,安排當年校企合作辦學招生數量,並在全省校企合作辦學統一指導收費標準下,合理確定校企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
第十三條 校企合作辦學專業招生時,應當在招生簡章中公布合作辦學專業名稱、招生計畫和學費標準等事項。高校和企業均不得對合作辦學項目進行虛假宣傳,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提高學費標準。企業不得私自代表高校開展招生錄取工作,不得私自對外開展招生宣傳。
第十四條 高校向合作企業購買教學相關服務,需向企業支付費用的,應由學校從學費中支出,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不得以實習費、實訓費、校企合作費等名目向學生另外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校企合作辦學學費收支情況,應當主動接受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市場監管、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違法違規收費行為,有關部門將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六章 教學管理
第十六條 高校要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辦學的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改革教學內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質量評價制度。
第十七條 高校要全面加強教學、師資、實習實訓、安全等管理,對人才培養全過程負責。高校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將學生全程委託給企業或其他機構進行培養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費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將學生培養任務轉包、分包或變相轉包、分包給企業或其他機構。高校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變相開展異地辦學。
第十八條 企業應保證校企合作辦學專業學生有充足時間到企業或基地實習實訓,實習實訓時間、內容等符合國家有關要求,不得將學生培養任務轉包、分包或變相轉包、分包給非控股企業或其他機構。
第十九條 高校與企業就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和學徒培養達成合作協定的,應當簽訂高校、企業、學生三方協定,明確高校與企業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方面的責任,並在協定中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等義務與責任,健全學生權益保障和風險分擔機制。
合作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保障崗位實習學生或者學徒的基本勞動權益,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
第二十條 在完成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設定課程的前提下,企業如果向學生提供證書培訓等增值服務,應尊重學生意願,由學生自願報名參加。對企業提供的增值服務行為,學校應履行監管職責,不得代為收費,不得將培訓證書等與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發放掛鈎。
第七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所在單位允許,高校教師、企業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等,根據合作協定分別到企業、學校從事科研合作、技術服務或成果轉化等兼職工作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確定報酬。高校和企業應當將教師和員工參與校企合作情況,作為業績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並可作為職稱評聘、評優表彰等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高校及教師、學生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可依法依規在企業作價入股;企業人員在校企合作辦學中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可視同相應的技術或科研成果,按規定予以獎勵。高校和企業對合作開發的專利及產品,根據雙方協定,享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權。
第八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校企合作辦學項目的管理,根據項目實施效果,對合作辦學項目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四條 高校計畫新增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廳提交申報計畫,經初審通過的,可於次年3月底前提交申報材料。省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採取現場答辯等方式評審,評審通過後方可組織實施。未按要求提前申報或評審未通過的項目,不得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高校已經實施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績效評價、本年度招生計畫、收費標準、校企合作辦學協定、學校黨委會研究通過的會議紀要等情況,按要求報送省教育廳備案。對達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協定、學生滿意度低,以及對學校事業發展促進不大的項目責令整改,整改效果不明顯的堅決停辦。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將校企合作辦學情況,作為高校辦學業績和水平評價、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並會同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相關部門及行業組織,強化對企業開展校企合作辦學的監督、指導、檢查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高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校企合作辦學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依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含普通專科學校)。本辦法所稱企業,指在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校與國(境)內外企業在本省內進行的校企合作辦學。
高校與國(境)外企業所開展的校企合作辦學,除執行本辦法外,亦應執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一條 高校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開展的合作辦學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與普通專業同標準收費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由高校按規定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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