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歷程
2024年6月6日報導,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山東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草案)》,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光峰就條例草案作了說明。
2024年7月25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山東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山東省親職教育促進條例
(2024年7月25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三章 政府支持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五章 社會協同
第六章 特別促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親職教育健康發展,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推進全環境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的實施、支持、指導、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親職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了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心理健康、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第三條 親職教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親職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第四條 親職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遵循親職教育特點,注重言傳身教、培根溯源,貫徹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親職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五)結合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措施。
第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親職教育,履行親職教育責任。
政府、學校和社會為親職教育提供支持、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親職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覆蓋城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親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親職教育工作,推進婦女兒童發展規劃中確定的親職教育目標任務的實現。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社會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親職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親職教育服務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應當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並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親職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的管理,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親職教育相互配合,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動學校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畫,加強教師親職教育指導能力建設,設立學校家長學校,定期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二)將學校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納入教育督導範圍,依法實施督導;
(三)其他應當承擔的親職教育工作日常事務。
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等方面的獨特作用,組織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親職教育宣傳、培訓;
(二)通過親職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和村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親職教育實踐活動,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三)推進社區和村家長學校等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建設,並對其運行和發展進行指導;
(四)其他應當承擔的親職教育工作日常事務。
第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發揮職能作用,配契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親職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及時研究解決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親職教育指導問題,共同做好親職教育工作。
第十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親職教育工作,為親職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第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科學的人才觀、成才觀、教育觀,傳播正確的親職教育理念,扭轉教育功利化傾向,形成健康的教育環境和生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全國親職教育宣傳周期間,集中開展公益講座、諮詢輔導、親子實踐等多種形式的親職教育宣傳活動。
對在親職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親、母親應當明確在親職教育中應盡的責任,共同發揮在未成年子女成長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注重家庭建設,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弘揚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等中華傳統美德,踐行忠誠相愛、親情陪伴、終身學習、綠色生態等現代家庭理念,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自身修養,增強法治觀念,提升文明素養,培養健康良好的興趣愛好,樹立正確的親職教育理念,學習掌握必備的親職教育知識和方法,提高親職教育能力,與未成年人共同成長進步。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加對未成年人的陪伴時間,提高陪伴質量,共同參加閱讀、體育鍛鍊、勞動實踐、志願服務等親子活動;傾聽、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見和感受,加強思想溝通和情感交流,構建良好親子關係。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內容為指引,開展親職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集體、愛社會主義,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增強社會責任感和家庭責任感;
(三)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養成良好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教導其尊重生命、珍愛生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和防溺水、防欺凌、防詐欺、防拐賣、防性侵、防毒品以及預防吸食一氧化二氮(N2O,俗稱“笑氣”)等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物質等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規避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五)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體育鍛鍊習慣,引導、支持其參加體育運動,讓未成年人在體育鍛鍊中享受樂趣、增強體質;
(六)重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導其正確對待挫折和壓力,培養其樂觀、包容等心理素質和健全人格,教導其愛護動物、親近自然,善待生命、向上向善;
(七)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美育教育,培養其廣泛的興趣愛好,引導其拒絕文身,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審美追求;
(八)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九)保證未成年人健康飲食、營養均衡,合理作息、睡眠充足,引導其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十)培養未成年人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的意識,引導其參與垃圾分類,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十一)幫助未成年人增強網上信息識別能力和自我防範意識,引導其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預防和干預其沉迷網路;
(十二)其他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內容。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有效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於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並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引導支持,參與社會實踐和公益活動;
(十)其他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親職教育過程中,不得採取溺愛、放任等不適當的方式,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理性對待未成年人的學習成績和興趣,用客觀、全面和發展的眼光評價未成年人,用科學的方式方法鼓勵引導未成年人成長成才。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親職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親職教育。
養父母對未成年養子女、繼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應當依法履行親職教育義務。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託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繫,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託人共同履行親職教育責任,並將委託照護情況、聯繫方式告知未成年人就讀學校、幼稚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加有關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學校、幼稚園、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開展的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政府支持
第二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以及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全國親職教育指導大綱編寫或者採用適合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特點、符合本地實際的親職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範和評估規範。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以及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統籌建設親職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台,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路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線上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應當組織建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可以依託有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或者網際網路平台等,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養,提高其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水平。
親職教育指導有關單位之間實現優質資源共享、人才共育、成果共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確定親職教育指導機構。
親職教育指導機構對轄區內的家長學校等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進行指導,開展親職教育研究,研發公共服務產品,加強對親職教育服務人員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親職教育指導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務。對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親職教育責任存在一定困難的家庭,親職教育指導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親職教育指導機構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構和收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現場諮詢輔導、播放宣傳教育片等形式,向辦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宣傳親職教育知識,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二十六條 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安排的寄養家庭、接受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二十七條 依法落實育兒假,加強對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的科學養育指導,促進良好親子關係的建立。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二十八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制度,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畫,定期對教師進行培訓,提高其指導服務能力,將教師開展家長課程、親職教育講座、親職教育指導等工作計入工作量。
第二十九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家長學校,堅持親職教育指導的課程化、體系化、系統化,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親職教育講座、經驗交流等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舉辦防溺水、防欺凌、防毒品以及預防吸食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物質等的教育和培訓,並及時聯繫、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
學校、幼稚園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需求,依託自身教師資源或者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傳授親職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樹立正確的育兒觀、成才觀、成人觀。
第三十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不同發展階段的特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
幼稚園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動環境,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生活習慣,關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情緒表達。
國小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學習自我保護知識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強體育鍛鍊,參與力所能及的勞動和公益活動,養成良好學習習慣和道德品質。
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教育和職業規劃指導,增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樹立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掌握適合未成年人的生活技能和學習方法,形成適應社會的基本能力。
第三十一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落實家訪制度,通過面對面、網路通訊等方式,知曉未成年人親職教育情況,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了解未成年人在校表現;利用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家長會、家長開放日等渠道,密切日常溝通,形成親職教育合力。
學校應當豐富課間和課外活動,保證未成年人課間休息和文體娛樂,增強未成年人身體素質,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和教師開展親職教育工作,支持學校的教育和教學,不得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第三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及時進行疏導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主動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應當及時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幼稚園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為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鼓勵和支持學校、幼稚園教師參加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親職教育理論和實踐研究,推進親職教育專家隊伍建設。
支持師範院校和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加強親職教育學科建設,設定親職教育相關專業,開設親職教育指導課程,培養親職教育專業人才,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人員培訓和親職教育指導。 第五章 社會協同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應當將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定期開展文明家庭創建、家風故事分享等親職教育活動,組織職工參加。
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親職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託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村家長學校等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親職教育實踐活動,配合親職教育指導機構組織面向居民、村民的親職教育知識宣傳,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八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養育指導等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優生優育指導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未成年人保健、預防接種等服務時,應當對有關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科學養育知識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宣傳和指導。
第四十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法治教育實踐基地每年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親職教育宣傳、指導服務,組織培訓講座、親子閱讀等實踐活動,開發多樣化的親職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定期以專題節目、專題報導、專欄、公益廣告、短視頻等形式宣傳普及親職教育知識。鼓勵和支持利用公共運輸工具、戶外螢幕、廣告欄、宣傳欄等進行親職教育公益宣傳。
第四十一條 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
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親職教育服務規範,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親職教育服務,不得違規收費,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宣傳科學親職教育理念和知識方法等公益性親職教育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注重發揮老教育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具有親職教育經驗的家長等的作用。 第六章 特別促進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生活幫扶、心理支持、安全教育、創業就業支持等關愛服務,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創造條件,幫助提升親職教育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立信息台賬,實行動態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全面排查,定期走訪,掌握轄區內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和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發現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教育、民政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孤兒、殘疾未成年人、孤獨症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服務,幫助其了解相關支持政策、獲取有關社會公共服務,引導其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案件親職教育指導工作體系,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有針對性地引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改善親職教育方式不當、教育理念和方法欠缺等狀況,幫助解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主體責任意識不強、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依法開展親職教育指導;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
對於撫養、收養、監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護和親職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四十六條 對存在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需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監護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親職教育指導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並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但不符合專門學校就讀條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同管理,採取措施嚴加管教。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親職教育指導。
對吸食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物質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勸告其接受必要的危害教育和心理矯治,並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第四十八條 支持和引導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和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係調適等專業服務,促進其心理、人格健康發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學校、幼稚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於履行親職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現被委託人不依法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親職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通過親職教育指導令等形式,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責令接受親職教育指導決定的,可以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和其他有關單位,委託有關學校、親職教育指導機構、社會組織等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親職教育指導,督促其履行親職教育責任並進行跟蹤回訪。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家庭責任、政府支持、學校指導、社會協同、特別促進、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54條。條例草案強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責任,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親職教育,履行親職教育責任;補充細化了親職教育的指引內容,在上位法規定的6項指引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多項指引內容,強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關注生命教育、心理健康、美育教育、網路安全,將社會關注的防欺凌、防毒品、防溺水、防詐欺、防拐賣、防性侵等納入親職教育的指引內容。
在強化父母承擔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責任方面,《條例》強化父母雙方責任,規定父親、母親應當共同發揮在未成年子女成長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突出父母的言傳身教、親情陪伴,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注重家庭建設、營造良好家庭環境;通過共同參加閱讀、體育鍛鍊、勞動實踐等,增加對未成年人的陪伴時間,提高陪伴質量。
在突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親職教育的正向引導方面,《條例》立足山東歷史文化資源底蘊,充分發揮優秀傳統文化在親職教育中的作用,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弘揚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等中華傳統美德”。針對教育“內卷”現象和普遍的家長焦慮,明確全社會應當樹立科學的人才觀、成才觀和教育觀,作出最佳化教育環境和社會風氣的倡導;同時引導父母理性對待未成年人的成績和興趣,用全面、客觀和發展的眼光評價未成年人。
在健全完善親職教育工作體制機制方面,《條例》規定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強調教育行政部門、婦聯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並對其職責作了具體、細化規定;明確精神文明建設、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親職教育工作,法院、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配合建立親職教育工作聯動機制等,強化協作配合、統籌推進。
在細化補充親職教育的指引內容和方式方法方面,《條例》在上位法規定的六項指引內容的基礎上,又細化補充了六項,注重安全教育、心理健康、網路安全、生活和行為習慣養成等方面,使親職教育的內容更具指引和可操作性。《條例》既明確了親自養育、共同參與、潛移默化等十項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又規定不得採取溺愛、放任等不適當方式實施親職教育,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在將山東省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實驗區有關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方面,《條例》注重釐清學校教育、親職教育的職責邊界,專設“學校指導”一章,對學校、幼稚園建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制度、家長學校運行、不同階段學校親職教育指導的重點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