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

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

《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是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
  • 批准時間:2023年9月27日
批准歷程,條例全文,

批准歷程

2023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批准《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的決定: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由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
(2023年8月25日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心理服務工作,提升公眾心理健康水平,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實現社會安定和諧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心理服務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心理服務工作,是指運用心理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理論和方法,結合中國社會和文化的特點,通過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心理測評、心理諮詢、心理輔導、心理危機干預等方式化解各類社會心理問題,促進社會心態健康發展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會心理服務工作者,是指融合多學科理論與方法,按照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的內容、規範、要求,積極主動地預防和解決社會心理問題,提供相關專業支持的專職、兼職工作人員。
本條例所稱社會心理服務機構,是指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心理諮詢室、社會工作室以及各類社會心理服務場所等提供心理健康服務的機構或者組織。
第四條 社會心理服務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突出重點、問題導向、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負責社會心理服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統籌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社會心理服務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心理健康服務管理相關工作,制定行業政策和服務規範,加強對心理健康服務行業組織、人員的指導。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心理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社會心理服務工作。
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共同做好社會心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社會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升公眾對社會心理健康的認知水平。
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社會心理健康知識公益性宣傳,提高公眾對心理問題的早期識別能力和應對能力。
社會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應當結合本市孫子文化、黃河文化、紅色文化等文化特色,提升宣傳教育內涵。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心理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社會心理服務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社會心理服務領域。
第八條 市、縣(市、區)負責社會心理服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統籌社會心理服務場所建設,明確社會心理服務工作者的配備要求,加強對各類社會心理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向公眾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心理諮詢室或者社會工作室。
第九條 社會心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提供相應的心理健康宣傳、篩查、干預、治療、隨訪等服務。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建設,鼓勵和引導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設立心理門診,開展心理諮詢、疏導和診療等服務,支持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開展心理健康服務。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與其他醫療機構、社會心理服務機構的業務合作、技術指導及會診、轉診機制,完善服務鏈條。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以下方式加強社會心理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健全人才培育支持體系,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
(一)培育心理諮詢人員隊伍,吸引具有心理學專業背景人員和經過培訓的心理諮詢人員從事社會心理服務工作;
(二)發展醫療機構心理健康服務隊伍,通過規範化培訓、轉崗培訓提升精神科醫師數量和服務水平;
(三)組建心理健康領域社會工作專業隊伍,開發相關社會工作崗位,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優勢;
(四)組建社會心理服務志願者隊伍,制定支持和引導志願者參與社會心理服務的政策,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的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負責社會心理服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整合社會心理服務資源,完善社會心理服務行業組織建設,加強行業管理。
社會心理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鼓勵社會心理服務行業組織建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心理諮詢室、社會工作室以及各類社會心理服務場所之間的合作機制,確保社會心理服務工作接續開展。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心理服務線上平台建設,依託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備條件的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建立線上公益性心理援助平台,開通心理援助熱線電話,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務。
市、縣(市、區)負責社會心理服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整合信息資源,構建全流程閉環管理的社會心理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預警監測、危機干預、醫療協作、綜合管理高效銜接。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加強對社會心態的監測和預警,提升社會風險管控能力;建立重大突發事件的社會心理服務應急預案,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為公眾開展心理疏導。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負責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將社會心理服務作為社會治理格線化服務管理的內容,依託格線開展社會心理服務宣傳,排查化解心源性矛盾糾紛。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心理服務工作者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以及信訪問題處理等工作中,社會心理服務工作者可以根據有關機構的委派提供心理服務。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重視自身心理健康,學習心理健康知識,提高心理健康素養。
家庭成員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發現家庭成員有心理健康問題的,應當及時疏導和干預。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開展親職教育。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學校應當把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畫,配備專職、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建立和完善校內心理危機的預防、預警和干預機制,定期開展心理健康測評,建立心理健康檔案,根據心理測評情況開展心理輔導和轉介診療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重視教師心理健康,組織在職教師接受相關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關心和重視工作人員的心理健康,創造有利於心理健康的工作環境。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適當的場所,聘請社會心理服務工作者,為工作人員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市、縣(市、區)各部門、單位應當明確本部門、單位負責心理健康服務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和羈押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特殊群體的社會心理服務工作,密切關注弱勢群體和特殊群體的心理狀態,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精神衛生綜合管理機制,多渠道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發現、登記報告、隨訪管理、危險性評估、服藥指導、心理支持和疏導等服務,依法開展案(事)件處置,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範管理,統籌保障居家服藥和住院醫療費用,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冊管理的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六類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免費救治。
第二十二條 社會心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心理服務信息安全防護、個人信息保護,規範心理服務信息數據的收集、存儲和使用,防止信息丟失或者泄露。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心理服務產業的健康發展,推動學術研究、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和套用。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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