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

《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是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9月27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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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

2019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幼稚園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幼稚園設立與管理
第四章 保育與教育
第五章 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學前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學前教育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與教育。
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學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尊重兒童人格,保障兒童權利,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行科學保育教育,促進兒童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健全學前教育責任分擔體系,完善保障措施並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發展的主體責任,統籌負責幼稚園的規劃布局、資源配置、教師配備、投入保障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承擔本轄區內學前教育發展和管理的相關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學前教育工作,具體負責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在學前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幼稚園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適齡兒童分布以及變動等情況,制定、調整幼稚園布局規劃,明確幼稚園的總體布局、用地規模,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落實幼稚園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行政部門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幼稚園同步規劃設計要求,確定幼稚園地塊布局、用地面積等內容;在審查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配套幼稚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要求的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
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與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達到建設條件;居住區分期建設的,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在首期供地並達到建設條件。
第十二條 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由當地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或者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約定代為建設。
第十三條 對需要配套建設幼稚園的城鎮居住區,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配套幼稚園的建設標準、投資來源、完成時限、產權歸屬、移交方式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的配套幼稚園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應當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建設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區分期建設的,應當在首期建設配套幼稚園並同步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配套幼稚園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新建的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確定幼稚園權屬歸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園舍、場地、附屬配套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等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優先舉辦為公辦幼稚園,或者通過招標方式無償委託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不得舉辦為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的性質和用途。
第十七條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按照規劃建設配套幼稚園,或者已建幼稚園不能滿足需求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補建、改建、就近新建或者通過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幼稚園布局,將農村幼稚園建設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每個鄉鎮應當至少舉辦一所公辦中心幼稚園。鼓勵、支持公辦中心幼稚園對轄區內的公辦幼稚園進行業務指導或者實施一體化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學齡前兒童入園需求,將中國小閒置校舍、空置廠房、辦公用房等設施改建為幼稚園的,應當符合安全、環保、衛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舉辦公辦幼稚園,引導民辦幼稚園規範發展,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優質的保育教育服務,滿足家長對學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
第二十條 特殊教育機構應當設定幼稚園。
鼓勵、支持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設定幼稚園。
第二十一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幼稚園土地、房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幼稚園布局規劃和調整方案予以重建;需要異地重建的,應當先建設並投入使用後再徵收;需要原地重建的,在建設期間應當就近妥善安置在園兒童。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的選址、建設和裝修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符合抗震、避險、防雷、消防、衛生、環保、日照、通風等要求。
已建成的幼稚園存在安全隱患的,舉辦者應當採取有效防控措施消除隱患;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採取措施仍不能消除的,應當組織遷移或者關停。
第三章 幼稚園設立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設立幼稚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幼稚園布局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需要;
(二)有章程、組織機構和規範的名稱;
(三)有符合規定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有符合規定的園長、教師和保育、衛生保健、財務、安全保衛等人員;
(五)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設立公辦幼稚園,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停辦公辦幼稚園。
未經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辦幼稚園轉為民辦幼稚園。
第二十五條 設立民辦幼稚園,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辦學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民辦幼稚園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變更審批、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的,應當向原審批、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原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認定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與管理體制,健全教職工管理、兒童權益保護、資產與財務管理、安全、衛生等制度。
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建設、配備和管理安全防護設施,在幼稚園門口設定硬質隔離和防衝撞設施,安裝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在重點部位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入侵報警和視頻圖像採集裝置,建立並實施網上巡查制度。
幼稚園應當加強對視頻圖像資料的存儲保管,確保視頻圖像資料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發生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公共安全等事件時,幼稚園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按照規定報所在地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幼稚園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家長為兒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幼稚園收取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於兒童的保育教育活動、改善辦園條件和保障教職工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完善教職工績效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崗位聘用、職務晉升、工資分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兒童交接、登記等制度。兒童接送由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負責。
幼稚園一般不使用車輛集中接送兒童;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落實兒童交接登記制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兒童專用車輛,其安全管理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校車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 保育與教育
第三十四條 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可以申請入園。幼稚園接收有困難的,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就近原則統籌協調安排入園。
幼稚園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定班額,並向社會公布招生計畫和招生簡章。
第三十五條 在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充足的區域,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按照劃定的服務範圍,就近接收學齡前兒童入園。服務範圍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劃定。
第三十六條 幼稚園不得歧視或者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入園。在同等條件下,殘疾兒童優先進入公辦幼稚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鼓勵、支持殘疾兒童達到規定規模的幼稚園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
第三十七條 兒童入園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保健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除健康檢查外,幼稚園不得對兒童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
兒童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入園前書面告知幼稚園。
第三十八條 幼稚園應當制定膳食營養、體育鍛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措施,關注兒童用眼衛生,增強兒童體質,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
提供用餐的幼稚園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為兒童提供安全衛生健康的食品,並按照規定進行食品留樣。幼稚園應當每周向家長公示兒童食譜,並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幼稚園應當為兒童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
第三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按時進行衛生消毒、兒童健康例行檢查,落實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措施,並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計畫免疫工作。
幼稚園應當建立患病兒童用藥交接制度,未經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或者書面委託,幼稚園不得給兒童服用藥品。
第四十條 幼稚園應當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組織兒童在園一日生活,以遊戲為基本活動。正常情況下,兒童在園期間每天戶外活動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
幼稚園應當創造滿足兒童感知、體驗、探索需求的成長環境,啟發保護兒童的興趣和想像力,關注兒童心理健康,培養兒童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習、生活習慣,保障兒童健康快樂成長。
第四十一條 幼稚園不得使用國小化教育方式、教授國小教育內容、布置國小教育內容的作業或者組織與國小教育內容有關的考試、測驗。
幼稚園不得使用或者要求家長購買幼兒教材和教輔資料,不得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圖書等。
第四十二條 幼稚園的設施設備、用品用具、玩具、教具、圖書等,應當適合兒童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需求,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質量、安全標準和衛生、環保要求。
鼓勵幼稚園利用當地自然資源自製玩具、教具。
第四十三條 幼稚園不得組織兒童參加商業活動和無安全保障的活動,不得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網路遊戲以及違背保育教育規律等內容的套用軟體以及其他相關物品,不得泄露兒童和家長的信息。
禁止商業廣告、商業活動進入幼稚園。
禁止在幼稚園內吸菸、飲酒。
第四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與兒童家庭建立交流協作機制,通過家長開放日、家長會等形式開展科學保育教育宣傳和指導,促進兒童身心健康成長。
家長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幼稚園保育教育活動。
第四十五條 兒童父母、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教育觀念,學習科學教育方法,創造有利於兒童身心健康成長的親職教育環境,合理控制兒童使用電子產品時間,配合、支持幼稚園開展家園共育活動。
第五章 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
第四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財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後勤服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幼稚園應當根據需要增加男性教師的數量。
第四十七條 幼稚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愛護和平等對待兒童,不得有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以及侮辱兒童人格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嚴禁猥褻、性侵害兒童。
幼稚園發現猥褻、性侵害兒童行為,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害兒童,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依法保護受害兒童的隱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應當為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公辦幼稚園核定編制,並按照工作需要定期進行動態調整。現有編制總量仍然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可以對實驗幼稚園、鄉鎮中心幼稚園和公辦學校附屬幼稚園等公益二類幼稚園探索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和人員控制總量及時補充招聘幼稚園教師。
第四十九條 幼稚園園長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任職條件,由舉辦者任命或者聘任,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稚園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受過相應的專業知識培訓。
第五十條 幼稚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幼稚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障礙等不適宜繼續工作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幼稚園應當組織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每年進行至少一次健康檢查。
幼稚園不得招用有以下情形的人員:
(一)有吸毒、犯罪記錄的;
(二)有精神病史和其他不適合從事幼稚園工作疾病的;
(三)有虐待兒童等不良記錄的;
(四)有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的;
(五)其他不宜從事幼稚園工作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與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依法訂立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保障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和參加培訓等合法權益。
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的公辦幼稚園聘任教師,其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與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教師相同。
專職從事特殊教育的幼稚園教師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五十二條 幼稚園崗位結構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民辦幼稚園教師在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長期在偏遠地區、條件艱苦地區工作的幼稚園教師,按照規定在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和培訓體系,合理安排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招生規模,實施公費師範生鄉村幼兒教師培養計畫,並適當增加男生招收、培養比例。
幼稚園園長和教師應當定期參加專業培訓。
第五十四條 幼稚園教師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幼稚園應當創造條件,在寒暑假期間安排工作人員輪流休假。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學前教育。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學前教育公益普惠屬性。
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園兒童比例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在園兒童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辦幼稚園在園兒童比例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在園兒童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學前教育的投入,在教師配備、培養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給予扶持,改善辦園條件,提高農村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落實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生均補助標準,並逐步提高。
殘疾兒童生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列入財政預算,並足額撥付。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並逐步提高資助標準。
對孤兒、殘疾兒童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貧困家庭兒童免收保教費,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辦園成本、幼稚園類別和民眾承受能力等,制定公辦幼稚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並實行動態調整。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幼稚園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抑制過高收費。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購買服務、綜合獎補、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組織教師培訓和教研指導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
第六十二條 民辦幼稚園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價格,應當與公辦幼稚園執行統一標準。
幼稚園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幼稚園辦園水平進行分類認定,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參與併購、加盟、連鎖經營等行為的監督管理,規範辦園行為。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學前教育經費,不得違法向幼稚園收取或者攤派費用,不得侵占、破壞幼稚園園舍和設備,不得在幼稚園周邊區域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有輻射和影響採光的建築和設施,不得干擾幼稚園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十六條 發生兒童安全等事故,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兒童、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圍堵幼稚園,擾亂正常保育教育秩序;
(三)侵占、損毀幼稚園設施、設備;
(四)攜帶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器械進入幼稚園;
(五)製造、散布謠言;
(六)其他違法行為。
發生前款行為,幼稚園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置,維護幼稚園秩序。
第六十七條 幼稚園所在社區和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體育場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應當為幼稚園提供相關圖書、展品、設施等教育資源,為幼稚園開展保育教育提供便利。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普及正確的學前教育理念,引導公眾理解和支持學前教育。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學前教育發展職責進行督導,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調整和組織實施幼稚園布局規劃的;
(二)對配套幼稚園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的;
(三)未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核發民辦幼稚園辦學許可證的;
(四)擅自改變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的性質和用途的;
(五)未按照規定製定並落實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生均補助標準的;
(六)未按照規定足額撥付殘疾兒童生均公用經費的;
(七)截留、擠占或者挪用學前教育經費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幼稚園將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配套幼稚園園舍、場地、附屬配套設施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配套幼稚園建設工程造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幼稚園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園、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停辦公辦幼稚園或者將公辦幼稚園轉為民辦幼稚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幼稚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組織兒童參加商業活動和無安全保障的活動的;
(二)歧視或者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入園的;
(三)在兒童入園前違反規定對兒童進行考試或者測查的;
(四)使用國小化教育方式、教授國小教育內容、布置國小教育內容的作業或者組織與國小教育內容有關的考試、測驗的;
(五)使用或者要求家長購買幼兒教材和教輔資料,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圖書的;
(六)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網路遊戲以及違背保育教育規律等內容的套用軟體以及其他相關物品的;
(七)允許商業廣告、商業活動進入幼稚園的。
公辦幼稚園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幼稚園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以及侮辱兒童人格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的,依法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對不滿三周歲嬰幼兒的照護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公辦幼稚園,是指國家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集體資產舉辦的幼稚園。
(二)民辦幼稚園,是指國家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的幼稚園,包括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三)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扶持,按照規定標準收費並向一定區域的居民提供普遍學前教育服務的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辦好學前教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學前教育工作,劉家義書記、龔正省長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把深化改革、加快學前教育發展,作為黨和政府為老百姓辦實事的重要民生工程,堅持問題導向,深入開展調研,研究具體措施,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2014年,省政府以規章形式頒布實施《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為學前教育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2018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實施第三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取得顯著成效。
但是,由於我省學前教育底子薄、歷史欠賬多,目前仍然是教育鏈條中最突出的短板和最薄弱的環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入園難、入園貴”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政策調整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給學前教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戰、新要求,學前教育面臨的形勢、任務更加嚴峻、緊迫。例如,普惠性學前教育的體制機制未完全建立,優質資源供給總量不足,經費保障缺口較大,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社會地位和待遇保障有待改善,幼稚園管理和保育教育質量有待進一步規範和提高等等,這些問題都嚴重製約了我省學前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亟需從法律層面予以規範和解決。
從我省立法實踐角度來看,一是,2014年頒布的《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與我省當前的發展形勢和工作要求不統一,需要通過立法作進一步調整。二是,我省在體制機制創新方面做了很多重大突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檔案,各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也積累了很多好的做法和成熟經驗,需要通過立法予以鞏固、提升和推廣。三是,國內多省市已經先後出台了學前教育的地方性法規,為我省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鑑的經驗。
因此,儘快制定出台《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為2019年地方性法規一類項目後,省教育廳高度重視,立即啟動《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9年1月,形成《條例(草案)》初稿後,多次徵求了全省教育系統、有關部門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對學前教育的立法工作指導,3月和5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良同志、王隨蓮同志分別帶隊到濟南市和四川省、安徽省進行專題調研,6月下旬,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又專程赴東營、濰坊、濟寧、菏澤四市開展了調研,對《條例(草案)》的制定工作給予了具體指導。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司法廳提前介入調研起草工作,會同我廳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修改論證,併到德州、聊城、青島、日照開展立法調研。4月中旬,省司法廳通過山東省司法行政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並徵求了16個設區的市政府和11個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在進一步修改的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送省委編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13部門和單位會簽,並同時徵求了各民主黨派、有關學會協會以及部分高校和幼稚園的意見建議。根據前期的意見徵集,共收到255條修改意見。5月中旬,省司法廳、省教育廳在認真研究各部門會簽意見以及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多次進行溝通協調,數易其稿,最終形成目前的《條例(草案)》。該草案已經2019年7月2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學前教育的性質地位。《條例(草案)》明確了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規定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促進幼兒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對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基本權利予以明確,規定幼兒年滿三周歲,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
(二)關於政府和部門責任。《條例(草案)》對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加強學前教育工作的責任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明確各級政府應當落實在學前教育規劃、投入、教師隊伍建設、監管等方面的責任,要求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構建覆蓋城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堅持公辦民辦並舉,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支持、促進、規範民辦幼稚園發展,引導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
(三)關於幼稚園的規劃建設。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是保障學前教育資源供給的主要渠道,是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的重要舉措。《條例(草案)》重點圍繞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進行了規範:一是,將教育行政部門納入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落實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要求。二是,明確了幼稚園的供地性質和建設要求,規定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在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上施行閉環式管理,落實同步規劃設計、同步供地、同步建設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則。三是,明確了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的辦園性質,要求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應當優先舉辦為公辦幼稚園,或者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無償委託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但不得舉辦為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四是,明確了對未按規定規劃建設配套幼稚園以及辦園資源不足的解決措施,要求對已建成的居住區未按規定規劃建設配套幼稚園的,應當通過補建、改建、新建或者回收、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各級政府可以將中國小閒置校舍、空置廠房、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改建為公辦幼稚園。五是,對幼稚園的建設標準提出要求,規定其選址、建設和裝修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符合抗震、避險、防雷、防火、衛生、環保等標準。
(四)關於幼稚園的設立與管理。對幼稚園的設立、審批和管理的基本程式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稚園管理條例》已經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作了相應細化和補充:一是,分別明確了公辦幼稚園和民辦幼稚園設立審批的要求。二是,落實幼稚園依法辦園基本要求,規定幼稚園應當依據章程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與管理體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依法實施管理。三是,規定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成立園務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建立教職工大會制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教職工績效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崗位聘用、職務晉升、工資分配、獎懲的重要依據。四是,強化了幼稚園的安全防範措施,規定幼稚園應當配備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實施網上巡查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視頻圖像資料的有效性,辦理校方責任保險等。同時,還特別規定了幼稚園要實行幼兒的交接、登記制度,並對監護人接送和使用車輛集中接送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五)關於幼兒的入園與保育教育。加強幼兒入園和對在園幼兒實施科學的保育教育管理,是提高學前教育工作質量的重點。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草案)》予以重點規範:一是,要求幼稚園招生按照戶籍地或居住地就近原則接收適齡幼兒,特別規定了在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充足的區域,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按照劃定的服務範圍,就近接收適齡幼兒入園,並對殘疾幼兒入園作出專門規定。二是,規定幼稚園招生除進行健康檢查外,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三是,規定幼稚園應當制定膳食營養、體育鍛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措施,增強幼兒體質,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四是,要求幼稚園應當科學組織幼兒在園一日生活,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創設適宜幼兒發展的環境,糾正國小化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環境。五是,明確了家長和社會在學前教育中的責任。
(六)關於幼稚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為解決幼稚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編制數量不足、專業水平參差不齊、福利待遇落實難等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了具體解決措施:一是,規範了幼兒教師入職條件,規定幼稚園園長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任職條件,幼稚園教師、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保育員應當受過保育專業知識培訓,幼稚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等。二是,落實教師配備要求,規定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為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公辦幼稚園核定編制,並定期進行動態調整,現有編制總量內仍然不能滿足的探索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和人員控制總量及時補充招聘幼稚園教師。三是,落實教師待遇,規定幼稚園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民辦幼稚園教師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教師享有同等權利等。四是,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和培訓體系,實施公費師範生鄉村幼兒教師培養計畫,適當增加男生在教師招收、培養中的比例等。五是,明確了幼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規範,要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愛護和平等對待幼兒,不得有虐待、歧視、恐嚇、猥褻、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七)關於保障與監管。《條例(草案)》著重強調了各級政府在學前教育保障與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責任:一是,建立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擔的投入保障機制,並按照國家規定明確了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園幼兒所占本行政區域內在園幼兒總數的最低比例標準。二是,明確了財政補助標準,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生均補助標準,同時要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並對孤兒、殘疾幼兒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貧困家庭幼兒免收保教費等。三是,對民辦幼稚園專門作出了相應的支持政策。四是,明確了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職責,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幼稚園辦園水平進行分類認定,並實行動態監管;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參與併購、加盟、連鎖經營等行為的監督管理,規範辦園行為;對幼稚園收費進行價格監管,抑制過高收費等。五是,重點針對“園鬧”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以保障幼兒、教職工以及幼稚園的安全。同時還明晰了社會各界共同為幼兒接受學前教育提供良好環境和保障的相關責任。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解讀一

《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於9月27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一項關於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生領域立法,堅持問題導向,力求破除制約學前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補齊制度短板,細化保障措施,共8章78條。
“《條例》牢牢把握學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針對學前教育資源尤其是普惠性資源不足的問題,進行制度設計。”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條例》明確規定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辦園體系,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學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園兒童比例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在園兒童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辦幼稚園在園兒童比例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在園兒童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同時,《條例》明確,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優先舉辦為公辦幼稚園,或者通過招投標方式無償委託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並應逐步提高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生均補助標準。
《條例》從規劃源頭、過程監管、結果控制等流程環節,進行職責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幼稚園同步規劃設計要求,從建設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環節,對配套幼稚園地塊布局、用地面積等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加強監管;對配套幼稚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要求的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條例》明確規定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供地、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的配套幼稚園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進一步強調建設單位建設主體責任和建設標準;同時明確未按照規劃條件建設配套幼稚園的法律後果,即“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居住區建設工程不予核實,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進而導致居住區不能交付使用的後果。
《條例》要求,每個鄉鎮應當至少舉辦一所公辦中心幼稚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學前教育的投入,在教師配備、培養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給予扶持,改善辦園條件,提高農村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針對農村學前教育資源不足、發展不均衡的問題,《條例》加大對農村學前教育的扶持力度,縮小城鄉差距,補齊農村學前教育短板;同時對弱勢群體接受學前教育給予特殊保護,更加注重在立法上彰顯人文關懷。
《條例》指出,幼稚園不得歧視或者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入園。在同等條件下,殘疾兒童優先進入公辦幼稚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對孤兒、殘疾兒童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貧困家庭兒童免收保教費,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兒童在園期間戶外活動時間不少於兩小時。
《條例》細化了管理措施,要求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幼稚園應當制定膳食營養、體育鍛鍊、健康檢查、疾病預防等措施,提供用餐的幼稚園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按照規定進行食品留樣,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幼稚園應當保證兒童在園期間適當的戶外活動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
針對幼兒安全事故頻發問題,《條例》對幼稚園強化安全監管作出具體規範,應在幼稚園門口設定硬質隔離和防衝撞設施,安裝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在重點部位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入侵報警和視頻圖像採集裝置,建立並實施網上巡查制度。為糾正學前教育“國小化”傾向,《條例》還提出,幼稚園應當遵循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和認知規律,科學安排保育教育活動,不得使用國小化教育方式、教授國小教育內容、布置國小教育內容的作業或者組織與國小教育內容有關的考試、測驗。

解讀二

《條例》共八章七十八條,主要從以下八個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
一、關於學前教育的性質地位。《條例》明確了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規定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促進幼兒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明確了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稚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與教育。對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基本權利予以明確,規定幼兒年滿三周歲,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
二、關於政府和部門責任。《條例》對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加強學前教育工作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明確各級政府應當落實在學前教育規劃、投入、隊伍建設、監管、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責任,要求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構建覆蓋城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各級政府要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堅持公辦民辦並舉,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支持、促進、規範民辦幼稚園發展,引導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落實部門責任,完善教育部門主管、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三、關於幼稚園的規劃建設。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是保障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的主要渠道,是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的重要舉措。《條例》重點圍繞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建設進行了規範:一是將教育行政部門納入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落實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要求。二是明確了幼稚園的供地性質和建設要求,規定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在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上施行閉環式管理,落實同步規劃設計、同步供地、同步達到建設條件、同步建設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六同步”原則。三是明確了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的辦園性質,要求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應當優先舉辦為公辦幼稚園,或者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無償委託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但不得舉辦為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四是明確了對未按規定規劃建設配套幼稚園以及辦園資源不足的解決措施,要求對已建成的居住區未按規定規劃建設配套幼稚園的,應當通過補建、改建、新建或者回收、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各級政府可以將中國小閒置校舍、空置廠房、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改建為公辦幼稚園。五是對幼稚園的建設標準提出要求,規定其選址、建設和裝修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符合抗震、避險、防雷、防火、衛生、環保等標準。
四、關於幼稚園的設立與管理。對幼稚園的設立、審批和管理的基本程式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稚園管理條例》已經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條例》結合我省實際,作了相應細化和補充:一是分別明確了公辦幼稚園和民辦幼稚園設立審批的要求。幼稚園審批實行“先證後照”制度,幼稚園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到相關部門進行法人登記。二是落實幼稚園依法辦園基本要求,規定幼稚園應當依據章程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與管理體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依法實施管理。三是規定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成立園務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建立教職工大會制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教職工績效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崗位聘用、職務晉升、工資分配、獎懲的重要依據。四是強化了幼稚園的安全防範措施,規定幼稚園應當配備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實施網上巡查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視頻圖像資料的有效性,辦理校方責任保險等。同時,還特別規定幼稚園一般不使用車輛集中接送兒童,應當由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委託的成年人負責接送。
五、關於幼兒的入園與保育教育。加強幼兒入園和對在園幼兒實施科學的保育教育管理,是提高學前教育工作質量的重點。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不規範、國小化現象等突出問題,《條例》予以重點規範:一是要求幼稚園招生按照戶籍地或居住地就近原則接收適齡幼兒,特別規定了在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充足的區域,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按照劃定的服務範圍,就近接收適齡幼兒入園,並對殘疾幼兒入園作出專門規定。二是規定幼稚園招生除進行健康檢查外,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查。三是規定幼稚園應當制定膳食營養、體育鍛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措施,增強幼兒體質,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四是要求幼稚園應當科學組織幼兒在園一日生活,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糾正國小化的教育方式、教育內容和教育環境。五是明確了家長和社會在學前教育中的責任,特別規定家長應當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合理控制兒童使用電子產品時間,給予兒童高質量的陪伴。
六、關於幼稚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為解決幼稚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編制數量不足、專業水平參差不齊、福利待遇落實難等問題,《條例》明確了以下具體解決措施:一是規範了幼兒教師入職條件,規定幼稚園園長、教師、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幼稚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等。二是落實教師配備要求,規定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為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公辦幼稚園核定編制,並定期進行動態調整,現有編制總量內仍然不能滿足的探索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這是我省在人員編制管理上最大的制度創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和人員控制總量及時補充招聘幼稚園教師。三是落實教師待遇,規定幼稚園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民辦幼稚園教師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教師享有同等權利等。四是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和培訓體系,實施公費師範生鄉村幼兒教師培養計畫,適當增加男生在教師招收、培養中的比例等。五是明確了幼兒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規範,要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愛護和平等對待幼兒,不得有虐待、歧視、恐嚇、猥褻、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六是明確規定了幼稚園從業禁止的五種具體情形, 如有吸毒、犯罪記錄,有虐待兒童不良記錄,有傳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等,從源頭上保護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七、關於保障與監管。《條例》著重強調了各級政府在學前教育保障與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責任:一是建立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這是我省首次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學前教育要建立政府投入為主的經費保障機制。同時,按照國家規定明確了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園幼兒所占本行政區域內在園幼兒總數的最低比例標準分別為50%和80%,充分發揮公辦幼稚園保基本、兜底線、引領方向、平抑物價的主渠道作用。二是明確了財政補助標準,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落實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生均補助標準,同時要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並對孤兒、殘疾幼兒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貧困家庭幼兒免收保教費等。三是對民辦幼稚園專門作出了相應的支持政策,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採取購買服務、綜合獎補、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教師培訓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四是明確了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職責,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幼稚園辦園水平進行分類認定,按類收費,並實行動態監管;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參與併購、加盟、連鎖經營等行為的監督管理,規範辦園行為;對幼稚園收費進行價格監管,抑制過高收費等。五是重點針對“園鬧”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以保障幼兒、教職工以及幼稚園的安全及維持幼稚園正常教育秩序。同時還明晰了社會各界共同為幼兒接受學前教育提供良好環境和保障的相關責任。
八、關於法律責任。《條例》針對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建設單位、幼稚園舉辦者、幼稚園、幼稚園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等不同層面,按照職責分工和違法情況進行了具體界定,對一些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違法成本。例如,社會普遍關心的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整治問題。《條例》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幼稚園將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配套幼稚園園舍、場地、附屬配套設施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配套幼稚園建設工程造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再如,對於擅自舉辦的無證幼稚園,《條例》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園、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舉措必將進一步營造我省學前教育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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