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托幼工作暫行規定

《濟南市托幼工作暫行規定》在1992.10.14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托幼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0月14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托幼工作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幼稚園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托幼園所、學前班的建立、管理及其對學齡前幼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托幼工作規劃,加強對托幼工作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本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托幼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托幼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托幼工作發展規劃;
(三)對托幼園所、學前班的級、類進行審定;
(四)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托幼園所、學前班的保育教育工作;
(五)組織培訓托幼園所、學前班的園所長和教師,建立園所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製度;
(六)組織開展幼兒保育和教育的科研工作;
(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托幼園所、學前班的衛生保健工作;
(八)辦好示範性幼稚園。
各級衛生、財政、計畫、勞動、人事、城建、商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托幼工作。
第五條 托幼工作的規劃目標為:
(一)一九九五年前,市區普及學前一年教育,三歲以上幼兒入園率達到或超過百分之九十;農村基本普及學前一年教育,三歲以上幼兒入園率達到或超過百分之八十;
(二)二○○○年前,市區和農村全部普及學前一年教育,市區和農村經濟發達地區基本普及三至六周歲幼兒的學前教育;農村其他地區三歲以上幼兒入園率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八十五。
第二章 托幼園所、學前班的建設和設立
第六條 “八五”期間,市和每個縣區人民政府應各建設一所實驗幼稚園,鄉鎮人民政府應各建設一所中心幼稚園。
提倡和鼓勵各級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舉辦或者投資建設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的托幼園所和學前一年制幼兒班。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或者單位舉辦招收殘疾兒童的特種托幼園所;鼓勵托幼園所增設招收殘疾兒童的特種班。
第七條 規劃設計部門在規劃新建居民小區時,應根據國家規定標準和實際需要規劃設計配套的托幼園所;在舊城改造地區,要把托幼園所的改造建設納入規劃,就近擴建或者新建托幼園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小區配套托幼園所,不得擅自停建、緩建或者減少建設面積。
第八條 舉辦托幼園所、學前班應當堅持誰舉辦誰出錢,國家適當扶持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托幼園所、學前班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設備購置費,由同級財政撥付;經常性經費由財政補助和向入園所、學前班幼兒的家長收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舉辦托幼園所所需經費,由舉辦者籌措,並向入托幼園所、學前班幼兒的家長收取。
第九條 舉辦或者停辦市區托幼園所、學前班,必須經所在區的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在農村舉辦或者停辦托幼園所、學前班,必須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註冊,並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舉辦或者停辦托幼園所、學前班。登記註冊的條件和辦法,要嚴格按照省、市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教育、保育和管理
第十條 托幼園所實行園所長負責制,並按《幼稚園工作規程(試行)》規定配備教職工。
第十一條 托幼園所、學前班教職工參加托幼園所、學前班工作前必須進行體檢,領取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並且每年應全面體檢一次。對患有不適宜從事托幼園所、學前班工作疾病的,應當離職治療或者調離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採取多種形式,對托幼園所長、幼兒教師進行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
托幼園所、學前班的教師、保育員在工作中要使用國語。
第十三條 幼兒教育,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體、智、德、美諸方面教育應當互相滲透,有機結合;
(二)遵循幼兒發展規律,符合幼兒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三)合理地綜合組織各方面教育內容並滲透於幼兒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作用;
(四)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
(五)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的形式;
(六)使用國家或者省統編的幼兒教材。
第十四條 托幼園所、學前班應當嚴格執行衛生部頒布的《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制度》,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第十五條 托幼園所、學前班的行政管理由舉辦單位和個人負責。
托幼園所、學前班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托幼園所、學前班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和單親子女入園所、學前班,應予以照顧。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力情況對托幼工作給予一定專項補助。
托幼園所、學前班需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的,應當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托幼園所、學前班應當建立經費預算、決算審核制度,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剋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托幼園所的園所長按同級國小校長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非農業戶口的幼兒教師的管理辦法和工資待遇按國小公辦教師有關規定執行,農業戶口的幼兒教師的管理辦法和工資待遇參照當地國小民辦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小附設幼稚園、學前班的管理,要把國小附設園、班的管理工作納入校長責任制,並作為教育行政部門評估國小管理水平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對托幼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辦托幼園所、學前班的行政處罰;教育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還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舉辦或者停辦托幼園所、學前班的;
(二)托幼園所、學前班房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和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反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四)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的;
(五)剋扣、挪用托幼園所、學前班經費的;
(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七)破壞、侵占托幼園所、學前班房舍、設備或者其他財產的;
(八)干擾托幼園所、學前班正常秩序的;
(九)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
(十)在托幼園所、學前班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托幼園所、學前班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罰款收入一律繳同級財政。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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