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幼稚園的管理,保障幼兒的健康成長,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幼稚園的設立、管理及對學齡前幼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市幼稚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幼稚園的監督管理。
規劃、衛生、物價、財政、勞動、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幼稚園的管理工作。
婦聯、工會等組織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幼稚園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對在幼兒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舉辦和審批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辦好實驗幼稚園;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辦好中心幼稚園。各級人民政府舉辦幼稚園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設備購置資,由同級財政撥款;經常性經費由財政予以補貼。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個人舉辦或捐資舉辦幼稚園。
鼓勵舉辦招收殘疾兒童的幼稚園或在幼稚園內附設殘疾幼兒班。
第六條 舉辦幼稚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二)有明確的辦園宗旨、培養目標;
(三)有符合《幼稚園工作規程》和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園舍和設施;
(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保教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在市區內舉辦幼稚園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註冊申請;在縣(市)舉辦幼稚園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註冊申請。
(一)擬辦幼稚園的章程;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擬任園長、擬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擬辦幼稚園的場地證明;
(五)擬辦幼稚園的經費來源證明;
(六)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合格證明和消毒合格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註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幼稚園應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境外組織、個人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聯合舉辦幼稚園的,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報批。
第八條 幼稚園變更登記事項或因故終止的,應當在變更或終止前三個月內到登記註冊的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終止登記手續。
第九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農村村鎮規劃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幼稚園的建設標準,規劃建設配套的幼稚園。配套建設的幼稚園應當與其他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幼稚園的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稚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園舍採光的建築設施,不得干擾幼稚園的正常秩序。
第十條 新建、擴建幼稚園的,按照中國小建設減免費用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向幼稚園收取的供氣、供水、供電、供熱等費用,按照居民使用標準執行。
第三章 教職工任職資格與待遇
第十一條幼稚園園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以上的學歷;
(二)有五年以上幼稚園工作經驗;
(三)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培訓並取得市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幼稚園的教師應當具有中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以上的學歷。醫務人員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以上的學歷。保育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保育職業培訓。炊事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幼稚園的教職工應當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加強專業知識和技能學習,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忠於職守。
第十四條 幼稚園的教職工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精神病及慢性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幼稚園的工作。
幼稚園教職工應當每年體檢一次。對患有不適宜從事幼稚園工作疾病的,應當離職治療。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幼稚園的園長按同級國小校長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非農業戶口的幼兒教師的管理辦法和工資待遇按國小教師有關規定執行;農業戶口的幼兒教師的工資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保育與教育
第十六條 幼兒教育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素質教育,促進其健康成長,和諧發展。
第十七條 幼稚園對烈士、現役軍人子女、單親子女和殘疾幼兒,在入園和收費等方面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 幼稚園在辦理幼兒入園、入托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卡)》和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濟南市兒童入托健康查體表》。無《預防接種證(卡)》或接種史不全以及經健康查體不合格者不得入園。
第十九條 幼稚園的規模應當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
幼稚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一4周歲)25人;中班(4——5周歲) 30人;大班(5—6周歲)35人;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稚園每班人數酌減。
第二十條 幼稚園應當制訂合理的幼兒生活作息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有計畫地鍛鍊幼兒肌體,增強幼兒體質,每日戶外體育活動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
幼稚園對體弱和殘疾幼兒應當給予特殊照顧。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重視幼兒的口腔衛生和視力保護,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檔案,並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情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衛生消毒、病兒隔離制度,做好計畫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傳染病流行。
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流行時,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衛生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供給膳食的幼稚園應當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為幼兒提供合理膳食。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內嚴禁設定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的玩具、教具。
幼稚園內禁止吸菸。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的教育應當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幼稚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
幼稚園的保教人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使用國語。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的品德教育應當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為主,並貫穿於幼兒生活及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七條 幼稚園應當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教職工應當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家園配合)
幼稚園應當與幼兒家庭密切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親職教育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育兒的知識,指導家長提高育兒水平。
第二十九條 (收費與財務管理)
幼稚園應當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托幼專用收費票據,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
幼稚園不得以培養幼兒專項技能、購買幼教書籍、玩具等為藉口,向幼兒家長收取其它費用。
第三十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幼稚園的經費以及籌集的資金和設備,應當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幼稚園的幼兒膳食經費應當建立專門一伙食帳戶,每月向幼兒家長公開一次帳目。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建立幼兒教育工作督導檢查機制,完善督導檢查制度,定期對下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幼兒教育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十二條 教學研究部門和教育科研部門應當注重幼兒教育基礎理論的研究,指導幼稚園開展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動,探索素質教育的模式和教學方法。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登記註冊舉辦幼稚園的,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招生、辦園,並處以 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一)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幼兒生命安全的;
(二)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處以 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破壞幼稚園房舍、設備的;
(二)在幼稚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稚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三)干擾幼稚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五)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六)剋扣、挪用幼稚園經費的。
第三十六條 幼稚園違反規定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幼稚園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託兒所、農村學前班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14日發布的《濟南市托幼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