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托幼工作管理規定

《淄博市托幼工作管理規定》在1992.04.18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托幼工作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4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4月18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托幼工作的管理,促進我市托幼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托幼工作的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托幼工作,並把幼兒教育納入基礎教育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的托幼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托幼工作的協調、指導,其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托幼辦公室)設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教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托幼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各級財政、物價、勞動、人事、計畫、規劃、城建等有關部門和婦聯、工會組織應按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托幼工作。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擬定本行政轄區托幼工作的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實施。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視導和評估制度,加強對幼稚園(含學前班,下同)、託兒所的業務指導。農村幼兒教育的評估,應與義務教育的評估同時進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規定舉辦幼稚園、託兒所,並鼓勵和支持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按規定舉辦或捐資舉辦幼稚園、託兒所。
第六條 舉辦幼稚園、託兒所實行登記註冊制度。在各區縣城區內舉辦的幼稚園、託兒所,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登記註冊;市實驗幼稚園和市直機關幼稚園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登記註冊;山東鋁廠、淄博礦務局負責本單位幼稚園、託兒所的登記註冊,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其他幼稚園、託兒所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登記註冊,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登記註冊的具體工作,由各級托幼辦公室負責辦理。具體登記註冊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幼稚園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辦園(所)單位或個人提出的登記註冊申請,會同有關部門對舉辦的幼稚園(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頒發《幼稚園登記註冊證書》、《託兒所登記註冊證書》或《學前班登記註冊證書》。
未經登記註冊,不得招收幼(嬰)兒入園(所、班)。
第八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擬定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規劃時,對幼稚園、託兒所的建設規劃應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應按城市規劃和淄政發[1985]18號檔案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幼稚園、託兒所。
城區新建幼稚園、託兒所完工後,應由教育行政部門參與驗收並安排使用。當地財政部門應酌情給予辦園(所)經費補助。
第九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舉辦實驗幼稚園,鄉鎮人民政府應舉辦中心幼稚園。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實驗幼稚園開展幼兒教育的科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把中心幼稚園辦成農村幼兒教育研究的中心。
實驗幼稚園和中心幼稚園的基建投資由計委安排解決,主要設備購置費由同級財政撥款;經常性經費由幼稚園向入園的幼兒家長按規定收費,同級財政適當予以補助。
第十條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辦幼稚園、託兒所,滿足本單位職工的需要。對於單位小、孩子少、自辦確有困難的單位,可系統辦或與附近單位聯辦,並向辦園單位交納代辦經費。
各單位辦幼稚園、託兒所的基建投資、設備配置費由主辦單位負責;經常性費用由主辦單位補助和向幼(嬰)兒家長按規定收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實際需要舉辦幼稚園、託兒所。幼稚園、託兒所的基建投資、設備購置費由主辦單位籌措;經常性費用由主辦單位籌措和向幼(嬰)兒家長按規定收費。
街道辦事處應按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對所轄區域內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幼稚園、託兒所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舉辦幼稚園、託兒所。其基建投資、設備購置費由主辦單位籌措,經常性費用由主辦單位籌措和向幼(嬰)兒家長按規定收費。
第十三條 公民個人舉辦的幼稚園、託兒所,其基建投資、設備購置費由承辦人負責;經常性費用主要向幼(嬰)兒家長按規定收費。
第十四條 幼稚園、託兒所應按照《幼稚園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或聘任工作人員。
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幼稚園(所)長、保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考核。對農業戶口的在職幼兒教師應在幼兒師範招生中安排一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 幼稚園、託兒所的醫師、保健人員、保育員、炊事員應參加衛生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
幼稚園(所)的工作人員應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體驗,領取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上述工作人員上崗後,每年體檢一次,體檢不合格者,應及時調離托幼工作崗位。
第十六條 對各級實驗幼稚園和中心幼稚園園長的管理,應分別按同級實驗國小和鄉鎮中心國小校長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並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事業單位舉辦的幼稚園,其幼稚園的管理辦法及工資待遇,按國小公辦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舉辦幼稚園的幼兒教師,其管理辦法及工資待遇,按企業辦國小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
街道辦事處、村民居委會舉辦幼稚園聘用的幼兒教師,其管理辦法和工資待遇,屬非農業戶口的,應按當地國小公辦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屬農業戶口的,應按當地國小民辦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工資及福利待遇所需資金,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城區由街道辦事處籌措。
公民個人舉辦幼稚園聘用幼兒教師的工資待遇,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一般不能低於公辦幼兒教師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 幼稚園(所、班),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建立良好的教育活動秩序,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面向全體幼兒,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
幼稚園應當使用國語。
第十九條 經登記註冊的幼稚園、託兒所、學前班需向幼(嬰)兒家長收取費用的,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其收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憑證。
幼稚園(所、班)的收費標準、幼(嬰)兒家長交費的報銷辦法,按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淄教幼字[1992]5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在托幼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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