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耕地保養暫行規定

為了保護和提高耕地肥力,保障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021年2月7日已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耕地保養暫行規定
  • 所屬地區:山東省
  • 分類:規定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廢止日期:2021年2月7日
  • 廢止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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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李乾傑
2021年2月7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等17件規章予以廢止,對《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7件規章予以修改。修改的7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相關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2月10日印發
附屬檔案1
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一、《山東省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魯政發〔1986〕114號)
二、《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魯政發〔1988〕176號)
三、《山東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魯政發〔1995〕103號)
四、《山東省耕地保養暫行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五、《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
六、《山東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七、《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
八、《山東省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
九、《山東省殘疾人優惠扶持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
十、《山東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9號)
十一、《山東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3號)
十二、《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
十三、《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
十四、《山東省海上搜尋救助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
十五、《山東省行政投訴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
十六、《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十七、《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
山東省耕地保養暫行規定
山東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提高耕地肥力,保障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養工作。各級土壤肥料工作站及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負責耕地保養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耕地保養工作的領導,動員農民廣積農家肥,培植和提高地力。
第五條 使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堅持用地與養地結合、投入與產出並重的原則,履行保養耕地的義務,增施有機肥料,提高耕地肥力,嚴禁對耕地進行掠奪性經營。
第六條 實行地力等級評價制度,建立地力等級檔案。
耕地的地力等級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耕地的調查評價和劃等定級工作,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國營農場(圃)具體負責。
耕地的地力等級檔案,以村、國營農場(圃)為單位建立。
第七條 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國營農場(圃)在同承包者簽訂耕地承包契約時,應將耕地的地力等級、每畝耕地年使用有機肥的數量、質量等指標以及獎罰標準一併載入承包契約,並定期進行檢查評定。
承包者通過增加投入使耕地地力升級的,應按承包契約的規定給予獎勵,承包契約期滿時,有優先承包權;轉讓、轉包時,由新承包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 每畝耕地年使用優質農家肥的數量,平原地區不得少於二千公斤,丘陵薄地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公斤。
前款所稱優質農家肥,系指有機質含量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的有機肥。
第九條 廣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徑地培肥地力。
(一)農戶應建好欄圈、廁所、乾灰庫等積肥設施,搞好人糞尿管理,並積極養畜積肥;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為農戶劃定積肥和取土場所。
(二)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實行秸稈還田。
(三)因地制宜地發展綠肥、飼草作物。
(四)城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組織糞肥下鄉,支援農業生產。
第十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土壤利用改良規劃,並組織實施,防治水土流失以及土壤次生鹽漬化、沙化、潛育化。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土壤肥料工作站及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應加強培肥改土工作的技術指導,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技術人才,開展肥力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以及耕地使用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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