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耕地保養條例》,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耕地保養條例
- 通過時間:1998年9月28日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基本信息
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的說明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就《內蒙古自治區耕地保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生產的發展直接影響國民經濟乃至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耕地作為農業生產的重要資源,經過合理改良培肥,不僅可以永續利用,而且可以使土壤肥力不斷提高,為人們提供越來越多的農副產品;相反只用地不養地,掠奪式經營,就會造成土壤肥力下降,甚至引起嚴重的水土流失、風蝕沙化、次生鹽漬化,使肥沃的農田變成不毛之地。
多年來,我區由於對耕地重用輕養、廣種薄收,大部分耕地土壤肥力呈下降趨勢。全區有20%的耕地土壤有機質含量小於1%,有鹽鹼化耕地986萬畝,沙化耕地473萬畝。
為了保護農業資源,強化對耕地使用的管理,目前,全國已有許多省區制定了保護耕地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耕地,卓有成效。針對我區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和亂占濫用耕地使土壤肥力下降的狀況,按照農業部有關檔案精神和自治區人大、政府的立法計畫,我廳起草了條例草案。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和法律依據
1995年,農業廳成立了由有關處室和自治區土壤肥料工作站、盟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參加的條例起草小組。起草小組的同志們在認真學習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耕地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大量收集研究有關耕地保養科技資料的基礎上,結合自治區農業生產實際,起草了條例初稿。經兩次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我們又將徵求意見稿印發給各盟市農業局、土肥站,農業廳有關處室,區內有關領導、專家、教授徵求意見。在1996年年初召開的全區土壤肥料工作會議上,對徵求意見稿逐句逐條進行了認真討論和修改。以後又經多次徵求各方面的意見,重新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條例送審稿,報自治區法制局。又經自治區法制局審查修改,形成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共分六章三十四條。第一章總則,從七個方面闡述了條例的起草依據、任務和管理。第二章耕地使用和保護,從十一個方面對不同類型耕地的合理使用和保護提出了具體要求。第三章耕地改良培肥,從六個方面提出了耕地保養與改良培肥的方法。第四章耕地保養的保障措施,就資金投入、土壤肥料機構的任務、服務體系建設和耕地分等分級四個方面做出了規定。第五章法律責任,從四個方面規定了違反本條例應負的責任、爭議處理和對管理人員的要求。第六章附則。
條例草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為依據,並參考了其它省區耕地保養地方性法規的內容,力求使條例全面、具體,可操作性強,成為我區耕地保養的綱要性檔案。
三、關於條例的調查研究與論證
為了增強條例的科學性、完整性和系統性以及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一致性,使條例內容具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我們組織部分盟市有關科技人員開展了內蒙古自治區耕地保養與培肥的調查研究和論證工作,完成了《內蒙古自治區耕地保養與模式研究》成果。
(一)明確制定條例的根本目的和任務
耕地土壤肥力是指土壤協調作物生長所需要的水、肥、氣、熱的能力。耕地保養與培肥的目的就是保持或提高土壤的這種能力。土壤開墾以後,由於自然生態系統被打亂,人為活動不斷影響了作物生長和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特性,影響了土壤的物質和能量流動。合理地使用耕地,應當是在收穫農作物帶走了大量能量和物質的同時,不斷向土壤補充物質和能量,使之保持動態平衡,這樣耕地土壤肥力就能穩定保持或提高。但目前由於不合理的耕作管理,用地多養地少,索取多歸還少,造成土壤物理、化學和生物學性狀變差;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水土流失、風蝕沙化和次生鹽漬化的發展,使耕地不斷受到破壞。制定條例,就是要規範人們用地養地的行為,以保證農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針對目前農業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套用現代科學技術,通過試驗研究,提出合理的用地養地方案,分類型最佳化並建立耕地保養(改良)與培肥模式。
(二)圍繞條例內容進行科研實踐和試驗示範
承擔條例起草任務以後,自治區農業廳、土肥站與盟市土肥站和有關技術人員共同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確了分工和任務。我們根據本次立法意向和擬定的條例主要內容,及時開展了科研實踐和試驗示範。
一是在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耕地上建立試驗示範點,進行耕地保養(改良)與培肥的專項研究。通過研究,在占有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掌握土壤肥力變化規律和特點,探索合理用地養地技術。
二是廣泛收集國內外先進的耕地保養(改良)與培肥技術資料,進行總結、歸納、分析,篩選適宜我區的技術方法。
三是分類型建立耕地保養(改良)與培肥技術模式,並在生產中推廣套用,不斷充實完善。
(三)為條例尋找可靠的科學依據
1.初步掌握了不同類型耕地土壤肥力的變化規律。
根據我區耕地使用狀況和不同類型耕地的特點,我們將全區的耕地分為水澆地、旱平地、旱坡地和鹽鹼地四大類型進行研究。通過多點試驗,分類型研究了各種耕地土壤肥力的變化規律,使條例的各項規定更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2.建立了不同類型耕地保養(改良)與培肥模式。
(1)旱坡地保養與培肥技術模式:中心內容是通過工程、生物、農機、農藝措施的綜合組裝配套,有效的控制坡耕地的水土流失,避免風蝕沙化,實現耕地物質、能量的良性循環,保持或提高耕地土壤肥力。
(2)旱平地保養與培肥技術模式:通過增施化肥提高生物產量,配合秸稈利用與轉化的多種形式,逐步提高還田有機物的數量,保持土壤有機質和各種營養元素的平衡。
(3)水澆地保養與培肥技術模式:針對水澆地高產出、高投入的實際,以堅持不斷向土壤補充有機物的同時,實行連續施用化肥,定期補充微量元素,推廣有機與無機相結合的平衡施肥技術。
(4)鹽鹼地改良與培肥技術模式:農藝措施與化學措施結合,通過地膜覆蓋、增施各種有機物和磷石膏等方式,培育有機物熟化層,降低耕層土壤的鹽鹼含量,控制住土壤季節性返鹽,為作物生長創造良好的土壤環境。
以上工作,為條例草案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耕地保養的任務
條例草案第二條對耕地保養的任務做出明確規定,即指“耕地質量的保護和對耕地土壤的人工培肥”,條例第三條又進一步具體指出要“堅持用地與養地相結合,做到養分投入和消耗平衡有餘。”只有這樣,才能使耕地永續利用。
(二)耕地保養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其監督管理
耕地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耕地質量的好壞及土壤肥力變化直接影響農業生產的發展。自治區各級農業行政部門作為主管本區域農業和農村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負責搞好耕地保養工作。因此,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旗縣以上農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養工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耕地保養工作。”
(三)關於禁止掠奪式耕作問題
掠奪式耕作主要指耕地經過若干年使用後,土壤肥力破壞性下降,俗話說地不長了,被迫撂荒不種。這是一種掠奪式破壞性經營方式,應當禁止。科學的方法是建立合理的輪作周期,有計畫地輪歇或種植,並逐步把撂荒輪歇改變為糧草(綠肥)輪作。
(四)耕地的合理使用和保護中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耕地使用應當科學合理,做到因土種植、因土施肥、因土改良,使耕地土壤肥力持續穩定提高。”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次生鹽漬化、水土流失和風蝕沙化等問題分別對平原區、山區和風沙土地區耕地的合理使用提出了具體要求,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對耕地的保護。
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了耕地的森林覆蓋率量化標準,其依據是“內蒙古自治區造林技術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3°—15°的坡耕地應當建設水平梯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根據我區土地詳查資料,全區2°以上的坡耕地為5338萬餘畝,占耕地總面積的42.1%;15°以上的坡耕地僅占耕地總面積的2.8%,屬退耕對象。《內蒙古土壤侵蝕研究》表明:土壤水力侵蝕一般發生在地面坡度3°以上的山地、丘陵及台地區。我們近幾年進行“等高田”建設的實踐也證明,3°左右的坡耕地即易發生水土流失。因此,提出了治理範圍為3°—15°的規定。
(五)耕地保養的經費問題
耕地保養的經費主要用於耕地保養的管理、監測、新技術研究推廣。由於耕地保養是一項長期性工作,有些措施的經濟效益又明顯滯後,若干年後才能逐步發揮作用,不可能做到自收自支,只有依靠財政、計畫等部門的支持才能進行工作。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農業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耕地保養經費,逐年增加對耕地保養的投入。耕地保養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予以安排。”保證相關工作的開展。
(六)法律責任
對於不按規定用地養地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處罰,是搞好耕地保養的重要措施。各旗縣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耕地分等分級標準,以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單位建立耕地地力等級檔案,根據耕地土壤肥力變化,獎優罰劣,促進耕地保養工作的發展。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說明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耕地保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由於我區耕地多年來重耕種、輕保養,造成一部分耕地地力下降,要保持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制定耕地保養條例非常必要,建議條例草案修改後儘快審議通過。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從保護農民的利益和增加條例的可行性出發,提出了許多具體的修改意見。會後,農牧業委員會徵求了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盟市及部分旗縣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並會同自治區農業廳赴山西、河南兩省圍繞條例草案修改進行了考查調研,聽取了外省人大農工委和政府農業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在此基礎上,農牧業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耕地保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條例草案立法依據不夠充分,實際上立法依據主要是土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為此,草案修改稿第一條立法依據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條和第三條的內容合併,並增加了“禁止掠奪式耕作,保護和提高地力”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條。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內容合併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六條。
四、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目前有的農藥,雖然是劇毒,但高效、不殘留。根據此意見,對條例草案第十六條作了相應修改,修改後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條。
五、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條例草案第十條不宜籠統提森林覆蓋率,應增加“人民政府組織耕地使用者建設農田防護林體系”內容。根據此意見,對條例草案第十條作了相應修改。
六、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條例草案第十一條“橫向種植、等高築埂”表述不準確,根據此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改為“等高種植,築埂打堰”。
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內容合併,刪掉“農家肥有機質含量必須達到7%以上”的內容,修改後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三條。
八、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秸稈覆蓋”和“禁止在田間焚燒秸稈”的提法不符合自治區實際。據此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內容作了修改,修改後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五條。
九、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並結合自治區實際,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新增加了有關中低產田改良的內容。
十、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新增加了“耕地保養以農民投資投勞為主”的內容。同時,政府機構的行政經費應由政府統籌安排,地方性法規一般不涉及,為此,刪掉了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中“耕地保養管理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予以安排”的內容。
十一、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土壤肥料機構本身就是耕田保養服務體系,無需也無權再建體系”。據此意見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內容作了相應修改,修改後的條文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條。
十二、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對草案第二十六條的內容作了補充,增加了土壤肥料機構強化耕地保養措施的內容,補充後的條文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一條。
十三、依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內容作了相應修改,修改後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條。
十四、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應增加對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處罰條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
十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五)項內容刪掉;將第(三)項內容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五條。
十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規定對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內容作了相應修改,修改後的條文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六條。
十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的內容進行了規範,規範後的條文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八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中的個別詞句和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規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第二次修改說明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9月22日下午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耕地保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比較成熟、完善,同意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農牧業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主任會議審議修改後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通過。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第四條第二款“機構”後增加“或有關機構”的內容。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第五條“根據”後加“各類”,“因地制宜地”後改為“合理種植和施肥”。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第七條第二款“作為”前加“可”字,在“標準”後增加“後,方可使用。”內容。
四、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第十條中“風口地區”“立體防護林帶”的表述不準確,據此意見,我們改為“風口地段”和“喬灌結合的防護林帶”。
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灌溉定額”後增加“積極推廣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在“設施,”後加“改進灌溉制度,防止土壤鹽漬化。對已鹽漬化的土壤要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改良”。
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第十七條中“調整”改為“科學確定”,“鉀”後加“施”字,在“微肥”後增加“實行因土施肥”的內容,將“逐步做到平衡施肥”放到“化肥利用率”之後。
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第十八條“造地費”前加“征地”兩字。
八、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刪掉第二十三條的內容,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內容修改後作為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的內容。修改後的第二十三條內容為:“耕地保養要與耕地承包相銜接配套,在耕地承包中,應當明確耕地地力等級和保養要求以及保養耕地的義務和責任”。
九、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後加“組織和管理”,在“不力”前加“工作”;刪掉“給耕地資源”、“和個人”內容。
十、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第二十八條內容改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土壤肥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條文中個別詞句和文字進行了修改規範。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