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耕地保養暫行辦法

甘肅關於耕地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耕地保養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1]180號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日期:1991-10-17
  • 生效日期:1991-10-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甘肅省耕地保養暫行辦法
(1991年10月17日甘政發〔1991〕180號)
第一條為了保證和提高耕地肥力,加強地力建設,促進農業穩定增產,增強農業發展後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耕地保養工作的領導,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行使有關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四條凡使用或承包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持用地養地相結合,投入與產出並重的原則,履行保養耕地的義務,增加有機肥料,提高耕地肥力,嚴禁掠奪式經營。
第五條廣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徑增加投入,培肥地力。
(一)實行有機肥與無機肥相結合,保證土壤有機質含量穩中有增。縣級土肥站和農業技術推廣站(中心)開展對土壤肥力的監測工作。
(二)施用農家肥的數量應逐年有所增加,基本農田要求做到每年都施用農家肥。
(三)農家肥的質量實行劃等分級,農家肥的有機質含量不得低於2.5%。
(四)大面積推廣農家肥、化肥定量最佳化配方施肥。施用農家肥要求大於化肥用量,至少達到等比例。
(五)加強肥源建設,發展養畜積肥,提倡人有廁所,畜有圈,禽有舍,戶有積肥坑(堆) 。每個村在公共場所和主要交通路旁修建公共廁所。
(六)發展綠肥,充分利用光熱條件,間、套、複種短期綠肥。推廣復帶種植和輪作模式,擴大豆科作物種植面積。
(七)發展沼氣,推廣高溫堆肥,實行秸稈還田,高茬收割。
(八)搞好城糞下鄉,牛羊糞下山,科學利用生活垃圾及無害的可作肥料的工業廢棄物、開闢農肥市場,倡導創辦有機肥加工廠,發展農家肥社會化服務。
第六條土壤耕作。要求伏秋早耕深耕。及時耙耱鎮壓,增強土壤蓄水保墒能力。陰濕地區要深翻曬垡,提高地溫,活化土壤養分。嚴禁在耕地上挖土、挖沙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第七條農業部門應根據土壤普查結果,做出中低產土壤改良規劃和改造技術方案,採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的辦法,提高其地力等級;農民民眾應在農業技術部門的指導下,結合實踐經驗,搞好中低產土壤改造,創造高產穩產土壤。
第八條工礦企業“三廢”物質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不得出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批准的污染土壤的化肥、農藥、土壤調理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栽培用的塑膠薄膜等廢棄物必須當年清除乾淨,防止污染土壤環境。
第九條對棄耕或三年以上不施農家肥者,可收回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轉包給積肥好並願承包的農戶或留作集體機動地。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或農場等要將現有耕地的土質、肥力、產量和農田基本建設情況,採取必要的測試手段和民主評議來確定地力等級,並張榜公布,建立檔案並納入承包契約。定期(三至五年)對耕地的地力等級進行複查,耕地使用權停止或轉移時,要重新評定等級。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耕地培肥的各項制度和養地措施。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珍惜、保護耕地作為評選文明村、文明戶,先進個人的重要條件。
(二)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制定耕地保養的鄉(村)規民約,應結合當地情況,規定各項保養措施的具體要求,組織地力評審小組,負責定期檢查,村建立農戶地力檔案。
(三)把積造農肥作為鄉、村幹部目標管理考核的內容之一,建立積肥責任制,並與村幹部報酬掛鈎,獎優罰劣。
(四)鄉鎮要幫助每個村具體落實積肥土場,解決土場確有困難的塬地、川區,可在機動地中劃出一部分,或在調整承包地時在村莊附近解決土場。
第十二條農業科研部門應加強對土壤肥力和有機肥料的科學研究,以利推廣各項肥地措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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