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

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

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民政府於1988年5月30日發布生效的關於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8-05-30
  • 生效日期:1988-05-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當前狀態:有效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民政府於1988年5月30日發布並生效的關於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具體內容

(1988年5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區劃管理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區劃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變更的,應本著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鞏固國防和方便民眾生產生活的原則,制訂變更方案,逐級上報審批。
第三條 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的變更,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以及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和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係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經省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四條 縣、市、市轄區行政區域界線的部分變更,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報民政部備案。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由省民政廳審批。
第五條 行政公署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由國務院審批。
第六條 區公所、不設區的市的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由省民政廳審批;市轄區的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七條 在一個鄉鎮區域內,村的分設、裁併、更名、遷移,由所在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地區行政公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變更行政區劃應逐級上報審批。呈報內容應包括:
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
(一)變更行政區劃的請示。一是要求變更行政區劃的人民政府的請示。應寫明現行行政區劃的基本情況,包括人口構成、區域面積、工農業總產值、工業產值和國民生產總值等情況;變更的理由、範圍、行政區域界線及隸屬關係;變更後的基本情況。二是涉及隸屬關係或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要有有關人民政府的意見。三是有關上級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
(二)擬變更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圖。圖內要反映該地區的重要地理要素和擬變更的有關行政區域界線等。規格為四開,比例尺根據情況確定,印刷圖、蘭曬圖均可。凡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要求變更行政區劃的人民政府和有關的人民政府必須在地圖上加蓋公章。
(三)各有關部門或單位幹部、民眾的意見。
第九條 變更行政區劃的呈報件,需國務院審批的,報送省人民政府一式二十五份,抄送省民政廳一式五份;需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廳審批的,報送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各一式五份。
第十條 行政區劃變更,經批准後方可辦理交接事宜。變更行政區劃結束後,由要求變更行政區劃的人民政府及時向省民政廳寫出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是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民政部門在行政區劃管理中,應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嚴格辦事程式,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完整的行政區劃檔案,彙編行政區劃簡冊。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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