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耕地保養條例(2004修訂)》是瀋陽市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耕地保養條例(2004修訂)
- 地區:瀋陽市
- 內容:耕地保養
- 修訂時間:2004
- 發布單位: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4-07-29
- 生效日期:2004-07-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條例內容
瀋陽市耕地保養條例
(2001 年11月23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月31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根據2004年6月3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瀋陽市耕地保養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耕地保養,防止耕地質量下降,提高耕地地力,保障農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耕地保養,是指對種植農作物的耕地科學合理使用與養護、中低產田改造和對地力狀況的監測與評價。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耕地種植農作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耕地保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對本市耕地保養進行監督管理。
區、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養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使用耕地必須用養結合,採取先進、適用的耕作制度和方法,提高耕地質量。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耕地的狀況進行普查;建立健全監測網點,配備必要的儀器設施,加強對耕地地力與環境的監測;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對耕地地力分等定級,並建立地力檔案。
鄉鎮人民政府應對耕地質量進行經常性的檢查,防止和糾正污染耕地與破壞耕地的行為。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耕地普查和監測結果,編制中低產田改良規劃和技術改造方案,採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的辦法,提高地力等級。
第八條 耕地保養以耕地使用者投資投勞為主。
簽訂土地承包契約,應約定土地承包者對耕地保養的義務、措施和違約責任。耕地使用者未按土地承包契約的約定履行耕地保養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耕地保養專項資金。耕地保養專項資金在下列資金中按比例安排、提取或籌集:
(一)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的農業資金中安排不少於1%的資金;
(二)在耕地保護土地開發基金中提取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