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保險金管理試行辦法

《山東省社會保險金管理試行辦法》是1994年3月16日發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社會保險金管理試行辦法
  • 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4-03-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1994-03-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社會保險金管理試行辦法
(1994年3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
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全省社會保障體系的意見(試行)》,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勞動、人事、民政部門收繳的社會保險金實行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管理。專戶儲存的範圍包括:三部門以往積余的保險金、新收繳的保險金和調劑金。
二、專戶儲存辦法。(一)以往積余保險金。三部門積余的保險金;屬銀行定期存款和國債券部分,到期後15天內要將本息轉入財政專戶;借用挪用的資金,要限期清理收回,繳存財政專戶。(二)新收繳的社會保險金。勞動、人事部門收繳的保險金,在留下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調劑金和供3個月需要的備用金後,存入財政預算外專戶。民政部門收繳的農村養老保險金,由縣民政部門按規定統一提取管理費和備用金後,縣(市、區)、市(地)、省分別按85%、10%、5%的比例管理使用,由民政部門繳存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勞動、人事部門應繳存財政專戶的保險金和調劑金,縣(市、區)、市(地)、省分別於次月10日、20日、月底前繳存同級財政專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繳存財政專戶的保險金,一般按季繳存。具體由財政廳和民政廳商定。
三、計息辦法。存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金和調劑金,按銀行的存款利率計息(農村養老保險金按民政部規定的利率計息)。為保證及時支付和保值、增值,三部門向財政預算外專戶繳存保險金和調劑金時,與財政部門簽訂存款契約,明確保險金存款的期限、數額和相應的利率、財政部門依此給予計息。
四、正常開支的社會保險金由三部門提前按年編制用款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月撥給勞動、人事、民政部門,並及時補足3個月的備用金。
五、勞動、人事、民政部門應按上述規定及時繳存保險金和調劑金。
六、財政部門要確保及時支付和保值增值。增值部分併入保險基金。
七、社會保險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資金的所有權、支配權不變,仍由勞動、人事、民政部門分別負責。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金的監督、檢查,定期審計。
八、財政部門每季向省政府和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協調委員會匯報一次資金繳存、運營和保值增值情況。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