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和業務範圍,第三章 理事大會,第四章 理事長,第五章 內設機構,第六章 非常設機構,第七章 管理運營,第八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第九章 信息公開,第十章 章程修改,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探索推進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進一步強化我省社會保障能力,有效籌集和積累社會保障資金,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劃轉部分省屬企業國有資本充實省社會保障基金,成立山東省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的英文名稱為Shandong Provinci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單位名稱是山東省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舉辦單位是山東省人民政府。
第三條 理事會是省政府直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省財政撥款。開辦資金為人民幣500萬元。住所是濟南市二環南路2169號山東投資大廈。
第四條 理事會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是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

第二章 職責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理事會的職責和業務範圍是:
承接管理劃轉的部分省屬企業國有資本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代表省政府行使投資者職能;研究制定投資運營策略並組織實施,選擇並委託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對基金進行運作,實現保值增值;對基金運作情況進行跟蹤問效,評估評價和信息披露,向省政府報告年度經營情況;根據省政府指令和確定的方式撥出資金,用於補充社會保險基金;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理事大會

第六條 理事大會是理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股權管理總監和各理事單位派出的理事及秘書長組成。理事長、副理事長和股權管理總監由省政府任命。理事由省政府聘任,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由省政府重新聘任,任職不超過兩屆。秘書長由理事大會聘任,任期三年。
第七條 理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基金(包括劃轉的部分省屬企業國有資本、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投資運營取得的收益,下同)管理運營的重大方針和戰略;
(二)審議、通過基金年度運作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對基金年度運作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審定基金年度運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基金財務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審定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五)制定、修改理事會章程。
第八條 理事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審議、通過理事會上年度工作報告、本年度工作計畫,以及對其他重大事項進行表決。理事會如果臨時需要議決重大問題,經理事長提議,可不定期召開理事大會會議。召開理事大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理事如因故不能參加理事大會會議,須提前向理事長說明情況,經理事長同意後,可不出席會議。在對議案進行表決時,必須經全體理事(或理事委派的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才能形成理事大會決議。理事大會表決時,採取表決制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四章 理事長

第九條 理事長經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登記後,取得理事會法定代表人資格。
理事長是代表理事會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召集、主持理事大會會議,決定理事大會會議的議題並組織表決。理事長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大會決議,組織實施理事會持有資本和籌集資金的管理運營計畫和方案。
副理事長和股權管理總監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理事長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 內設機構

第十條 根據《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明確省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機構編制事項的批覆》(魯編辦〔2015〕90號)和省委組織部、省委省直機關工委檔案規定,理事會設定綜合管理部、規劃投資部、基金財務部、工交企業股權部、金融企業股權部、文化企業股權部、證券投資部、法規及監管部、董事工作部、人力資源部、信息技術部等十一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兼職秘書長一名,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黨組研究提名、經理事大會審議通過後聘任。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重新聘任。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理事大會各項工作制度,受理事大會委託在理事長領導下處理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按照理事長要求協調各副理事長、股權管理總監及各理事單位之間的工作;
(三)圍繞理事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措施;
(四)審核理事會制發的重要檔案、重要講話以及報告、匯報等材料;
(五)負責理事大會會議的組織工作,協調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六)按照理事大會部署,組織撰寫年度計畫和階段性工作實施意見,做好宣傳報導工作;
(七)負責組織做好理事大會各類資料收集整理和年終總結工作。

第六章 非常設機構

第十二條 為增強相關工作決策的科學性,理事會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理事會領導、理事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理事會專業人員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召開會議等方式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三條 為加強理事會持有資本和籌集資金運營的風險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由理事會領導、理事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理事會專業人員組成。風險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召開會議等方式對風險防控、重大風險事件處理方案及意見進行研究、決策。
第十四條 為做好理事會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評審等工作,理事會設立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理事會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評審等工作。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一次一組建的原則,由理事會內部專業人員和外部專家組成,其中外部專家不少於一半。根據工作需要,由理事會組織召集專家委員會評審工作會議。

第七章 管理運營

第十五條 理事會依據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理事會持有資本和籌集資金實施管理運營,並接受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國資監管機構對我省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的監督。
第十六條 理事會管理運營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理事會持有資本和籌集資金安全性的基礎上,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七條 理事會根據省政府授權,履行劃轉股權出資人職責,對所持有的國有資本實施監管。研究制定投資運營策略並組織實施,對基金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投資範圍和方式進行運作,實現保值增值。

第八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經費使用應符合理事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 理事會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持有資本和籌集資金是獨立於理事會的資產。理事會經費由省財政撥款,與理事會持有資本和籌集資金形成的資產分別建賬、核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後,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魯政辦發〔2010〕73號)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理事會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等;
(二)理事會持有資本和籌集資金投資運營政策;
(三)按照省政府有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理事會持有資本和籌集資金管理運營情況。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關決策部署發生重大變化、提出新要求的;
(五)理事大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意見,經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省政府審定。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合併、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6月30日理事大會討論通過,經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報省政府審定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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