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8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其意在為保證城市建設需要,促進舊城改造,合理解決城市建設中的房屋拆遷安置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82-08-01
  • 生效日期:1982-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8-01
【生效日期】1982-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為保證城市建設需要,促進舊城改造,合理解決城市建設中的房屋拆遷安置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凡在城市內建設各類工程需要房屋拆遷安置的建設單位,均須持上級批准的建設計畫,報請各該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建設地點,劃定拆遷範圍,方可進行拆遷。
拆遷範圍確定後,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通知公安部門停辦戶口遷入和分戶手續。
被拆遷戶或單位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和可能,就地或易地安置。
一次性安置有困難的,也可暫作臨時安置。
被拆遷戶或單位願意自己解決臨時用房的應予鼓勵,並由建設單位付給合理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戶住房原則上按原居住面積安置。
對於住房擁擠戶,可按本城市近期規劃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
拆除租、典、借房屋,只安置現住戶。
被拆遷戶的原居住面積,以合法建築的居住面積為準;
家庭人口以正式戶口為準,但應包括直系親屬中參軍的戰士。
對領取獨生子女證者,按兩個孩子計算家庭人口。
被拆遷戶安置在新建住宅樓中的住房,應按單元立體切塊安置,根據其原住房情況和家庭成員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等,合理安排樓層,並發給住房證。
被拆遷戶須憑證遷入新居。有關部門對戶口遷移、糧食供應、子女轉學,就學等手續,要及時辦理。
拆遷房屋按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1.拆除私房及其附屬物,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拆遷估價標準合理估價,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拆遷估價標準由各市房管部門制定,報省主管部門備案),存有產權、債務糾紛的私房,由房主自行解決。
被拆遷的私房戶要求住房產權者,可從房管部門的商品房中就近給予相應的安置。
安置的商品房與徵用的舊房兩相作價找差,私房主需要找差價時,須付清差價款後,房屋產權方可歸其所有,並由房管部門發給產權證明。
私房戶應服從城市建設需要,不得以保留產權為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而影響及時遷建。
2.拆除生產隊和農業戶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按原房屋面積和結構狀況,給予新建;
願意自建的,由建設單位按原面積和結構補助工費和材料。
所需宅基地,由所在生產隊統一安排,建設單位按有關土地徵用補償規定付給土地補償費。
3.拆除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建設單位可用新安置被拆遷單位和住戶的房屋作為抵償。
4.拆除各單位自管的住房,可用安置被拆遷戶的住房作為抵償。
拆除各單位自管的公用房,由建設單位按原建築面積在規劃指定地點給予新建;亦可將投資、材料交被拆遷單位自建。
被拆遷單位要求增加建築面積者,其增加部分所需的投資、材料,由被拆遷單位負責。
5.拆遷公共設施,各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拆遷所需人工、材料費,由建設單位負責。
6.拆除違章建築和限期拆除的臨時建築,以及由於污染環境,造成公害,當地政府限期遷建的單位公用房,不予補償和安置。逾期不遷者,由負責動遷的部門拆除,以料抵工。
拆遷房屋中有關拆遷補償、安置等工作,均由本城市房管部門負責組織,具體動遷工作,由房管部門統一辦理,並向建設單位合理收取動遷費。
建設單位和被拆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及被拆遷戶的所在工作單位,均須積極協助做好拆遷工作。
凡有拆遷任務的建設單位,都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戶或單位妥善安置和補償。
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戶與單位,要及時搬遷或騰地。
任何一方仍堅持無理要求、拒不簽訂拆遷協定者,由房管部門裁處。不執行拆遷協定或裁處,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由房管部門責令賠償,並限期執行。
當事者不服,可以在限期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裁處的,由房管部門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乘機煽動鬧塥、蓄意阻撓建設的,給以治安管理處罰或經濟制裁、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行統一組織拆遷,補償安置和動遷工作,房管部門的責任重大,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遵守法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如發現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等違法違紀行為者,要嚴肅處理。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可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主管部門備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