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暫行辦法

1984年1月27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1.27
  • 實施時間:1984.01.27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建設的順利進行,妥善安置拆遷單位和拆遷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蘭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國家批准在蘭州市範圍內進行的建設項目,一律按本辦法做好拆遷安置工作。
第三條 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是負責辦理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主管機關。各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用地所在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下,辦理各項有關事宜。
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房屋拆遷、評定拆除房屋補償價格;檢查監督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對房屋拆遷、安置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進行調解、仲裁;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採取行政措施或向法院起訴。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拆遷,不得擅自擴大,並不得與拆遷單位、拆遷戶私議拆遷條件和收購私房。
第五條 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對拆遷單位和拆遷戶進行補償和安置。拆遷單位和拆遷戶要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按時搬遷。拆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拆遷戶的主管單位及居民委員會,要積極配合,協助做好動員搬遷工作。
第六條 在拆遷地段的公安派出所,自接到國家建設徵用、拆遷通知之日起,對拆遷戶除因結婚、出生、退職退休及復轉軍人可以辦理入戶手續外,一律停止辦理入戶和分戶手續。
拆遷單位和拆遷戶自接到拆遷通知之日起,不得新建、翻建、調房或出賣私房。
第七條 對拆遷單位的非住宅用房,建設單位應按原建築結構、面積補償資金、材料,由拆遷單位自行建設,或者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超過原建築標準的資金、材料,由拆遷單位自行解決;也可以由雙方協商,用基本同等的房屋交換,交換的房地產雙方應共同向所在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第八條 在拆遷範圍內的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應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第九條 拆遷單位和拆遷戶因拆遷停產、停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搬遷費用,經雙方協商,建設單位給予補償。發生爭議時,由所在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調解、仲裁。
第十條 拆除教堂、寺廟、人防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以及遷移地下管線,砍伐樹木等,應與有關主管機關聯繫,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拆遷範圍內屬於各級政府批准保護的文物古蹟,應妥善保護,必須拆除時,須報原批准保護的機關批准。拆遷中新發現的文物古蹟和無主財物,要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在建設區域內遷移墳墓時,要登遷墳啟事,限期遷移,遷葬補助費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逾期無人認領、遷移的,按無主墳墓處理。遷移烈士的墳墓,應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安置拆遷戶以常住正式戶口為準。凡在拆遷範圍內無房而虛掛戶口者,不安置住房。
對拆遷戶的住房,應按照原住房面積進行安置。對確有困難的,每人可增加使用面積二至三平方米;原住房過寬的,安置時應適當壓縮。拆遷戶不得借拆遷之機多要住房。
第十二條 拆遷戶的住房應先安置,後拆除。拆遷戶搬遷時,自己投親靠友過渡的,由建設單位每人發給一次性補貼三十元。由建設單位安置過渡的,不發補貼費,並按月交納房租和水、電費。
第十三條 拆遷私房,如產權人要求易地新建,由本人申請辦理用地的審批手續,建設單位依照房地產主管部門評定的房屋等級和有關規定,發給產權人遷建費和材料補償費,不再分配住房;產權人要求安置住房的,原房按房地產主管部門評定的價格,由建設單位予以補償,房地產主管部門同時註銷《房屋所有權證》。
拆除出租的私房,只安排現住戶。對產權人按規定給予補償,不安排住房。
第十四條 拆遷農民私房,由建設單位按規定補償拆建費,交由產權人自行拆建,或者交由產權人所在集體幫助拆建。易地建房用地,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拆除農民的爐灶、畜棚、廁所等設施,建設單位按蘭州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各項補償、補助費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因拆遷工程損壞四鄰房屋和路面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予以修復。
第十六條 凡按上述規定作了合理補償安置後,拆遷單位和拆遷戶,應在規定期限內搬遷,對逾期不搬或提出無理要求的,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搬遷。對拒不搬遷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訴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第十七條 在拆遷安置工作中,對無理取鬧,阻撓國家負責拆遷工作人員進行工作的,由公安機關制止。對不聽制止和情節嚴重的給予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拆遷戶,如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失,一方要求他方賠償損失的,或者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行使職權時與拆遷單位、拆遷戶、建設單位發生爭議的,有關各方可訴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12月22日蘭州市革命委員會蘭革發〔1979〕183號檔案頒發的《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同時停止執行。過去蘭州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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