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定購糧食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國家定購糧食管理暫行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家定購糧食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7月1日
  • 實施時間:1996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7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定購糧食的管理,實現省內糧食收支平衡,確保城鄉糧食供應,穩定市場糧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家定購糧食購銷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定購糧食是安排城鄉供應,實現省內糧食收支平衡、穩定市場糧價的重要物質基礎。
國家定購糧食的糧權屬中央,由省政府安排使用,主要用於城鎮居民、部隊和農村需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糧供應,未經批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更不得用於商業性經營。
第四條國家糧食定購任務是指令性計畫,省政府下達各地的糧食定購任務,各地要逐級落實到生產單位和農戶,不得層層加碼。完不成糧食定購任務的市地,必須自行補足糧源,所需差價款由地方政府撥補。
第五條國家定購糧食一律收購實物。農業稅徵實已包括在定購任務之內,必須徵收實物。
第六條國家定購糧食的收購價格實行中央指導下的省政府定價,各地要嚴格按規定執行,堅持依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或抬級抬價。
第七條國家定購糧食收購資金實行分市地、分部門負責制。夏秋兩季收購之前,由省有關部門下達收購資金安排計畫,各地、各部門要切實保證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存入專戶,不得挪用。收購中應堅持隨交糧、隨結算,誰交糧、誰得款,嚴禁給售糧農民打“白條”。
第八條國家定購糧食的銷售,由省下達包乾計畫(不包括新增地方城鎮戶口居民口糧),各地不得突破包乾計畫。突破包乾計畫的,由地方購買議價糧解決,所需差價由地方政府撥補。
第九條城鎮居民口糧實行憑證(卡、券)限量供應辦法,平均每人每月供應7.5公斤至10公斤成品糧,具體標準由市地自定。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供應標準可適當增加。供應指標當月有效,過期作廢。
第十條各地應組織集體一伙食單位和大中專院校,與糧食部門簽訂供糧契約,穩定供應渠道。軍糧供應的品種比例和標準,按照《軍糧供應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村救災糧的供應標準和品種由市地根據當地庫存和加工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國家定購糧食的銷售價格由省政府根據國家的規定確定,各地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二條各級糧食主管部門要協調好糧食加工、儲運、供應企業的利益關係。骨幹糧店受政府委託從事政策性業務調入的糧食,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進銷差率。
第十三條國家定購糧食調撥計畫是指令性計畫,年度調撥計畫由省政府確定,省糧食局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國家定購糧食調撥價格,按照以國家定購價為基礎依質論價,加經營管理費、儲存費用、利息和微利的原則確定。省內市地間調撥價由省確定,市地內縣(市)間調撥價由市地確定。定購糧食調撥先付款後供貨。
第十五條對完不成國家定購糧食調撥計畫的,屬調出地區責任的,要按規定補調所欠糧食;屬調入地區責任的,要向調出方支付應調出糧食的儲存費用和利息補貼,省相應減少其下一年度的調入計畫。
第十六條國家定購糧食調撥中損耗負擔、費用劃分、商務處理等有關問題,仍按國家和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糧食加工企業應接受政府委託承擔國家定購糧食的加工任務,加工方式實行代理制。
第十八條加工企業應把代理性加工和經營性加工嚴格分開,確保產品質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擠占或挪用定購糧食。
第十九條糧食周轉庫存標準由省核定。庫存不足的應當及時補充,對因補充不及時出現斷檔影響供應的市地,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國家定購糧食按本辦法規定組織供應和按計畫調撥後當年有結餘的,應當用於補充庫存或經省批准轉為儲備,也可以由省安排調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或高價銷售。
第二十一條定購糧食損耗納入計畫管理。省對各地核定定購糧食損耗指標,年度未予以核銷。因災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另行報批。
第二十二條國家定購糧食的庫存,嚴格按照統計制度準確、及時上報。不得截留、漏報、瞞報和虛報。做到庫存數字準確,帳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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