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下水管理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地下水開發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續利用,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山東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治水的重要論述和對山東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實行最嚴格的地下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地下水量和水位雙控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健全地下水管理與保護長效機制,推動形成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
(二)總體目標。到2025年,初步建立管理保護地下水的指標控制體系、制度政策體系、技術支撐體系,全省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在國家下達的指標範圍內,全面完成淺層地下水超采治理階段性目標任務,深層承壓水超采量基本壓減完畢。到2035年,全面建立起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地下水的體制機制,基本消除地下水超採區,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可持續利用。

主要任務

(三)組織實施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做好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的基礎上,儘快編制並組織實施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應包括地下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存在問題、地下水保護利用目標、主要任務和措施等,對轄區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及治理修復等作出系統部署。(省水利廳牽頭)
(四)做好規划水資源論證工作。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產業聚集區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在開展規划水資源論證時,應當將地下水取水總量、水位控制指標以及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等作為重要依據。其中,編制黃河流域工業、農業、市政、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應當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而未經論證或者經論證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准該規劃。(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水利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實行水量水位雙控管理。經批准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水位控制指標是取水許可、地下水超采治理等的重要依據。除應急取水等特殊情況外,對不滿足地下水總量控制、地下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區,要暫停審批新增取用地下水,限期開展區域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評估及最佳化調整,制定取用地下水壓減方案,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維持合理地下水位。(省水利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加快完成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檔案動態更新機制。根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調整情況和地下水超采治理需求,及時制定實施地下水取水工程關停計畫。積極推行“二維碼”套用和“一井一碼一檔”管理,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省水利廳牽頭)
(七)加強地下水位監測管理。水行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地下水位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監測信息。對地下水位持續下降的,採取會商、約談等形式,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提醒和督促整改。(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快建設地下水取水監測計量體系。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年取用地下水(含地熱水)量達到5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用水戶,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線上計量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應當按照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安裝。農業灌溉機井等暫不具備安裝計量設施條件的,應積極採用以電折水等方法計量用水量。到2023年年底,實現非農地下水取水口計量全覆蓋。(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突出做好農業灌溉地下水管理。嚴控新鑿農用機井,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或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等需新鑿機井的,申請項目立項前應充分考慮地下水資源條件和管理保護要求,並依法依規開展水資源論證,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現存未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的機井,符合辦理條件的要於2023年年底前辦理完畢,不符合辦理條件的依法進行封填。(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做好地下水儲備和應急使用管理。根據國家部署做好地下水儲備和利用管理,合理確定地下水儲備方案,及時制定特殊乾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推進應急備用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建設,制定應急預案,確保需要時正常使用。(省水利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強地下工程建設管理。對開挖深度達到5米或者年疏乾排水量達到5萬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於工程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礦產資源開採、地下工程建設年疏乾排水量達到5萬立方米以上的,要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定期向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疏乾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深入推進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加快新一輪地下水超採區和地下水禁採區、限採區劃定工作,根據劃定工作成果及時調整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推進全方位節水,從嚴開展水資源論證,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調整農業種植結構,適度壓減高耗水作物,擴大低耗水、耐旱作物種植比例。加大水源置換力度,大力推動非常規水和雨洪資源利用。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推進利用地表水等水源回補地下水。(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強地熱開發取水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儘快劃定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範圍。加強調查研究,學習借鑑先進省份經驗,研究制定推進地熱能開發利用和取水管理的政策措施。(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根據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加快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依法查處污染地下水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國家要求,探索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加強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和技術服務,防止地下水污染。多層含水層開採、回灌地下水應當防止串層污染。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應當符合相關的水質標準,不得使地下水水質惡化。強化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規範水源保護區環境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保障措施

(十五)落實主體責任。各市、縣(市、區)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協調機制,確保各項措施執行到位。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強化監督問責,對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工作中責任不落實、履職不到位、發生嚴重問題的,予以追責問責。(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紀委監委機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保障資金投入。各級要拓寬渠道加大資金投入,建立長效機制,保障地下水管理、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和監測等工作順利開展。(省財政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健全長效機制。深化水文地質調查和地下水相關課題研究,推進提高地下水管理數位化水平。健全取用地下水違法行為相關舉報制度,完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誠信檔案,加強結果運用。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保護地下水的意識。(省水利廳、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教育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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