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解釋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面臨整治的
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
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
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
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
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
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
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
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經濟適用房需房屋產權證自發證日起滿5年才可
上市交易),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特徵
從價格看,小
產權房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
從使用成本看,物業費便宜、水電費便宜、採暖費便宜。
從物業管理看,由鄉政府指定的開發商成立
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或是沒有
物業管理等,服務管理水平不是很高。
有些單位自籌資金建的房子,也是小產權。約有30%左右的消費者購買小產權項目是出於投資的考慮。業內人士傅碩指出,雖然表面看小產權項目由於沒有產權證而無法交易,但在實踐中,其二手房交易也比較活躍,此時一般採用的是雙方當事人默認原則。只是這樣一種交易缺乏法律上的公信力,一旦出現交易糾紛,在尋求法律保護時會遇到更多障礙。
知識
是指由房地產開發公司綜合開發,建成後出售的住宅、
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凡是自建或者委託建設者參加 統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商業用房和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範圍.
2、標準價和房改成本價(俗稱小產權)
1)房改標準價(也可稱為房改優惠價)和房改成本價是指房改中職工家庭購買的單位公有住宅用房。通常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及所購房屋的實際情況,售房單位給予一定折扣。
2)標準價房的價格低於
成本價房,房改初期購房時多採用標準價購買。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產權是單位和職工家庭共有產權,其中單位占6%,職工家庭占94%。在房屋需要進行買賣轉讓時,必須有單位出具的
上市證明,並補交
土地出讓金。所有權屬職工家庭,可以上市轉讓繼承,屆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並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3、央產房
全稱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允許上市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是指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央產房。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
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建住房,也視為
已購公房。所指“中央在京單位”主要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
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是由國家劃撥,銷售對象主要是
中低收入家庭,購買要符合三個條件:
一、具有當地常住戶口五年;
二、年收入6萬以下;
三、購買人名下無房產。
經濟適用房在房產再交易、
出租、抵押時會受到限制,變成商品房要補交10%綜合地價款。
非普通住宅:
(1)房產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上;
(2)住宅小區容積率在1.0以下;
(3)實際成交價格在同級別土地平均
地價的1.2倍以上。
與以上情況相反為普通住宅!
出現背景
房價上漲掩蓋了風險
鄉產權、村產權房的問題在房價上漲的大環境下愈演愈烈。作為市場上土地供應不足的一種黑市方式的存在,
小產權房甚至占到土地市場的1/5~1/4,還不包括許多零星的、分散的、無法統計上來的。
土地供應不足導致“黑市”
第一,土地供應的緊張局面沒有緩解,在政府竭盡全力增加
經濟適用房和雙限房供地的情況下,總的供地規模並沒有增加,商品房的供地反而更少了。一般供地後18個月至兩年時間才能形成市場上
商品房的預售條件,供地緊張預示著未來預售房子的供應量將減少。
土地供應不足就造成了以下結果:
1、投資回落;
2、房價上漲;
4、違法占地案件增多。
第二,巨觀調控政策對房屋市場上的需求影響不大。從房屋的成交量、上交所中國房地產股票的指數、香港聯交所中國內地房地產股票的指數來看,“國八條”、“國六條”出台前一個月,對以上指標都有影響,但出台後這些指標不降反升,一個月後基本恢復到正常水平。但對土地和房屋供應的影響卻非常大。
減少二手房流通環節,培養市場機制
建立和培養市場機制,才會很有效地化解風險。但在培養和建立市場機制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要減少流通環節,即二手房環節的稅費,這些(二手房)稅費已經高達成交額的10.6%
限制外國人的購房,並不能解決
中低收入人群的購房困難,因為他們的需求從品質、地理位置、價位上來看都是完全不同的,單純地強調限制外國人購房,反而會影響北京作為一個國際化
大都市的發展,同時還可能成為造成投資回落的被動局面的原因之一。
熱銷原因
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
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
普通住宅;從建設手續看,屬於
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覆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
一、
鄉產權房是在商品房
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熱起來的,短期內如果人們的收入和購房比沒有太大的變化,在城裡購房仍然是天方夜談的話,人們也只好到郊外尋找自己的世外
桃源。
二、人們購買
小產權房的目的以自住為主,因此只要住著舒服,人們不大會考慮出售的風險,北京周邊的河北城鎮都在北京熱銷房屋的情況下,距離已經不在是人們心中的最痛,何況北京郊區的交通比之京外城鎮還是要方便的多,誰讓自己錢不夠足夠多呢?而這些小產權房確實滿足了人們的自住需要。
三、按照建設部的警告,實際上沒有什麼“鄉產權、小產權”與“
大產權”之分的,這所謂的“鄉產權”實際上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各方面的訊息沒有人實際上否認“鄉產權”的存在,特別是把其歸類到小產權之列就給未來的大產權化埋下了伏筆。
四、
鄉產權房對當前平抑房價、改善房屋市場的供求關係是有一定作用的,為
中低收入者提供了又一條解決住房困難的新通道,從歷史上看其作用還是積極的、有效的,政府不可能忘記這一點。
五、“鄉產權”除了熱銷之外,還沒有發生過因為違法被拆除的先例,另外雖然城市人口購買集體土地房屋屬非法行為,但“鄉產權”房已經熱銷多年,政府方面並沒有出台制止
小產權房銷售的條例,也沒有追究過鄉政府、村委會的違法行為。
六、城市裡大量違章建築的存在、以及被當作
私有財產作價拆遷的實際情況,讓人們有一種“共產黨不會坑老百姓”的天然想法。何況“鄉產權”房也都是經過有關部分審批過的有規劃的正式項目,怎么可能說拆就拆呢?說白拆就白拆呢?
七、隨著
城鄉一體化改革進程的推進,經濟體制、
社會體制、土地制度的改革都將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鄉下農民也要變成市民了,也可以享受到普遍的社會公民權了。人們期待這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會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發展,在一體化的前提下再劃分鄉產還是公產、小產還是大產就有點牽強了。
客觀上“
小產權房”不僅讓一部分城鎮居民買到了廉價的住房,而且可以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價格的作用。有統計稱,北京在售樓盤中,小產權樓盤約占18%。實際上對於小產權住宅隱含的各種潛在風險,不用建設部提醒大部分購買者也早有了解,因此“小產權”與“
大產權”之間的巨大差價的誘惑,不會因為
建設部的溫柔提示而失去力量,小產權房繼續熱銷仍然勢不可擋。
對樓市影響
北京440多個在售項目中,竟然有有80個無產權保障的
鄉產權房(俗稱
小產權房)在售,占項目銷售總數的20%左右。這組數據也就意味著在北京5個住宅項目中,就有一個是非法項目。那么小產權房究竟有沒有市場呢?按照常規,這種風險極大的項目,
購買者應該是寥寥無幾的,可是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小產權房市場在北京紅紅火火。
商品房均價急劇攀升,一些售價僅為2000多元/平方米的小產權樓盤格外引人注目。小產權房主要集中在北京遠郊區縣:如
通州、房山等地區。
在售的80個無產權保障房項目,均價為3344元/平方米,僅為2006年北京市整體銷售均價8792元/平方米的38%。價格低廉、手續簡單、即買即住、物業費低,這四大方面是構成
小產權房熱銷的最重要原因。當然,選擇小產權房實則是購房者的無奈之舉,小產權房裡面蘊藏的政策風險誰都明白,但是在
高房價面前,購買者已經考慮不到那么長遠了,“好歹有個窩”的中國傳統思想讓他們義無返顧的選擇購買。
購買風險
1、
鄉產權房只具備
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所以
購房者的購房契約在法律看,屬於無效契約。
2、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實際只擁有房屋的永久
使用權,所以其拆遷補償要比普通商品房低很多。
3、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對商品房的統一管理範圍內,這樣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無法有效維護權利。
4、開發資金和建築質量一般是需要銀行和政府進行監管的,而
鄉產權房在這方面比較薄弱,幾乎沒有得力的監管機構,主要依靠開發商自律進行開發建設。
5、房地產市場整頓風險。因為鄉產權房不屬於商品房,而
農村宅基地按照法律規定,宅基地上面的住房不允許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由村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村民享有使用權、
繼承權,但是不能轉賣。以新農村名義建設的住宅除了村民自住的部分,流向城市居民的部分還沒有明確的處置和管理辦法。
未來走向
小產權風險明顯
小產權房因為售價遠低於商品房而受到一部分人青睞。但在現行體制下,小產權房的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很難在市場上轉讓;二是一旦小產權房所在的土地改變用途,很難得到賠償。
因土地性質不同,中國的土地分為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國有土地上可以進行開發建設,而要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然後才能按照規划進行開發。
“集體土地在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開展一些集體經濟活動。農村的宅基地只允許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也可以在農民中相互轉讓。但每家只允許有一份宅基地。不允許城市居民在農村購買住宅,目的是在農民居住、生活保障尚沒有建立起來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民利益不受侵害。”
即使自住仍應謹慎
在市場交易環境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一個沒有法律保障的事物的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儘管如此,有意購買
小產權房的仍不乏人在。他們並非不知小產權的風險,卻表示“只是自住,又不
上市交易”。
對此,一些業內人士也表示,以往小產權項目並非沒有被勒令強制拆除的先例,部分小產權項目停工或停售就有這方面政策的考慮。
消費者即使是自住需求,購買小產權項目仍需謹慎。另據業內機構估算,約有30%左右的消費者購買小產權項目
小產權的項目之所以受到限制,一方面是怕其擾亂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出於保護耕地等農用地考慮。但因為存在巨大的利益落差,單純地通過行政手段來強制規範可能不會起到特別好的效果,最好仍從市場角度解決。
實際上,在農村的集體土地也分可建設用地和耕地等不同用途,對於可建設用地,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範,可以納入開發建設的整體規劃,建成的房屋如果是農民購買仍可按小產權辦理,如果是城鎮人口購買則需補交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這樣,鄉產權的房子只要不是侵占農民耕地等農用地的,都可採用這種模式。這在一些地方進行
新農村建設中也作為一種途徑在嘗試和摸索。
如果在土地性質不能轉變的情況下,既要發揮
城市郊區富餘宅基地的用途,又解決住宅市場供需矛盾的問題,以
租賃的形式為好。就是在集體土地上建的住宅,以短期或較長期
出租給城市居民,簽定契約,到期限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續租,如果在契約期限內發生變化,可以退租。這樣既保證了農民的收益,又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
難解之題
首先,對已經建成並售出的“
小產權房”如何消化處理?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設規劃的小產權房項目強行拆除勢必影響社會穩定,是否補償,如何制定補償標準;國家徵收,改變集體土地性質,如何補繳
土地出讓金?
其次,主管部門採取什麼嚴厲措施杜絕出現新的“小產權房”,避免助長頂風
違法,進一步惡化形成無法收拾的爛攤子。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是否可以建房?相關法律並沒有明令禁止。
如果允許建設,帶來的不僅是規劃問題,並且不可避免地流入“不要名分,有個窩住”的城市
中低收入家庭。第三,購買“
小產權房”的市民往往會有法不責眾的“賭”的心態,用預期利益賭國家的政策動向改變,賭國家的政策執行力。 如何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將是一場體制、政策和民生的艱難博弈。專家認為,必須全面、綜合、突破地將其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完成。單一政策已經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不能使用強迫手段簡單處理不計後果。
專家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國家對
房地產市場調控幾年來效果不佳,充分說明一個問題,不少地方政府
執行力存在問題,首先應該解決政府執行力問題。這本身就是一個工程浩大的政府改革問題。不管國家出台什麼政策,政策再好,如果不能執行到位,結果必然是不理想的,甚至會起反面作用。
第二,對土地制度進行改革並完善相關法律。農村集體土地未來的發展方向和現實衝突,導致村民住宅只能在村民內部進行簡單轉讓,無法真正解決村民、集體、國家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利益
分配關係。另外,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對農村集體土地監控管理缺失問題。
對土地制度應該進行改革,包括國有土地的
轉讓、
劃撥、
出租、出售,理順個人、集體、國家三者的利益關係,形成一套切實可行的適應現階段情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土地制度。
第三,對於已經建成的村民住宅,違規向外出售的,必須依照法律嚴肅處理。對於各個環節涉及腐敗問題的,應該追究犯罪責任;對於違規購買村民住宅的客戶應該追繳非法利益,並作出應有的經濟處罰以維護法律和政策的尊嚴。
另外,凡購入
村證房的外戶,應統一發證、轉換身份,但必須補交差額利益,對村幹部及開發商實行嚴格處罰手段,以期達到目的:使開發商、
村幹部、購房者三者均得不到非法利益,並且受到違規違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