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提出“大力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指出“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優質高效發展”。專利代理服務作為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重要組成,貫穿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各個環節。專利代理服務質量決定智慧財產權的質量。
隨著中國智慧財產權事業快速發展,專利代理行業規模不斷壯大,截至2015年12月,專利代理機構超過1200家,執業專利代理人突破1.2萬人,服務能力不斷提升,為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有效運轉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專利代理服務與中國經濟科技發展的需要還存在一定差距,服務流程和質量有待進一步規範和提高。因此,制定了國家標準《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範》(GB/T 34833-2017)。
編制進程
2014年1月26日,國家標準計畫《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範》(20132760-T-463)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由TC554(全國知識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組織成立標準制定工作組,啟動標準的編制工作。標準化研究院專家、資深專利代理人深度參與,工作組確定研究思路和工作方案。
廣泛調研北京、上海、江蘇、廣東等地的專利代理機構和企業,了解機構在提供代理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企業對代理服務的需求,聽取相關意見和建議。開展專利代理服務標準化研究。
在前期工作基礎上,起草形成《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範》(討論稿),面向部分專利代理機構、企業、高校等徵求意見,召開專家諮詢會,對標準內容做相應調整。
就《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範》(討論稿)的內容面向11家專利代理機構開展試貫標工作,對標準內容的可行性進行檢驗,展開充分論證。
2018年1月1日,國家標準《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範》(GB/T 34833-2017)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範》(GB/T 34833-2017)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江蘇省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賀化、宋建華、董琤、徐媛媛、丁惠玲、劉穎、金雲翔、李姿、張文梅、支蘇平、楊玉明、林柏楠、姜建成、張建成、龍傳紅、唐恆、宋東林、高永懿、朱正強、岳高峰。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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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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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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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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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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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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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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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力資源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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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機構信息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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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業務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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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服務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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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服務評價與改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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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範》(GB/T 34833-2017)規定了專利代理機構的服務總則、管理要求、人力資源管理、機構信息管理、業務管理、服務要求、服務評價與改進的內容。該標準適用於專利代理機構服務的管理,也可用於外部組織對專利代理機構服務的評價或認證。
引用檔案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範》(GB/T 34833-2017)對於提高專利代理機構管理能力、提升專利代理服務質量、規範專利代理服務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該標準有利於指導專利代理機構規範開展專利代理服務,提出專利代理機構服務管理要求,促進專利法律的正確實施。通過實施該標準,實現專利代理機構管理體系化、服務規範化、發展持續化。該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專利代理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對自身管理做出適度調整,實現有效管理,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