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22年9月7日,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印發了《湖北省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檔案全文
湖北省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和《湖北省智慧財產權“十四五”規劃》,實施湖北省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提升工程,規範湖北省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提升工程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湖北省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提升工程旨在構建全鏈條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全省智慧財產權服務水平,促進全省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項目實施遵循“公開公平、注重實效、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三條項目申報主體應為省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主體具有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工作基礎。在湖北省開展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工作3年以上(含3年),在智慧財產權服務主營業務方面有較好的成績,在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服務平台建設、服務機構引育、服務人才培養和培訓等方面具有較強優勢,符合申報指南具體要求,且能為申報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經費、人員和工作支持。
(二)項目申報主體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尊重智慧財產權,重視社會責任,具有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建立了良好的智慧財產權和社會誠信管理機制,未有涉嫌故意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等違法違規行為,未被列入失信市場主體名單以及其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形。
第四條項目申報材料應當包括《湖北省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提升工程項目申報書》以及申報指南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項目申報程式
(一)項目申報。省知識產權局通過官方網站發布申報指南,申報主體可按照要求準備材料進行申報,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申報工作。
(二)逐級推薦。由所在市州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初審和推薦。省級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所在單位就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和培訓項目可以直接申報。
(三)形式審查。省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四)專家評審。省知識產權局根據項目性質在已有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和論證。專家評審採取會議或網上評審方式。根據專家評審情況,可視情增加答辯、現場考察或可行性論證等程式。
(五)項目立項。責任處室依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結合年度資金預算,提出項目安排初步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擇優確定擬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無異議後,正式確定項目實施單位並給予一定經費支持。
省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湖北省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提升工程項目任務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定項目實施內容、目標、經費以及考核、驗收指標。各級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相應支持。
第六條申報主體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負責,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回財政資金,3年內停止其申報該項目資格。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項目實施內容
(一)培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生態環境。引導智慧財產權代理、法律、信息、諮詢、運營服務向專業化和高水平發展,拓展智慧財產權投融資、保險、資產評估等增值服務,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積極參與優秀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評選、服務標準推廣、專利撰寫檔案評查和智慧財產權案件辦理評比等,提升智慧財產權服務質量。增強湖北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的服務出口能力,更好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高水平開放。
(二)提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智慧財產權服務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路和供給,主動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建設省級智慧財產權雙創服務基地。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協會發展。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建立聯盟,提供公共服務。引導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監測和信息發布機制。
(三)培育優質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以國家和省級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發展為依託,推動建立園區智慧財產權服務聯盟。開展品牌價值提升行動,通過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分級分類評價,鼓勵有條件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做大做強,最佳化人員結構,提高綜合服務能力。加強與國際高水平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合作,支持依規在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培育一批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引導服務機構拓展業務範圍,在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工作站。鼓勵中小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發展。
(四)培養高水平智慧財產權服務人才。強化智慧財產權服務領軍人才培育,完善人才培養、評價激勵、流動配置機制。鼓勵服務機構吸引知名院校高學歷人才加入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特別是吸引“卡脖子”領域高端實務人才加入湖北本土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支持高校結合企業需求提供“訂單式”智慧財產權服務人才培養。支持省級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開展系統規範、層次各異、優質高效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人才專業能力培訓。
第八條項目實施周期為2年,自簽訂任務書之日起計算。項目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並在任務完成2個月內向所在市州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結題驗收申請,逐級審核後報省知識產權局,由省知識產權局組織結題驗收。
第九條申請項目驗收應當提供湖北省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提升工程項目驗收申請表、執行情況總結、經費決算報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確保資金規範合理使用。項目經費須接受省知識產權局和省、市財政、審計部門等的監督檢查。各市州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參與項目實施管理,督促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項目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因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項目無法正常執行或者預期目標不能實現。
(二)項目承擔單位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沒有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任務和指標。所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備。
(三)存在騙取、截留、挪用項目經費或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項目無法繼續執行。
第十二條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此後三年內不得申報省知識產權局項目。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2年9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