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國土資源調控政策、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及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穩定,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和辦法;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較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
礦山環境保護等其它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全市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較大權屬糾紛。
(五)承擔全市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組織全市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指導、監管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地籍管理有關規定,組織
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監管土地確權、地籍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收購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實施基準地價定期更新,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用地和農村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制定和落實全市國土資源市場操作規程和管理辦法,規範和監管土地、礦業權市場,監測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依法負責採礦權的登記和轉讓審批。實施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工作,編制並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積極開展資源整合,有序利用;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依法辦理
礦業權評估結果備案;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市場配置,按照規定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和採礦權使用費。
(十)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核實、評審及報告備案工作,對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進行審查和備案;承擔全市地質資料的匯交和管理;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擬訂全市礦產資源規劃。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地面沉降。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責任。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突發性地質災害,組織、協調、指導和監察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礦產等
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合作交流和科學技術研究。
(十五)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實施辦法草案,建立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辦法;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指導全市不動產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信訪、保密、接待、計畫生育、精神文明、綜合治理、後勤服務、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等工作。
負責局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保險、職稱評審等工作;組織實施局系統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承辦局系統幹部職工思想教育、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
不動產登記科
負責指導、監督全市不動產登記工作。指導不動產登記中涉及的權屬爭議調處;負責指導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建設;負責審查審核市本級不動產登記發證等工作。
地質環境科
擬訂地質環境管理辦法,參與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指導應急處置;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負責地質遺蹟保護、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管理市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
法規監察科
負責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規劃;負責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諮詢和信訪接待工作;擬訂有關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辦法;組織對貫徹執行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按照規定對國土資源資產的處置、礦業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礦產儲量審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等進行監察;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耕地保護科
擬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農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補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開發等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劃定工作和組織落實考核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有關工作;負責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信息報備;參與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國家、省級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初審和市縣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立項、審查(審核)和驗收(初驗)工作;擬訂貫徹實施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等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土地徵收、徵用安置補償落實情況;制定全市非農業建設征地補償指導性標準;依法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跨縣區的鐵路、公路、水利、能源和其他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重點項目用地中各類資料的審查報批工作;檢查監督和指導縣區的統一征地工作;協調處理征地拆遷中的矛盾和糾紛。
規劃地籍科
指導縣(區)開展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並對成果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與監督管理;負責土地調查、地籍統計、土地評等定級、土地動態監測、土地糾紛調處及權屬爭議案件工作;組織實施“一張圖”工程,建立和維護
地籍信息系統;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土地復墾開發規劃;負責縣、鄉級土地規劃調整方案的審批;承擔建設用項目的用地預審和農業地轉用項目用地的審查;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監察室
監察室負責所在部門和領導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市委、市政府決議、決定及規定製度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
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駐在部門其他縣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駐在部門其他縣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科級以下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申訴案件;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礦產資源管理科
負責本市區域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的出讓、轉讓、延續、變更、註銷管理以及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糾紛;負責國家和省審批登記、轉讓的採礦權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的匯總、上報和採礦許可證的年檢工作;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和採礦權使用費;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按照規定管理礦產督察員隊伍;配合法規監察科整頓礦產秩序,打擊違法開採;負責市縣發證礦山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全市礦山企業礦山儲量統計登記和年報匯總;負責報批礦山立項報告;負責對已設的探礦權進行監督管理和年檢初審,推進探礦權市場建設及有償使用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察專項規劃和探礦權設定方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土地利用科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抵押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實施土地供應及市場管理;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集約利用評價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制度及定期更新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直屬單位
寶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主要職責:
承擔市轄區範圍內土地、房產、林地、水域、草地等不動產登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登記資料的收集和審核、檔案管理以及不動產信息平台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信息網路的規劃、建設及運用管理;負責全市地價技術管理、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等工作。
市土地執法監察支隊
主要職責:
1、負責實施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迴檢查工作和巡查責任制落實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2、負責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現場勘察及行政處罰工作;
3、負責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現場勘察及行政處罰工作;
4、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有關法律文書的完善、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案件配合法務部門實施強制執行,及違法案件查處中涉及追究相關人員及單位負責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移送並配合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等;
5、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中,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員的瀆職、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並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規定提交行政處分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6、負責全市土地、礦產問題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作好解答和調處。同時按照職責許可權處理上級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7、完成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地質災害防治辦公室
主要職責:
1990年批准成立寶雞市滑坡防治辦公室,當時設在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滑坡、崩塌等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2002年,應全國防滑工作隸屬關係調整的要求,由市水利局整建制劃歸市國土資源局。2013年4月,更名為市地質災害防治辦公室。負責全市滑坡等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土地管理、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市區土地收購儲備規劃和年度收購儲備計畫;
2、受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對城市規劃區需要徵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和需要盤活、調整的存量土地依法進行徵收、收回、收購、置換,建立土地儲備庫;
3、受市國土資源局委託,代表政府持有和管理儲備土地資產,根據土地供應計畫向社會提供儲備土地;
4、負責進行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工作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工作;
5、完成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寶雞市國土資源局渭濱分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實施辦法;
2、統一管理全區城鄉土地的地籍地政,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全區土地詳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3、負責全區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資料的審查、報批,拆遷安置方案的制定。協助財政部門徵收相關稅費;
4、負責全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定和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審查、批准工作。負責對臨時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5、負責全區國有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6、負責全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7、依法查處全區範圍內各類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8、負責全區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業務培訓,負責土地、礦產管理政策的諮詢;
9、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所、農村土地管理所的行政、業務管理,貫徹落實上級業務主管機關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務;
10、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寶雞市國土資源局金台分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實施辦法;
2、統一管理全區城鄉土地的地籍地政,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全區土地詳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3、負責全區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資料的審查、報批,拆遷安置方案的制定。協助財政部門徵收相關稅費;
4、負責全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定和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審查、批准工作。負責對臨時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5、負責全區國有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6、負責全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7、依法查處全區範圍內各類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8、負責全區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業務培訓,負責土地、礦產管理政策的諮詢;
9、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所、農村土地管理所的行政、業務管理,貫徹落實上級業務主管機關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務;
10、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寶雞市國土資源局陳倉分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實施辦法;
2、統一管理全區城鄉土地的地籍地政,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全區土地詳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3、負責全區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資料的審查、報批,拆遷安置方案的制定。協助財政部門徵收相關稅費;
4、負責全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定和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審查、批准工作。負責對臨時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5、負責全區國有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6、負責全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7、依法查處全區範圍內各類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8、負責全區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業務培訓,負責土地、礦產管理政策的諮詢;
9、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所、農村土地管理所的行政、業務管理,貫徹落實上級業務主管機關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務;
10、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寶雞市國土資源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實施辦法;
2、統一管理全區城鄉土地的地籍地政,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全區土地詳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3、負責全區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資料的審查、報批,拆遷安置方案的制定。協助財政部門徵收相關稅費;
4、負責全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定和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審查、批准工作。負責對臨時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5、負責全區國有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6、負責全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7、依法查處全區範圍內各類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8、負責全區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業務培訓,負責土地、礦產管理政策的諮詢;
9、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所、農村土地管理所的行政、業務管理,貫徹落實上級業務主管機關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務;
10、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寶雞市統一征地移民搬遷辦公室
主要職責:
1、編制全市移民搬遷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經政府同意、上級移民搬遷機構批准後,向各縣區下達實施任務督促貫徹落實。
2、結合中省相關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移民搬遷政策、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及推進措施。
3、承擔全市移民搬遷安置項目的評估論證、審核申報和統計、監測,匯總和管理全市移民搬遷工作相關資料、檢查、考核縣區移民搬遷工作任務實施進度及效果,協調處理各縣區移民搬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負責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及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統一征地,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妥善處理與用地單位、被征地對象之間的矛盾。
5、組織協調重點項目征地報批“一書四方案”及其他有資料的擬定和整理工作。
6、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現任領導
寶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王拴科
所獲榮譽
2021年5月28日,被陝西省委、省政府授予"陝西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